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6 | 评论:3
“李强既是被保险人,又是车辆驾驶人,不是保险赔付对象的‘第三方’,我公司不同意赔付。”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事故终于尘埃落定。但是保险公司一直坚持不应该赔保险金。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2020年7月,李强买了一辆微型面包车跑运输一些货物。同时,李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不计免赔。
一天,李强独自开着小货车去运输。当开车到事故现场时,他把车停在斜坡上。随后,李强下车来到车辆尾部。谁知,就在这个时候,车子打滑,李强被车子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李强的死亡属于意外事故。
李的妻儿作为原告,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约101万元。
a保险公司不同意在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其辩护的主要理由如下。
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许可的合法驾驶人)不能成为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赔偿对象。原因有二。1.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本方人员和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则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也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在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也就是说,无论是强制保险还是商业第三者保险,赔偿对象都是“第三者”,而不是被保险人或车上人员。
本案中,李强既是被保险车辆又是被保险人,同时也是当天发生事故的车辆驾驶员。那么李强就是上述的“公交车上的人”。李强不能同时拥有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两个身份。当被保险人李强是驾驶人或操作车辆时,应该不存在身份转换,不属于保险赔偿对象的第三人。微型面包车由李强操作控制,导致李强死亡,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李强本人承担。
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经审理,均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01万元。在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范围内。
判断理由[/s2/]
机动车是交通工具,谁也不能永久放在里面。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是相对的概念。船上的人和第三人都是特定时间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因特定时间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允许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造成被保险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是车上人员的除外。该条款还明确了被保险人可以转化为“第三者”。
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中,如果车上人员下车时造成机动车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李强作为驾驶人,停车下车,车辆已经停放。李强也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权。事故发生时,李强在车下。此时,李强的身份已经从司机变成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中规定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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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四虎归山
2022-03-14 11:38:05 回复
、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约101万元。a保险公司不同意在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其辩护的主要理由如下。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许可的合法驾驶人)不能成为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赔偿对象。原因有二。1.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
擅长坑爹
2022-03-14 11:42:07 回复
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是车上人员的除外。该条款还明确了被保险人可以转化为“第三者”。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中,如果车上人员下车时造成机动车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李强作为驾驶人,停车下车
傻傻的骗子
2022-03-14 02:29:05 回复
偿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约101万元。a保险公司不同意在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其辩护的主要理由如下。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许可的合法驾驶人)不能成为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赔偿对象。原因有二。1.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
静待星辰落
2022-03-14 12:46:23 回复
释》第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允许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造成被保险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是车上人员的除外。该条款还明确了被保险人可以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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