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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诈骗罪的基本结构,犯罪分子要行骗,这是最基本的要求。犯罪分子行骗后,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罪。犯罪的本质是犯罪与被害人之间的相互作用。诈骗犯罪,尤其是这种互动,更加明显。诈骗罪能否成立,取决于被害人是否有自

诈骗罪的基本结构,犯罪分子要行骗,这是最基本的要求。犯罪分子行骗后,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罪。犯罪的本质是犯罪与被害人之间的相互作用。诈骗犯罪,尤其是这种互动,更加明显。诈骗罪能否成立,取决于被害人是否有自愿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这就是诈骗罪。如果被害人没有自愿处分财产,那么本案中诈骗罪不能成立。


没骗到钱算不算诈骗(刑法|侵犯财产罪6,诈骗罪,本质是互动关系,站立点不同观点不同)

第一,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需要重点学习掌握。

1.有处分权。甲欺骗了房产所有人乙,乙必须对房产有处分权。但现实情况不止这个标准情况。比如A欺骗了不是产权人的第三方C,C无权处分。

例:A来到B董事长家,敲B董事长的门,结果B的老婆C出现了,然后骗C说A是B董事长的新秘书来拿董事长的包。B的老婆C把包给了A,A拿了B的包。在这种情况下,欺诈者欺骗了他的妻子,而不是财产所有者的主席。董事长夫人有权处置董事长的包。处分权不是处分所有权力,只要能处分占有即可。主席的包在妻子的临时管理下,也就是在临时和经常占有下,他有处置权。

即使不是他的妻子,也是他的保姆,亲戚之类的,因为这个包已经从属于家庭成员的临时保管,可以处置为占有。

原则上,只要你占有财产,你就有权处置它。当然,物主,更自然的是拥有处置权。当今社会,财产流转关系尤为复杂。A手里的财产可能是自己的(也就是财产所有权),也可能是借的或租的,也可能是别人暂时保管的,也就是说骗子不可能查出它的具体情况,只能意识到它当时是占有的。

只要自己骗自己,就是诈骗罪。因此,诈骗罪强调的是破坏占有关系,骗取他人的占有。因此,占有财产的人有权处置财产。

比如A学校门口有个失物招领处,门卫B负责失物招领处。学生捡到的手机、电脑、包包之类的放在失物招领处。然后,A向B谎称某手机是A的,B信以为真,给了A,这种情况下的诈骗罪。虽然财产不是B的,但如果是正常占有,B有权处置。

比如法院有个停车场,放的是查封扣押的车辆,由管理人B看管,以前A骗B说某车辆是自己的,手续已经办完,可以开走。b信以为真,让A开走了一辆车。本案是诈骗罪。


没骗到钱算不算诈骗(刑法|侵犯财产罪6,诈骗罪,本质是互动关系,站立点不同观点不同)

任何占有财产的人都有权处置它。占有可以简单理解为保管,这样更容易理解。只要占有财产,只要保管财产,就有处置权。

其他情况下,受骗人无权处置。比如A对B说“外面凉快的衣服是A的,希望B能帮我带给A”,B问“衣服在哪里?”然后A告诉B在哪里,B去帮A拿。本案中,甲欺骗了乙,乙不是保管人,无权处分。本案中,盗窃罪成立。如果B不知道,也无权处置,就相当于一个工具人,是A“手”的延伸,所以A是盗窃的间接正犯,B无罪。

例如,B是一名酒店接待员。b捡起一把车钥匙,然后问这是谁的钥匙。这时A看到了,A问B,酒店服务员,车钥匙对应的是什么车?b只知道品牌。还有多少不知名的车牌?停在那里。还有什么不为人知的?b对汽车一无所知。然后,A骗B说车是A的,然后,B信以为真,把车钥匙给了A,A在外面玩了几个小时,打了车,然后开走了。服务员无权处置汽车,处置财物的前提是占有(保管)财物。最多只有车钥匙的处置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A构成盗窃罪。骗钥匙只是整个犯罪的准备。重要的是以后得到财产。

