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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一、前言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要求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内向司法机关主张权利。但执行限制旨在债权人在取得相关生效司法文书后的一定期限内,主动向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从而

一、前言

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要求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内向司法机关主张权利。但执行限制旨在债权人在取得相关生效司法文书后的一定期限内,主动向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从而获得法院司法执行的保障。在不良资产债权的处置过程中,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该债权就因得不到司法保护而成为自然债权。这时,他们只能依靠债务人的自我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因此这一限制对于不良资产的成功清收至关重要。根据现有案例和经验,我们认为在清收不良资产逾期债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二。维持主债务的诉讼时效

处置不良资产时,要注意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不良资产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超过二十年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因此,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应注意在三年时效内主张权利。

三。中断使用诉讼时效的原因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在维权和不良资产清收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良资产处置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如何在法律上中断诉讼时效,保护不良资产债权的法律效力,是我们经常遇到的问题。下面,笔者将列举实践中中断诉讼时效的具体方式。

1。以催收通知的形式

催收通知是处理不良资产最常见的方式,一般向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主张债权,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履行债务,并经债务人确认,是不良资产案件中断诉讼时效最直接、最常见的方式。由于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催收通知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依据。为防止逾期贷款等债务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法律保护,金融机构通常会在诉讼时效期间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书,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签字盖章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三年诉讼时效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一般来说,在不良资产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在每三年的诉讼时效内发出一系列催款通知,法院通常会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欠银行钱过了诉讼期怎么办(不良资产 | 超过时效的不良资产债权如何处理)

2。通过公证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会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以确定其所欠债务,但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拒绝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此时,如果债权人出于各种原因不想立即起诉债务人,那么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请公证处对债权债务进行公证。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可以证明债权人在一定时间内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也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六)经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一)、(三)、(四)、(五)、(六)项,但当事人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只要债权人提供公证书证明催收事实,法院就应判决债权人无需提供其他证明,除非债务人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公证书内容。

3。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新协议的方式

由于不良资产债权形成时间较长,部分案件诉讼时效不连续。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当庭抗辩,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债权人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义务人同意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要求返还。”但是,如果此时债权人能够与债务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那么之前已经失效的诉讼时效就可以重新计算,这样,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不良资产的部分债权就可以重新受到法律保护。

双方达成的新协议为救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措施。双方的沟通协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新的还款协议达成后,未来只要保证连续时效期间,就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四。案例分析:公告征集是否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除上述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主要情形外,还有其他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其中一个重要情况是在或省级有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公告征集。近年来,最高法院通过案例判决和相关规定的出台,对这一问题做出了答复。

2018年,河源市宏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河源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纠纷再审案件(案号:(2018)最高人民申请第4185号),被申请人国有公司立即向债务人发出公告,并得到债务人确认。之后,国资公司在《河源日报》多次刊登公告征集。一审法院认为,这些事实表明,国有公司不仅从不犹豫主张权利,而且在每次诉讼时效届满前,都主动发出催收通知主张权利。另一方面,《河源日报》是一份有影响力的地方报纸,在《河源日报》刊登催收通知的行为,客观上起到了让宏达公司意识到国有公司主张权利的作用。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前述催收债权的公告已经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最高法院在再审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 且另一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的一方当事人所在的级或者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发布含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虽然该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示催告请求权的相关条件,但不能由此得出前述规定完全排除公示催告其他形式的权利主张的法律效力的结论。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基于权利人的诉讼时效请求权消灭的客观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并不是懒于主张权利,而是在每次诉讼时效届满前主动发出催收通知主张权利。因此,可以认定债权人在报纸上刊登催收通知是对债务人的有效主张,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上述案例明确了催收通知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一般情况,即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只能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产生。2021年,花垣县供电有限公司与湖南金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案号:(2021)最高人民法院第3160号),最高法院补充了商业银行作为不良资产处置主体的具体适用。

