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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只有转账记录的和微信聊天记录的,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是可以认定为借款成立的,除非对方拿出证据证明这笔转账是有其他用途(比如归还之前的借款或者货款等等),另外,如果借款人已经死亡了,那么他的继


自愿借钱算诈骗吗(仅有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可认定为借款)

只有转账记录的和微信聊天记录的,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是可以认定为借款成立的,除非对方拿出证据证明这笔转账是有其他用途(比如归还之前的借款或者货款等等),另外,如果借款人已经死亡了,那么他的继承人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替其还钱哦,大家来看看具体案例吧。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21)民初京0115第4874号

原告:刘。

被告人杨某国。

被告人:魏某义。

被告:杨。

被告:宋。

原告刘与被告杨某国、被告魏某乙、被告宋某、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

刘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四被告依法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杨某明(杨某国、魏某义之子)系朋友关系,宋系杨某明之妻,杨系杨某明之子。杨某明于2019年3月3日至2019年4月11日向原告多次借款,共计9万元,至今未还。现杨某明已去世,其父亲杨某国、母亲韦某义、妻子宋某、儿子作为继承人,应偿还这笔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他们诉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刘与杨系朋友关系。杨某国、魏某义是杨某明的父母,他们还有大儿子杨某辉、大女儿杨某娇。杨某明与宋某系夫妻关系。他们于2015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并于2019年1月16日生下儿子杨。2020年8月7日,杨某明因病去世。

庭审中,刘某称,2019年3月3日至2019年4月11日,杨某明以孩子生病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钱,并通过其银行卡分6次转给杨某明,共计9万元;为此,其提交了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其与杨某明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杨某明欠款的事实。其中,2019年12月10日刘某向杨某明要求还款,2019年12月16日21时31分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写明:刘某:不到万不得已我不会找你要的,二辉。杨默明:我知道。我不能给你打包几袋。我会尽快把它给你。刘:我老婆到现在都不知道。我会借钱给你的!好吧!杨默明:宽容我的格雷。杨某国、魏某义对此不认可,称杨某明与刘某是合伙开酒店的,杨某明是酒店的采购人员。这一段应该是杨某明给酒店采购物品用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没有反映借款的金额和还款时间,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宋某、杨某对这份借条不认可,称不认识刘某,从未见过刘某。微信聊天记录没有反映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去向,杨说:“你说这个我就不好意思了。”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杨某明对此也非常惊讶,并没有认可刘的举证目的。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8月7日期间,刘某是否向杨某明索要过这笔款项,其家人并不清楚。在这8个月的时间里,即使杨某明真的拿了这笔钱,杨某明也是用现金还的,同时也拿回了欠条。杨某国、韦某毅、宋某、未提交证据支持其陈述。

关于杨某明存款一事,我院要求宋提交杨某明的银行卡信息。宋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XXX的牡丹交通卡、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卡号为XXX的借记卡、中国银行卡号为XXX的借记卡。经查询,截至杨某明死亡之日,即2020年8月7日,杨某明在北京农商银行卡号为XXX的账户内存款余额为0.44元,2020年9月15日该账户存款529.66元,当日微信换钱充值消费530元;尾号为3603的中国银行借记卡无存款;卡号为XXX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余额为1121.26元。经询问,宋某称,杨某明死亡后,其将杨某明银行卡内的钱取出,杨某明签订了两份安置房买卖合同,现安置房已交付使用。

此外,杨某明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南各庄凤来巷11号的院落,2015年因北京新机场建设被征用拆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支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对产生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或者其权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应当对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或者其权利受到损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的焦点是:

1.刘某与杨某明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2.如果存在借贷关系,杨某明死亡后还款义务人是谁?

关于刘与杨某明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某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账是为了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刘某主张杨某明向其借款9万元,并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明。四被告作为杨某明的继承人,虽极力否认借贷关系的存在,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转账是为了偿还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而且杨某明与刘某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刘某要求借款时,其妻子并不知道其借款给杨某明。杨某明要求刘某宽容,但并未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

关于贷款偿还义务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时,被继承人应当清偿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税款和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不受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限制。本案中,杨某明死亡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杨某国、魏某义、宋某、,应在继承杨某明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根据转账记录,刘某共向银行卡转账9万元,四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故本院支持刘某还款9万元的请求。

关于逾期利息。刘提交了其与杨某明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称其要求杨某明于2019年12月10日还款,因此逾期还款利息自2019年12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判决如下:

自愿借钱算诈骗吗(仅有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可认定为借款)

1.杨某国、魏某义、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在继承杨某明遗产范围内的借款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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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借钱算诈骗吗(仅有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可认定为借款)

来源:知乎账号《你踩了我的睡袍》

编辑:石慧

审计:傅德辉

高光时刻!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的三位山东法官

听着!他们向党深深地坦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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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借钱算诈骗吗(仅有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可认定为借款)

本文标签: 自愿还钱算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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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为你摘星捞月

    为你摘星捞月

    2022-03-14 09:32:06    回复

    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刘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 请叫大哥

    请叫大哥

    2022-03-14 10:14:10    回复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杨某明(杨某国、魏某义之子)系朋友关系,宋系杨某明之妻,杨系杨某明之子。杨某明于2019年3月3日至2019年4月11日向原告多次借款,共计9万元,至今未还。现

  • 心都耍野了

    心都耍野了

    2022-03-14 04:38:33    回复

    算);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杨某明(杨某国、魏某义之子)系朋友关系,宋系杨某明之妻,杨系杨某明之子。杨某明于2019年3月3日至2019年4月11日向原告多次借款,共计9万元,至今未还。现杨某明已去世,其父亲杨某国、母亲韦某义、妻子宋某、儿子作为继承人,应偿还

  • 范克莺雨

    范克莺雨

    2022-03-14 01:58:11    回复

    好家伙

  • 项梵翠世

    项梵翠世

    2022-03-14 01:58:11    回复

    可不是

  • 崔悦剑哲

    崔悦剑哲

    2022-03-14 01:58:11    回复

    还是你厉害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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