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9 | 评论:1
极度记者谢茂
福建厦门的李尚文同时在福建的两家贸易公司工作。其中一人指控与其在该公司担任高管的堂兄李合谋,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了公司超过1.1亿元的薪酬。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尚文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时判令其退赔违法所得1.1亿余元,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吉姆新闻早前报道)。2月27日,的妻子谢女士告诉记者,二审维持原判定罪量刑,退赔1.1亿元改为李、共同退赔,他们将继续上诉。
据新闻此前报道,一审法院认定,李以增加新九洲公司、浩凯公司业务流量、提高银行信用为由,与中庚国贸相关负责人口头约定进行横向销售,不留任何利润。明知合同部分内容不实,仍在李的安排下将合同报出。李协助中庚公司总经理审批合同。新九洲公司向中庚国贸公司支付锰矿货款后,锰矿货权由中庚国贸公司转给新九洲公司,再转给昊凯公司,最后转给下游公司。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李、以高于上述虚假合同的价格向多家公司销售锰矿,并将锰矿货款的一部分用于支付中庚国际贸易,其余部分用于其他地方。
2021年9月3日,马尾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尚文有期徒刑10年,并责令其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1.1亿元。
一审宣判后,李尚文不服,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李尚文的“自我辩护意见”称,他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但同时辩称不知道转移销售,不留利润的销售模式;当时按照市场价格,拟定了中庚国贸和新九洲的合同。虽然没有实际的下游买家,并提供了虚假的合同和银行对账单,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不会给中庚公司造成损失。故其囤积货物以帮助浩凯公司达到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存在侵占中庚国际贸易公司财产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
辩护律师徐鑫表示,本案发生时利润尚不确定,不存在职务侵占的犯罪对象。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翻译的销售模式证据不足,无利润可言。中庚公司急于在空市场出售锰矿,与新九洲公司是真实的交易。新九洲公司和浩凯公司缴纳保证金,自愿承担涉案交易的高风险,理应获得高回报。李尚文没有参与决策,没有挪用公款,没有故意犯罪,没有获利,不构成犯罪。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证据足以证明,李作为中庚国际贸易公司副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使中庚国际贸易公司误以为本案涉案锰矿交易已通过提交虚假材料以横向交易、无盈利交易的方式完成,进而截留中庚国际贸易公司的锰矿货权并另寻下家销售,再向中庚国际贸易公司申报实际货款。李在担任中庚国际贸易公司副总经理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私自截留、处置锰矿权。在未交出相关款项并非法据为己有的情况下,完成了对中庚国际贸易公司应得相关利润的侵占。
法院还认为,李尚文主观上明知中庚国际贸易公司要求昊凯公司寻找下家并提供合同,才同意发货。新九州公司与上游的中庚国际贸易公司和下游的吴凯公司一一对应。李伪造虚假合同和银行单据向中庚国际贸易公司申报,锰矿囤积等情况只有他和李知道。其在担任中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期间,帮助李向该公司隐瞒未找到实际归宿的真相,上报虚假合同和银行收据,帮助截留涉案锰矿,未向该公司报告锰矿的真实销售情况,对李侵占中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得利润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综上所述, 李尚文具有帮助李百谋侵害中庚国际贸易公司利益的广义故意,并实施了相应的帮助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 李尚文未参与搅局,不妨碍其共同犯罪的成立。
1月26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李尚文的定罪量刑;原审判决判令退赔被害单位中庚国际贸易违法所得1.1亿余元,改判由、李共同退赔。
2月27日,李尚文的妻子告诉吉姆记者,他们仍然认为这不构成占领,量刑过重,他们打算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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