最高法院认为,由于剥离和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是为防范金融风险、降低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而采取的一项重大金融政策措施,从启动、实施到完成,会有一个过程,甚至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各地方和银行分支机构在执行中很难完全一致。在涉案不良债权正式转让处置前,农行湘西分行对该批逾期债权(包括前述6笔涉案贷款)进行了公告催收,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符合批量剥离处置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农行湘西分行在本案不良债权转让前采取的公告催收方式虽存在瑕疵,但结合本案其他相关事实,其主动主张权利的意图明确,不足以认定其怠于行使权利。

最高法院还认为,与(2014)最高人民法院第1854号、(2019)最高人民法院第1655号、(2020)最高人民法院第4376号案件相比,本案争议的问题是不良贷款转让方中国农业银行湘西分行出具的催收通知书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与上述三个案件的基本事实不同,没有比较的依据上述三种情况中,不良贷款的受让方,而非不良贷款的初始转让方(银行),且均为一般民事主体,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涉案催收通知不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知道,当涉及到银行不良资产剥离处置过程中分批债权的公告和催收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时,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这是针对银行批量坏账剥离处置的特殊情况而作出的特殊安排,因此上述情况的适用主体仅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能适用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

五、公告与催收相关的法律依据分析

除上述案例外,最高法院还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丰富了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内容,有利于保护不良资产清收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此,笔者简单梳理了近年来与该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十二条的函》的批复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的含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者通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可以追溯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对于已经承担的债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在上述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不良金融债权转让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条例〉十二条司法解释的复函》的规定,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的 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告或者公告之日为诉讼时效的实际中断日,新的诉讼时效从该日起计算。 上述公告或通知具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同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引发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国有银行债权后, 原债权银行在级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者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该条款自2021年1月起正式失效,但与该问题相关的其他条款并未失效,仍可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2020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全国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发布含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020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的答复中,具体回答了关于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登报公告的适用主体和条件问题,具体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良金融债权转让案件座谈会精神, 被赋予不良金融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普通民事主体原则上不适用该公告。 但在实践中,不排除债务人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通知的,参照公务员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当然,当事人之间因通知产生纠纷时,通知人应当证明是否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根据上述总结,在诉讼案件和申请执行人审查案件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的债权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原债权银行和原申请执行人具体调查债权转让事实,责令原债权银行和原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让事实告知债务人。在司法实践中,送达原告起诉状在一定意义上也被认定为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的一种方式。所以,关于通知的形式,最重要的是从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的目的角度来把握。从债务人的角度来看,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只对债务人的履行有效,可以从其实际知道债权转让之日起负责履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起草关于不良资产转让的司法解释,也特别考虑了对发布公告方式的限制,拟对公告方式设定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在限制和允许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

由于国有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的不良资产债权金额大、债务形成时间长、债务人变化大,传统的催收方式难以主张债权。因此,最高法院专门作出上述规定,赋予国有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告催收权,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债务人以诉讼时效为由逃避债务。

六。问题总结

综上所述,不良资产债权催收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期间,同时也要知道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有利于不良资产债权诉讼时效的延续,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持续保护。

至于公告催收是否会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和司法解释可知,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但当国有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公告征集主体时,可以不受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限制,公告征集可以具有时间中断的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是不良资产债权清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如果不良资产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原告起诉的债权将不再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将不再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将失去诉讼胜诉的权利。因此,在维权和清收不良资产的过程中,维护有效时效,合理利用诉讼中断时效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那些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债务人的不良贷款,如何在法律上中断诉讼时效,保护债权的法律效力,是我们应该关注的焦点。

本文标签: 欠银行钱有诉讼时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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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凉亭相遇

    凉亭相遇

    2022-03-14 11:46:16    回复

    催收是否会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和司法解释可知,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但当国有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公告征集主体时,可以不受当事人下落不

  • 烈火英雄心

    烈火英雄心

    2022-03-14 10:18:19    回复

    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条例〉十二条司法解释的复函》的规定,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的 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告或者公告之日为诉讼时效的实际中断日,新的诉讼时效从该日起计算。 上述公

  • 姜晶茜倩

    姜晶茜倩

    2022-03-14 02:06:59    回复

    真的假的?

  • 通琴裕炎

    通琴裕炎

    2022-03-14 02:06:59    回复

    可不是

  • 仲孙保成霞

    仲孙保成霞

    2022-03-14 02:06:59    回复

    嗯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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