占有意味着保留,或财产在当时被保留的事实。

2.受害者应该有处置能力。简单,就是心理疾病,孩子没有判断力,就是没有惩罚。作弊和不作弊是一样的结果,也是按不作弊处理。

3.受害者客观上实施了惩戒行动。处分是受害人自愿放弃对该财产的占有,处分权不等于交付。处分是指将自己的财产交给犯罪分子,自己独占、独立占有,脱离原来的占有。自愿放弃对该房产的控制权。主动放弃这个楼盘的眼线,就是不再看这个楼盘。


没骗到钱算不算诈骗(刑法|侵犯财产罪6,诈骗罪,本质是互动关系,站立点不同观点不同)

处分绝对不等于交付。比如简,A在路上看到B,然后让B用手机打电话。即使手机是B借给A的,这也只是交付,A无权处分。因为B一直在身边,所以占有物没有交给A,这时候如果A趁B不注意走开了,这就是盗窃罪。

交付后,放弃对该房产的占有。放弃占有权意味着放弃对这一财产的控制。放弃对这份财产的关注,不再看它,让它带走。这是惩罚。

用手机行骗到什么程度才能算诈骗?需要欺骗受害人自愿放弃对该财产的控制和占有。比如Jane,A跟B说借她的手机,然后说要跟女朋友私下谈谈,要走几公里到看不见的地方。然后A就走了。这是给予甲方的处分权..这是诈骗罪。一般这种情况是不能骗的,骗这种情况就是诈骗罪。

这种案例无数次发生在商场的业务员和销售人员身上。这种情况下,盗窃罪基本成立。

比如在商场,A让店员B为A试穿钻戒、项链等商品,试穿时,售货员的眼睛(注意力)还在这件商品上。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自愿交出处分权,并没有放弃对该财产的占有。同样,当A去商店给店员B看时,他说:“前五枚钻戒太漂亮了。请拿出来看看。”服务员B一般会把它们一个一个拿出来给A看选择。业务员一般不会放弃盯着,因为如果真的丢了,基本都会被罚款,所以不会放弃主动放弃占有。

当行为人行骗,致使他人放弃财物,然后行为人取得财物时,也应成立诈骗罪。骗别人抛弃自己的财产,自己却捡了起来。这是诈骗救国的曲线。


没骗到钱算不算诈骗(刑法|侵犯财产罪6,诈骗罪,本质是互动关系,站立点不同观点不同)

比如B手里有20万真钱,A想骗B,他想把B里的真钱骗到A手里。然后,A直接告诉B“B手里拿的是假币”。如果直接给A基本不成功,那只能说B赶紧把废土扔了,然后大概就过去了,然后A再后来拿。这是诈骗罪。

处理财产是一种欺诈行为。财产的处置还包括债权债务的免除。诈骗被害人应当具有处分权、处分能力和处分行为。

4.主观上应该有惩罚感。就是知道你处置的财产。知道意味着交流和理解。犯罪分子和被害人互相了解,互相交流财产转移的情况。

比如B的一本书,里面有清朝的纪念邮票,但是是B的父亲送给B的礼物,但是A知道了,就骗B给A看,最后B真的给了A,A拿了清朝的邮票还给B,存在中间财产的非法转移,但是这种转移没有和甲乙双方沟通过,也没有处理掉,所以是盗窃。

注:受害者并不知情。a在商场喝了两瓶五粮液酒,或放在口袋里,或放在方便面盒里。然后去收银台,说不购物,肚子里或者口袋里有五粮液,或者买个泡面走人。在这种情况下,你一定欺骗了收银员。如果收银员不知道酒的事,就不可能对财物进行处置,更别说与其沟通了。这是盗窃。

比如B收到A发来的短信,A说后面要收到的验证码是B中奖的收款确认信息,要求B把验证码发给A,这样B就会直接收到大奖并发送给B,这个例子中,乙方输入的时候并不知道它代表的是钱,也没有和对方沟通过这笔钱,所以犯了盗窃罪。

