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1 | 评论:2
[案例]
犯罪嫌疑人王在收到土豆后到收购点销售土豆时,利用买方不注意,将买方日常账户中的2千变为6千,诈骗18000余元。
[不同意]
对于如何界定案件,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以诈骗罪定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被害人自愿处分其财产,即基于错误的认识,是被骗,而不是被盗,故应以诈骗罪定罪。
第二种意见是本案应以盗窃罪定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虽然采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财物,但最终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实现了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应当以盗窃罪定罪。
[评论]
诈骗和盗窃有交叉,一直是争论的焦点。这两个罪名都属于侵犯财产罪。从犯罪构成的理论分析,该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主观方面为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以上三个要素是完全一样的。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实际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即本案中非法取得财物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还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中,笔者持第二种意见,构成盗窃罪。虽然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买方的日常账户中进行了数字篡改,将千分之二的数字改为六,以达到“偷梁换柱”的目的,达到事半功倍的目的,但王某最终还是乘买方不备,通过秘密篡改的方式获取了价款,其盗窃行为未被发现。马铃薯多得价款的取得,不是因为买方认识错误,主动交付给王,而是王在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借机涂改,买方并没有放弃多得价款的所有权。因此,盗窃是实现王犯罪目的的关键,王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本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被害人有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的认识,然后为了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但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诈骗,然后取得财物,诈骗罪就不成立,因为小偷也可能实施诈骗。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是指在违背财产占有人意志的情况下,以非暴力胁迫的手段,将财产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首先,偷窃的手段是和平的。盗窃只是以财物为目的,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生命,与抢劫、抢夺不同。其次,行为人取得财物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即被害人不愿意让行为人取得财物,盗窃行为是否具有秘密性是未知的。通常情况下,当行为人盗窃财物时,大多不会被受害人发现,但并不是所有的盗窃行为都是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比如保安在监视器上看到小偷偷财物。再次,盗窃是排除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和支配,建立新的占有和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破坏了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支配关系而未能建立新的占有、支配关系,则不属于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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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南山鹤
2022-03-14 03:27:03 回复
财产占有人意志的情况下,以非暴力胁迫的手段,将财产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首先,偷窃的手段是和平的。盗窃只是以财物为目的,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生命,与抢劫、抢夺不同。其次,行为人取得财物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即被害人不愿意
秃顶老男人
2022-03-14 11:07:00 回复
] 诈骗和盗窃有交叉,一直是争论的焦点。这两个罪名都属于侵犯财产罪。从犯罪构成的理论分析,该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主观方面为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以上三个要素是完全一样的。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实际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的
从零开始
2022-03-14 03:18:04 回复
[案例] 犯罪嫌疑人王在收到土豆后到收购点销售土豆时,利用买方不注意,将买方日常账户中的2千变为6千,诈骗18000余元。[不同意] 对于如何界定案件,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以诈骗罪定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被害人自愿处分其财产,即基
海鸥逐风
2022-03-14 04:17:51 回复
式获取了价款,其盗窃行为未被发现。马铃薯多得价款的取得,不是因为买方认识错误,主动交付给王,而是王在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借机涂改,买方并没有放弃多得价款的所有权。因此,盗窃是实现王犯罪目的的关键,王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而非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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