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2 | 评论:2
近日,富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刑事案件。被告人冯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早在2013年10月,原告高某军、被告冯某及案外人杨、吴某富就购买了一辆公车共同经营。2014年8月,四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同年12月,因客车运营期间账目未结清,原告要求退伙。当时原告出资22.5万元,经与被告等两名合伙人协商,同意原告高某军退伙。
经和解,被告冯某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冯某负责清偿原告高某军所欠债务。期限届满后,被告冯某未按约定清偿原告债务,高某军将冯某起诉至富县人民法院。2017年8月3日,本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冯向原告高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冯未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高某军向富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局于2017年12月1日向被告冯某出具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告冯某分期向原告高某军支付借款及利息。
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冯仍未在规定时间内还款,高某军于今年5月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案件进入恢复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冯某故意躲避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经执行干警多次传唤,未能出庭,拒不配合法院执行。
经查,被告人冯某自2019年3月起在铜川市打工,年收入12万元。其收入大部分用于偿还其他普通债务约9万元,但从富县人民法院执行到移送公安立案,被告人冯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且故意逃避执行。
在此期间,富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多次与被告人冯联系,被告人冯拒不配合,始终不与法院工作人员和申请人联系,导致法院判决未得到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冯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给付义务,但拒不履行。在执行期间,故意逃避、逃避法院的执行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该罪。
被告人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自愿签署认罪悔罪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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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市民
2022-03-14 10:53:04 回复
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且故意逃避执行。在此期间,富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多次与被告人冯联系,被告人冯拒不配合,始终不与法院工作人员和申请人联系,导致法院判决未得到执行。法院认为,被告冯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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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6:17:24 回复
由被告冯某分期向原告高某军支付借款及利息。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冯仍未在规定时间内还款,高某军于今年5月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案件进入恢复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冯某故意躲避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经执行干警多次传唤,未能出庭,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经查,被告人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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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4:01: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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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9:44:29 回复
作人员多次与被告人冯联系,被告人冯拒不配合,始终不与法院工作人员和申请人联系,导致法院判决未得到执行。法院认为,被告冯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给付义务,但拒不履行。在执行期间,故意逃避、逃避法院的执行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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