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4 | 评论:1
七夕,不撒狗粮,不谈男女关系。........
我先说一些“安全”问题。.......
恋人说的没错,安全最宝贵,不要看风险点,事后都是泪!!!
索要“分手费”是各大爱情故事结尾的老套路。就像歌里唱的,“我曾经像驯服绵羊一样驯服过你,所以我为什么要反咬你一口,你知道吗?”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分手都是在一起又分手,是做朋友还是不交流。但有些情况下,一方作为利益的受害者,要求另一方支付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要么刷卡套现,要么打欠条、签赔偿合同。否则,原告会被纠缠和殴打,甚至威胁要暴露隐私和使用暴力。他们中的一些人会上法庭,他们中的一些人会因为敲诈而入狱。
然而,“分手费”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它和敲诈勒索的犯罪界限是什么?
一、“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的界限
有人会问,谈恋爱分手会坐牢吗?这种犯罪风险是存在的。
吴秀波前段时间出轨女星陈玉琳。根据此次事件中女方家长发布的公开信,吴秀波向公安机关举报女方陈玉林通过暴露隐私勒索钱财,陈玉林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批捕。按照涉案金额,陈玉林可能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这个词其实并不陌生。在刑法上,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进行威胁或者要挟,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但对于索要分手费的行为,不能简单机械地照搬法律,而要全面准确地看到胁迫的本质,区分罪与非罪。到底什么是非法敲诈,什么是正当要求?我认为有三点可以参考和分析:
1.目的行为的违法性
(1)请求权的正当性——关键是行为人合法利益与非法占有目的的界限。无论是基于捏造和蓄谋已久的侵财需求,还是维权和抚慰感情的合理需求,都应重点关注,区别对待。
一方面要看主张的合理性。所谓的“分手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除了恋爱或分手过程中因对方侵权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其他都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范畴。笔者认为这种财产的性质更多的是一种双方自愿表示下的赠与行为,具有补偿性。
另一方面,取决于请求权的表达程度。根据吴秀波事件,我们从新闻中可以知道,吴秀波第一次和第二次分别给了陈玉林600万和300万,第三次索要2000万时被拒绝。一方面体现了吴主动付出,和平解决的意愿;另一方面在于需求金额和次数的增加,或者其他原因让吴恐慌,无法控制的局面让他有被胁迫的感觉,停止支付。这时,陈主张的合理性就存疑了。
(2)财物谋取行为——行为人需要明示或者暗示被害人交付财物。如果行为人威胁对方以发泄个人愤怒,引起恐慌,则不具有使被害人交付财物以获取非法利益的意思。被害人虽自愿交付财物,但不构成敲诈勒索。
2.胁迫的非法性
对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刑法将其界定为以威胁或者胁迫的方法,但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以暴力相威胁、泄露或者侵犯隐私、名誉毁损等。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可以发现,很多以公开非正当关系为由索要大量财物的人,被法院认定为敲诈勒索。这些案件的共同点是,行为人为了得到分手费,单方面触犯法律,对受害人进行精神强制,出于恐慌不得不交出财产。
王敲诈勒索案(2015)秦刑第00132号
为向朱某索取财物,被告人王以不公开二人正常关系、到朱某家找家人、到朱某工作单位闹事等为由,多次威胁朱某。其行为足以让朱某感到害怕,导致朱某忍无可忍,以割腕的方式胁迫自己。为了保证自己的工作和家庭不受影响,朱某向王支付了财物。
史某敲诈勒索案(2006)中终终字第02993号
2006年3月起,被告人石某某以向被害人何某(女)父母发送被害人裸照相威胁,向何某索要人民币4000元。被拒绝后,石某某又给被害人何某的母亲宋某发邮件,威胁用其裸照向宋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何某被抓后,法院认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隐私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3.侵犯财产行为的犯罪化标准
敲诈勒索罪以财物数额和行为次数为标准。根据《刑法》和《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在2000元以上至5000元(具体数额标准根据各地区经济和治安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以贵州省为例,“数额较大”的标准为3000元)或者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和
如有敲诈勒索前科(一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敲诈勒索对象(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主体);敲诈内容(以黑恶势力为名,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内容为名);敲诈勒索的主体(利用或者冒充工作人员、军人等。),将“数额较小”的标准减半(以贵州省为例,为1500元)。
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小,低于上述情形的,一般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不需要进行刑法评价。
二。索要分手费犯罪的大数据分析
据笔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3年以来,法官审理涉及“分手费”的“敲诈勒索罪”刑事案件数量先增后减,从2013年的5件降至2016年的28件,再降至2018年的6件,呈现近似抛物线的数量趋势。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87起案件中,有6起案件宣告缓刑,66起案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3起案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起案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在现代经济生活交流日益频繁和便捷的背景下,这种量变反映了司法机关对“分手费”导致的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标准由严到宽,再由宽到严的变化趋势。
根据检索案例,笔者总结出以下几种常见的“索要分手费”的敲诈勒索犯罪形式:
(1)公开不雅信息型——通过邮寄他人、公开不雅照片和视频、强行索要分手费等方式威胁被害人的方法;
(2)公开隐私型——采用威胁暴露或公开其工作或生活中隐私习惯的方法,迫使他人支付分手费;
(3)毁誉——通过暴露隐私、散布流言蜚语,意图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在办公室纠缠他人,扰乱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等方式。,以迫使他人屈从于他们对财产的要求;
(4)影响婚姻类型——通过公开与被害人的情人关系、阻止被害人结婚或导致被害人离婚等方式索要分手费;与被害人分手后,以发短信或其他方式威胁被害人,强行索要被害人钱财;
(5)软暴力型——打骂被害人,点燃衣服被褥与他“殉情”,并以短信轰炸的方式骚扰被害人,达到心理强制的目的,并索要分手费。
谈情说爱伤钱,谈钱伤感情,谈钱姿势不对也可能伤自由。情感的碰撞也需要理性的克制。恋人之间的事情需要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进行。一旦涉及经济利益或人身权利,对可能触及的法律风险要多加关注、重视和咨询。
七夕,愿有情人终成眷属!
作者:韩嫣律师/浙江林静(桂阳)律师事务所
本文标签: 情人之间骗钱算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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