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7 | 评论:2
当家属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家属咨询律师的第一步往往是问“[S2/]能不能找个担保人”。
对于这个问题,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大部分案件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有问题的话请看《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关于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那么,既然法律对取保候审的范围做了如此宽松的规定,为什么现实中取保候审这么难呢?
可能有人要说“[S2/]取得保证人后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条件之一。是因为法律没有界定社会危险性的具体内容,导致办案部门负责人a 空判断过大,所以取得担保人困难吗?对于这种说法,笔者认为不是很准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没有规定什么是社会危险性。但《刑事诉讼法》第79条明确规定了是否应当设定逮捕的条件,其中之一是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不能避免下列情形”
(1)有可能犯新罪的;
(二)有危害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证言或者串供的;
(4)有可能对被害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凡企图自杀或逃跑"具有社会危险性者,应予逮捕。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明确规定了适用强制措施过程中的社会风险的定义,即上述五种社会风险合计。还有人可能会说,法律虽然规定了审查社会风险的具体内容,但是对于如何判断是否存在这五种社会风险却没有规定,所以办案部门还是可以随意选择其中一个理由拒绝取保候审,这在法律上就没有问题了。笔者想强调的是,判断这五种社会危险性是否存在,绝对不是一个主观判断的过程,而是要根据客观事实做出合理的认定。这绝非空穴来风,因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9条对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如何判断是否存在上述五种社会危险性作出了具体规定,如“[S2/]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即犯罪嫌疑人多次、连续实施犯罪,四处流窜,其主观恶性和犯罪习惯表明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筹划、准备实施犯罪。
张律师
链接文章:2018学法开设赌场犯罪立案和量刑标准
2018年最新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
2018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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