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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发改委发布《赃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抢劫、抢夺、诈骗、聚众哄抢公私财物、贪污、挪用公款、挪用特定款物、敲诈勒索等财产侵权案件中涉案财物

发改委发布《赃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抢劫、抢夺、诈骗、聚众哄抢公私财物、贪污、挪用公款、挪用特定款物、敲诈勒索等财产侵权案件中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赃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的通知


价改认办[202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局、价格认证处、价格鉴定监测局:


为加强全国价格鉴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价格鉴定相关领域的操作方法和标准,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我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赃物价格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赃物价格鉴定规则(试行)》(发改价证办〔2014〕23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赃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


2020年11月5日



确定被盗财产价格的规则(2020年)


第一条为规范赃物价格认定,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保障司法活动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价格鉴定机构对赃物的价格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赃物价格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嫌盗窃案件中,价格认定机构(以下简称“提出机构”)在没有有效的赃物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的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时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要求提出机构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委托书、协助函以及价格认定所需的相关资料。提出机关对上述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和《协助价格认定书》应当载明价格认定机构名称、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真伪及质量检验证明、价格内涵(被盗财物所处不同环节、区域等具体情况的限价)、价格认定基准日、机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资料名称及数量、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例如,农产品的价格内涵包括生长周期(芽、花、果等)的价格。)、生命周期(种、芽、苗、初果、结果、衰老、死亡等。)和流通环节(产品采购、储存、运输、批发、零售等。).工业品的价格内涵包括生产过程(在制品、成品等)的价格。)、流通过程(出厂、储运、总经销、配送、批发、零售)、回收过程等环节。


第五条被盗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损失状况确定价格:

(一)实物因挥霍、丢弃、隐匿、销毁、退回等原因无法由提出机关提供的;

(2)检验日或检验日的身体状况与基准日相比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确定基准日的身体状况;

(3)其他无法确定基准日身体状况的情况。


第六条赃物遗失的,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要求提出机关在委托书和协助定价书上载明赃物的具体购买时间(启动时间)和购买价格;基准日的物理状况,包括新旧程度、使用情况(使用强度、使用环境、正常使用情况)、维护、新鲜程度等。;成分、含量、保质期、质量等级、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影响价格的因素并提供相关材料。


偷窃物品多少钱可以立案(最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不受理申请:

(一)被盗窃的财物是人民币、外币、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以及其他能够由建议机关直接确认价格的财物;

(二)盗窃的财物是国有馆藏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核材料以及其他不以价格数额为定罪量刑标准的物品;

(3)被盗财物已经灭失,其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真伪、质量、实物状况等影响价格的重要因素不能用文字、照片等材料全面、准确反映的。


第八条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和《协助价格认定书》的内容进行实物检查或者勘验。

(一)赃物为工业品的,应当写明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制造日期、购买日期、技术指标、质量等级、保质期、尺寸、数量(重量)等。应当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并确认基准日的状况;更新率应根据磨损程度、损坏程度、维修状况、物理形态变化、控制性能、配置状况、功能应用状况等因素确定;

(二)被盗财物为农产品的,属于种植产品,应当对田间条件、种植面积、品种、生长势、生长周期的特定时期、生长发育阶段、正常产量、品质、产量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属于水产养殖产品的,应当对品种、品系、养殖条件、面积、规模、用途、屠宰率、产品周期、生长时间、生长发育阶段、主要产品和副产品的正常产量、仔畜死亡率等进行检验或者勘验。

(三)盗窃的财物是绘画、文物、珠宝、玉器等的。需要进行真伪和质量检验的,应当对作者、创作年份、作品质量、历史价值、规格、尺寸、外观、品牌、重量、材质、颜色、净度等级、工艺水平和配件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结合建议机关提供的真实性和质量检测证明;

(四)进行检查或勘验时,应当注意检查或勘验日期与价格确定基准日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

第九条当被盗财物已经灭失,无法进行实物检验或者检查时,如果该财物是某一设备(设施)的组成部分,可以对该设备(设施)的其余部分进行检验或者检查,结合检验或者检查情况可以确定被盗财物的状况。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机关,提出机关应当修改授权委托书、协助函和价格认定补充材料或者书面确认相关信息。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中止或者终止价格认定。

(一)检查、勘验的实物与建议机关提供的材料不一致的;

(二)被盗财物已经灭失,检验或者勘验日的物理状态与价格认定基准日相比发生重大变化,提出机关无法确定价格认定基准日的物理状态的;

