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41 | 评论:3
财产担保又称保证金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随时可用的担保方式。实行财产保全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打击犯罪分子的需要,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实施。
用户问题:
申请取保候审要交多少保证金?
海南穗良律师事务所周树山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可见,取保候审分为人保和财保两种。两种保障方式只能选择一种,不能同时使用。至于选择哪种担保方式,由作出取保候审的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周树山律师分析:
1.中国人保财险
人保制度又称保证人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以个人名义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随时可用的保证方式。《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有固定住所和收入。不符合这些法定要求的人不能成为担保人。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采取保证人方式的,在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意继续保证或者丧失保证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保证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的保证是纯粹的人格保证。保证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即保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不及时报告的,要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财产保险
财产担保的形式是存款。《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从而排除了保证金由保证人以外的人交纳的情形。存款只能是货币形式,包括人民币和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外币。
根据六机关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使用保证金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采用保证金担保已经成为一种主要的担保方式。以前公安部曾经规定,保证金一般在5000元以上。其中,对于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照涉案金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的一至三倍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对于其他刑事犯罪,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根据不同案情确定在2000元至5万元之间。但目前对于保证金的数额如何确定,除了保证金最低金额为1000元外,并没有具体规定,上限也没有具体限定。在司法实践中,保证金的数额和收取处于相当混乱的局面,不同地区、不同司法机关、不同案件、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仍然严重失衡,从1000元到2000元,到3万元、5万元,甚至达到几十万元。
周树山律师,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我将始终坚持忠诚、独立、勤奋的执业理念,不忘初心,继续前行。
周树山律师法律知识推荐: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责令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随时开庭审理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目前,保释制度已被许多所采用,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也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制度。保释制度之所以能够被广泛采用,在于其自身的优越性。
首先,保释制度具有重要的权利保护功能。在刑事诉讼中,羁押犯罪嫌疑人固然有利于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羁押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手段,会造成对人权的严重侵犯,因而是一项非常危险的制度。
第二,保释制度的另一个好处在于节约资源。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作为保障。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来说,将大量有限的办案经费投入到看守所建设中,并不是一个最优的选择。
第三,大量犯罪嫌疑人在审前被集中羁押在一起,必然导致犯罪习惯的交叉感染。那些主观恶性很大甚至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因为和累犯、惯犯关在一起而潜移默化地改变想法,这无疑与教育改造的初衷背道而驰。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改变或撤销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我们认为,这是一项灵活的规定,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应该说这个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的撤销或者变更的表现和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周树山律师补充:
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发现取保候审决定不当。
被捕的被告患有严重疾病。
被逮捕的被告,其案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结束。
被捕的被告是一名怀孕并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被逮捕的被告人已被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另行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被逮捕的被告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期间,已被羁押超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的刑罚期限的;
被逮捕的被告人,因司法鉴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或者担保人。既然担保人没了,取保候审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应该撤销。
周树山律师补充:
保证人死亡、重伤或因其他原因丧失保证能力。担保人是取保候审义务的主体。保证人资格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其保证能力。如果没有担保能力或者丧失了担保能力,担保义务的履行实际上就变得不可能,应当相应变更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案件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本文标签: 没钱交保证金能取保候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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