比如A开了个假网店,有LV包,是假的,只有网上的图片。b通过网络找到A,说是找某包。a说有5万元,给B发了收款账号,B说已经付款了,还有截图。然后等发货。结果A一直没有回复。本案中,关于这5万,甲乙双方进行了沟通,乙方自愿放弃占有,进行了处置,交给了甲方,但A在后面是未知的。这是诈骗罪。

比如B家门前停着一辆电瓶车,但是A把B的电瓶车卖给了隔壁的C。问题,A对B犯了什么罪?在甲乙双方对该物业不知情、不沟通的情况下,私自占用该物业。这是盗窃罪。沟通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结束后,沟通是没有用的。

这种沟通是双方都认可的,不能只是自以为是的沟通。双方都有沟通,只是沟通的程度不同。


没骗到钱算不算诈骗(刑法|侵犯财产罪6,诈骗罪,本质是互动关系,站立点不同观点不同)

比如沟通度之争,工厂里有两件非常相似的服装,但是价格相差十倍,所以A换了标签。然后骗收货人买贵的衣服贴便宜的标签,业务员扫码就能知道价格。问一个店员这是什么衣服,它的回复是黑色的。你又理解风格了吗?回复,我明白了,就这样。再问,量是多少。回复的数量很清楚。然后付钱后,A就走开了。

当欺诈的受害者被要求自愿处理他们的财产时,存在着认知上的差距。所以有两种观点

第一,被害人应当知道自己对财产的处分,并且非常清楚地知道。这就是所谓的特定处分意识理论(100%处分意识理论),强调被害人对其交付的财产应当100%清楚地知道,这就是所谓的财产处分。按照这个标准,如果被害人不清楚,就相当于不知道。这种犯罪构成盗窃罪。

第二,被害人知道50%或者60%左右的财产就够了,这叫粗刑意识(即粗刑意识)。这种情况下,如果业务员了解情况,就构成诈骗罪。

知道大概是普遍的主流观点。如果要100%知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过高,难以构成,其存在意义不大。骗子肯定会隐瞒一些信息,否则无法行骗,受害者很难百分百知道。

比如B是黑社会老大,也是受害者。b来到一家饭店吃饭,花了3000元。然后,服务员B说他花了3000块钱,然后在机器上输了3加4个零。A提问,B坚持说这是3000。黑社会老大以为是3000。然后B刷卡。后来回国后,B又算了一下,终于发现不对。在这种情况下,A确实欺骗了B,B知道自己已经处分了财产。我知道,但是不全面。简单的沟通是有的,但不细致。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观点。主观考查,这种认识的程度,考查,具体的惩罚意识和一般的惩罚意识。分开分析。所以两种观点都要掌握。

5.受害者必须有财产损失。简单,不展开。

第二,即使行为提供了相当的对价,如果没有达到交换的目的。


没骗到钱算不算诈骗(刑法|侵犯财产罪6,诈骗罪,本质是互动关系,站立点不同观点不同)

是否可以认定为财产损失。理论上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诈骗罪是针对个人财产的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诈骗罪是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

财产犯罪强调的是财产秩序的维护

个人财产,不管经济总量如何,只要有,就是犯罪。比如拿走了500个东西,放了600块钱。总量没有变,只是性质不同。没有许可不行。一般财产犯罪是个人财产,不是经济总量。

整体财产,大多数人认为诈骗罪是针对整体财产的,这是基于整体财产的经济问题。原则上要算经济权重。

另一种观点是多数人的观点,即不认为是财产犯罪。因为没有财产重量损失。比如A让自己的儿子给自己的干儿子买按摩椅。家里有很多按摩椅,效果很好。经济总量上没有损失,但是功能没有说的那么强大(这种欺骗)。

个人财产的第一种观点:只要骗钱,怕赔同样价钱的钱就是犯罪,通常用于财产犯罪除了诈骗。第二种观点,只要经济权重没有改变,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主要用于诈骗。第二种观点是对欺诈的普遍看法。