(三)建议机关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技术、真实性等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而未提供的;

(4)建议机关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能满足价格确定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赃物价格一般采用市场法、成本法、专家咨询法等方法。

根据价格确定的目的、类别、状况、价格内涵、可以收集的数据和信息等因素,选择一种或几种价格确定方法。采用多种鉴定方法时,应综合考虑不同方法的计算思路和参数来源,分析每种方法对应结果的合理性,最终确定价格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如果有一个充分发展的交易市场,能够收集相关的交易实例和正常的价格信息,应优先采用市场法。

在价格确定过程中,应选择可以修正和调整的相同或相似的实例作为参考;相关因素调整时,单项因素修正不超过20%,综合修正不超过30%。


第十三条有成本资料,能够获得被盗财产的重置价格、实质性、功能性和经济性折旧或更新率的,可以采用成本法。


或者检验、勘验确定的新费率与按年计算的新费率有差异的,应综合分析确定新费率。如果接近经济使用年限上限,或者超过经济使用年限仍能正常使用,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的费率。


第十四条当被盗财物具有特殊属性、专业性较强,采用市场法、成本法难以确定价格时,可以采用专家咨询法。

在运用市场法和成本法的过程中咨询相关专家不属于专家咨询法。


第十五条赃物的价格认定一般按照市场价值标准,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通知书的内容和调查获得的资料计算:

(1)对于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出厂价计算;根据产品的完成程度,换算出产品的出厂价;自制生产资料按生产企业的合理生产成本计算;

(2)对流通领域的商品,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和《协助定价书》载明的价格内涵,计算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平均价格。其中包括:

1.专供出口的货物,不在国内销售的,按照离岸价计算;

2.对于进口货物,国内市场能够收集同类货物相应价格的,应当按照该价格计算;无法收集国内市场价格,但可以收集国外市场相应价格的,按照国外价格计算基准日汇率和各项进口税费;如果无法收集国内外同类物品的相应价格,可以通过比较质量、功能、性能、品牌等因素综合计算。

(三)农产品,根据价格确认委托书和协助书中载明的价格内涵,按照同档次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确定;

(4)珠宝、玉器和贵金属制品,按技术、质量、品牌等分类。,按相应经销商店或专业市场的中间价格计算;如果没有销售额,可以用成本法或专家咨询法计算,不考虑新旧因素;

(五)民间收藏的文物,根据国有文物商店、文物市场的中等价格或文物拍卖企业的拍卖价格,结合专家意见确定;

(六)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和纪念品,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没有销售的,根据原销售金额、发行数量、发行年份、品相和同类收藏品、纪念品市场情况,结合专家意见;

(七)有特殊用途的特殊物品,按相关机构、部门、行业协会或专家提供的同类物品价格计算;

(八)残次品,有用的,按合格品价格折算;或者没有原有使用价值但可以回收利用的废旧产品,可以按照废旧资源和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业的收购价格计算;无残值、无使用价值、不可回收的,价格视为零;

(九)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赃物,按照规定的报废价格计算。

(10)赃物为假冒伪劣商品或者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按照其实际价值认定。


第十六条抢劫、抢夺、诈骗、聚众哄抢公私财物、贪污、挪用公款、挪用特定款物、敲诈勒索等财产侵权案件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赃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发改价格〔2014〕235号)同时废止。


来源: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门户网站,每天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供普法参考。

本文标签: 偷窃罪用钱能保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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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流年风月

    流年风月

    2022-03-14 05:40:08    回复

    认定一般按照市场价值标准,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通知书的内容和调查获得的资料计算:(1)对于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出厂价计算;根据产品的完成程度,换算出产品的出厂价;自制生产资料按生产企业的合理生产成本计算;(2)对流通领域的商品,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和《协助定价书》载明的价格

  • 潇洒先生

    潇洒先生

    2022-03-14 05:26:31    回复

    骗、聚众哄抢公私财物、贪污、挪用公款、挪用特定款物、敲诈勒索等财产侵权案件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赃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发改价格〔2014〕235号)同时废止。来源:发改委

  • 超级干饭人

    超级干饭人

    2022-03-14 13:09:43    回复

    文件,结合赃物价格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赃物价格鉴定规则(试行)》(发改价证办〔2014〕23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赃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2020年11月5日画确定被盗财产价格的规则(202

  • 熊娜新天

    熊娜新天

    2022-03-14 02:12:11    回复

    这也太内个了吧

  • 汤生君堂

    汤生君堂

    2022-03-14 02:12:11    回复

    怎么这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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