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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参与非法集资亏了钱,一分钱都拿不回来?日前,国务院公布了《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管理条例》。《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集资参与人应当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所遭受的损失。有人惊呼,我参与非法集资亏了,一分钱

参与非法集资亏了钱,一分钱都拿不回来?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管理条例》。《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集资参与人应当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所遭受的损失。有人惊呼,我参与非法集资亏了,一分钱也拿不回来了!甚至有法学作家对这一条做了以下三种解读:

解读一:今后,参与非法集资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非法集资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将依据该条规定予以驳回。

解读二:今后,参与非法集资的人请求有关行政部门协助获得赔偿的,行政部门依据本条规定不予受理。

解读三:我国民法典赋予集资参与人主张民事救济的权利。这一规定违反了民法,是无效的。

在我看来,以上的解读都不准确。根本原因是对我国立法权限配置的认识不足,对法律的系统解释不习惯,这是错误的根本原因。

民法典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不受行政法规空的约束

我国《立法法》第四条规定,立法应当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第八条进一步规定,“民事基本制度”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民权属于典型的基本民事制度,立法权保留给全国人大。

换句话说,行政法规不能触及公民权利。《非法集资预防与处置条例》是典型的行政法规,无权调整集资参与人的民事权利。也就是说,对于集资参与人是否有民事救济权以及如何主张这一权利,全国人大说了算。立法者不可能不知道这一点。

那么,“集资参与人应当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所遭受的损失”这一规定的用意何在?这要从非法集资本身说起。

根据国务院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金融管理规定,通过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金融投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也就是说,集资是否合法,要看是否依法取得许可,是否符合金融管理规定。原因很简单。为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关系到公共利益。当然,我们必须遵守相关的监管规则。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非法集资不仅违反了商业银行法,也违反了国务院的规定。符合民法典认定无效民事行为的标准,是无效民事行为。

问题是,我是否应该承担无效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当然不是。

非法集资参与者仍可主张民事救济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非法集资参与者可以主张的救济措施包括:

第一,主张返还财产。即使集资参与者有过错,向委托人索要其财产也是理所当然的。条例规定非法集资者必须偿还集资者,即实行民法典中“返还财产”的救济规定。

集资被骗有要回钱的吗(参与非法集资赔钱了,一分钱都要不回来?看法学教授如何解读)

二是集资参与人自身有过错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很多时候,很多市场主体,明知集资行为违法,仍然为了私利参与,甚至主动帮助委托人以各种方式集资。这样,你就有了自己的过错,承担了自己的责任。

第三,集资参与人本身没有过错的,除了主张返还财产(本金)外,可以要求非法集资人赔偿损失(利息)。非法集资的情况千差万别。参与者可能是募捐者的近亲。在集资者的欺骗下,他们可能不知道集资者还在向公众公开集资,也可能不知道集资者已经超出了许可的范围和期限,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募捐人没有过错,募捐人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明确无误地表明风险是行政法规的真正目的

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根据《条例》的这一条,本意是,追偿返还后如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该条目的目的不是否定集资参与人的民事救济权利,也不是排除政府在此过程中的行政协助安排。

这一规定最真实的目的是明确无误地提示风险:参与集资要谨慎,损失自己承担,不要去找政府。

有人会说,这不是废话吗?别说参与非法集资,就算是参与合法的投资活动,比如亏本买卖股票,也是风险自担。

但是,多年的经验表明,参与集资活动的人都是赔钱的。比如他们在P2P亏了钱,还是去找政府。政府不应该用公款为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买单。

立法不仅是逻辑的结果,经验也很重要。规则不仅是写给专业人士的,也是写给普通人的。我国《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从专业的角度来看,这是不言而喻的,完全没有必要写出来,但是从老百姓的角度来看,这个行为规范还是有必要的。

再比如,关于“医闹”的立法,在列举禁止性行为时,本来可以笼统地定义为“侵害医务人员权益,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但我们在调查时,医务人员希望实事求是地写下来。因此,《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生动描述了历年来各地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况,包括“恶意拦截、盯梢医疗卫生人员,以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威胁或暗示暴力伤害医疗卫生人员或其亲属,抢夺病历资料,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设灵堂、摆放花圈、烧纸钱、拉横幅,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非法停放尸体,

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也在于经验。法律法规成千上万。在专业性和平实性之间保持平衡,让普通人看得懂,是立法者的重要使命。

(作者罗培新是法学教授)

主编:王海燕文字编辑:王海燕题图来源:海龟图片编辑:徐嘉敏

来源:作者:罗佩欣

本文标签: 集资诈骗的钱能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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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叼着奶瓶闯天下

    叼着奶瓶闯天下

    2022-03-14 07:25:34    回复

    举禁止性行为时,本来可以笼统地定义为“侵害医务人员权益,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但我们在调查时,医务人员希望实事求是地写下来。因此,《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生动描述了历年来各地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况,包括“恶意拦截、盯梢医疗卫生人员,以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威胁或

  • 小胖熊

    小胖熊

    2022-03-14 08:50:10    回复

    停放尸体,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也在于经验。法律法规成千上万。在专业性和平实性之间保持平衡,让普通人看得懂,是立法者的重要使命。(作者罗培新是法学教授)主编:王海燕文字编辑:王海燕题图来源:海龟图片编辑:徐嘉敏来源:作者:罗佩欣

  • 范中凝绿

    范中凝绿

    2022-03-14 02:09:09    回复

    你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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