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4 | 评论:3
基本情况:
女方于2010年2月10日与男方结婚,2011年底育有一子。2015年6月5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由父亲抚养。
2016年,儿子起诉母亲(注:儿子才5岁,不知道什么是诉讼,实际上是由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带领)。请求判令被告(即母亲)返还原告190259.58元。理由是:原告出生后,2011年1月4日,原告父母在北京银行开立个人账户,父母将出生以来收到的各种红包、压岁钱存入该账户。然而,2011年4月22日至2014年9月10日,被告分三次取走原告拥有的银行存款90259.58元。鉴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
妈妈的答复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张卡从开户之日到2015年7月一直在我手里。这笔钱是我们三个人的共同财产,不是孩子的个人财产。这些钱有一部分是我孩子出生的,很多人来看孩子给的红包钱。另一部分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的余额,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我已经以孩子的名义取出这张卡,用于孩子和家庭的正常开支。
判断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国传统文化和习俗,给予未成年子女的红包钱不应理解为个人赠与,而应理解为成年人之间的善意交换。本案中,在男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作为监护人管理婚生子女的财产,并从婚生子女处拿钱,并非没有法律依据获取不当利益。被告主张的90259.58元已用于家庭生活及抚养子女的日常开支,不存在非法占有或不当占有的情形。综上,原告主张被告不当得利返还90259.5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读者朋友们,看完这个案例你们怎么看?你怎么处理孩子的压岁钱?
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7364号
本文标签: 儿子拿爸爸的钱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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