诈骗罪不同于其他财产犯罪。在其他所有的财产犯罪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基本没有交流,最多只有单向的意思表示。然而,诈骗犯却不同。他们和受害者交流。

在市场经济、商品垄断和销售过程中,消费者、经营者和销售者之间有大量的沟通。如果买家买了东西,觉得不合适,或者觉得对方欺骗了自己,强化了功能陈述。如果像其他财产犯罪一样,那就太容易定义诈骗了。经济做不到。如果你买东西,觉得商家在吹牛,然后决定作弊,这就太过分了。所以,只要经济权重不变,交换相对等价,就不会说这是诈骗。所以诈骗要谨慎,尤其是经济犯罪。诈骗罪需要空手套白狼。如果吹牛,买卖,一般都很正常。


没骗到钱算不算诈骗(刑法|侵犯财产罪6,诈骗罪,本质是互动关系,站立点不同观点不同)

继续深化理论。比如A做了两件事。a花了8万,买了30部手机。第一阶段,即使有邪念,把主板拆了,但没有给商家造成损失。第二步,因为商家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然后,A将主板缺失的手机退还给商家。商家没有发现异常,退回8万元给a。

通常在试用实践中,A用不完美的手机换了等价手机的钱,造成了业务的损失,同时获得了主板的价值。按照最标准的情况来说,在东西方面,造成了30块主板的损失。因为诈骗罪是针对全部财产的犯罪,针对的是经济总量的犯罪,经济总量是30台主板的损失。

但在实际评估中,答案并不是这样分析价值的,答案定为8万元。认为诈骗罪是针对个人财产的犯罪,诈骗罪是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当时受害人罚了甲方8万元。当时他没有退钱,而是举报,因为他收到了骗子退回的手机。但是我被骗了也没发现。所以诈骗金额是8万。

没骗到钱算不算诈骗(刑法|侵犯财产罪6,诈骗罪,本质是互动关系,站立点不同观点不同)

司法实践更接地气,学者理论更完善。所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因为第一阶段没有犯罪。只有第二阶段,它的回归阶段。此时商家只能对8万元的物权进行处置,这也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比如盗取商家二维码的情况,该犯什么罪?顾客在店里吃饭,吃完后扫描商家的假二维码。第二天,商家发现无利可图。在整个案件中,盗取二维码的犯罪分子是遭受损失的商家。犯罪分子和企业之间没有沟通。因此,犯罪分子设立了盗窃罪。这也是审判实践的结果(一般来说,犯罪分子拿的是商家的财物)。

而个人的观点理论上更完善,但实际上群众接受不了。理论是,对于这种情况,盗取商家二维码的不法分子肯定是真的赚钱了,但他们认为真正吃亏的不是商家,而是顾客。因为顾客吃完饭要付钱给商家,也就是欠了商家债,但他没有付钱给商家消除债务,结果付了假二维码。知道客户自己掏钱,不法分子通过假二维码与客户间接沟通。所以,是A骗了客户的钱。所以真正吃亏的是客户。商家没有损失,商家对客户仍有债权。a对客户构成诈骗罪。(几点看法,不法分子骗了客户)

诈骗罪本质上是一种交互犯罪。

本文标签: 没有收钱算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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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不服就干

    不服就干

    2022-03-14 03:12:55    回复

    第二,被害人知道50%或者60%左右的财产就够了,这叫粗刑意识(即粗刑意识)。这种情况下,如果业务员了解情况,就构成诈骗罪。知道大概是普遍的主流观点。如果要100%知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过高,难以构成,其存在意义不大。骗子肯定会隐瞒一些信息,否则无法行骗,受害者很难百分百

  • 马政文辉

    马政文辉

    2022-03-14 01:57:37    回复

    确实

  • 左妮峰莎

    左妮峰莎

    2022-03-14 01:57:37    回复

    你不上班吗

  • 甄启飞婕

    甄启飞婕

    2022-03-14 01:57:37    回复

    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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