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7 | 评论:2
[本文内容]
什么是重婚?
什么是“以夫妻名义同居”?
如何避免被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同居”?
被告如何回应?
什么是重婚?
前几天接待了一个咨询重婚的客户。婚后,他和另一个女人有了外遇,并有了一个孩子。他的妻子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他重婚。
在重婚案件中,当事人与伴侣有“非婚生子女”的事实对案件不利,甚至很多人认为只要有“非婚生子女”,一方事实上就可以重婚。那么,实践中如何认定重婚呢?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重婚罪是对应罪,惩罚的是“重婚者”——已经结婚并与第三者结婚的人;还要惩罚“已婚者”——明知对方已经结婚,还要和对方结婚。
在现有的合法婚姻关系下,夫妻一方与他人重新登记结婚不太现实,因为民政局的婚姻登记信息基本实现了全国联网,只是历史婚姻登记和跨地区婚姻登记信息可能会出现一些漏洞。如果不利用民政局系统的漏洞登记结婚,就同居?刑法没有明确解释“重婚”一词的含义。我们需要从其他法律条款中找出答案。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已废止)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颁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发生婚姻关系的批复称,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属于刑法重婚罪中“婚姻”的范畴。
虽然该批复已经废止,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周重婚案(2018)最高法109号】中明确表示:“虽然该批复已经废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第九批)》
同时,笔者在全国范围内搜索重婚案件的无罪案例(搜索来源:威客第一;关键词:天真无邪;搜索范围:裁判结果;案由:重婚;搜索结果:共76个结果),发现几乎全部基于“自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综上所述,重婚罪的前一段婚姻必须是“合法婚姻”(合法登记的婚姻),后一段婚姻既可以是“合法婚姻”,也可以是“事实婚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认定是大多数重婚案件的核心。
什么是“以夫妻名义同居”?
在刑事审判参考141号陈悦、邵某重婚一案中,对事实婚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界定是:“一般来说,事实婚姻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两个人以夫妻身份相互对待,如过着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夫妻性生活;第二,两个外地人明显是以夫妻名义相称的,比如向邻居朋友介绍夫妻关系,在社会上以夫妻身份出现等等。”
如何认定重婚罪中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文/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王欢)认为:
1.“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需要基于以下几点:(1)共同生活主观目的的认定:同居双方主观上需要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并能证明双方长期在一起才能组成家庭。(2)共同生活经济基础的认定:共同生活经济基础是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要经济基础。(3)共同生活年限的认定:共同生活年限是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要参考。
2.“以夫妻名义公开”可以从“行为”和“言语”两个方面进行认定:(1)公开的夫妻关系认定:公开的行为包括公开的仪式和公开的人际关系。宣传是指传统的婚礼、宴会等。,并通过举行仪式、宴请等形式积极向亲友展示双方的夫妻身份;人际交往公开主要是指两个人作为夫妻主动参与各种人际交往活动,如参加聚会、旅游、填写身份信息表格等作为夫妻的活动。(2)夫妻间公开言语关系的认定:公开言语身份是认定夫妻关系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开放,夫妻、恋人甚至朋友之间的称谓越来越多样化,很难通过传统的夫妻称谓来判断和界定双方的关系,“丈夫”、“妻子”成为夫妻之间亲密关系的称谓。尤其是随着社交平台的兴起,更多的情侣选择向公众公开自己的身份。但是,由于社交平台的非正规性和虚拟性,并不仅仅基于当事人在社交平台上的声明,就应该公开夫妻关系。比如,已经有配偶的人在朋友圈公开了与他人的关系,但如果在现实生活中从未公开过,且他们的关系没有被周围的邻居、亲戚发现,就很难认定他们是夫妻共同生活。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在《如何认定夫妻共同生活的名义》一文中,通过“明示”和“非明示”两种方式,直接判断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是否通过文字表达他们是夫妻;2.通过日常生活行为等判断夫妻是否是夫妻。
如何避免被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同居”?
通过以上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具体认定,可以发现,重婚作为刑法上的一种犯罪,需要对破坏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人进行打击。其实入罪标准是比较严格的。“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同居和婚外情,在道德上应该受到谴责,但绝不能扩大重婚罪的范围,用最严厉的刑法予以打击。现实中,很多当事人并未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是陷入刑事诉讼纠纷。为了避免被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需要注意:避免主动声称是夫妻关系,避免被他人认为是夫妻关系,避免以夫妻名义参加社会生活的各种活动,避免有共同的经济基础,避免共同生育子女,避免长期连续同居...根本上是为了避免“开放”。
被告如何回应?
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要重点关注自诉人可能收集并最终作为证据提交的内容。房东和邻居、租房中介管家(如果有的话)、家人、亲戚、朋友、单位同事以及其他涉案人员的陈述最为重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和律师应及时与上述人员进行有效沟通,注意对方是否在陈述偏离事实的情况下胁迫证人作出虚假陈述。
对方在收集证人证言时,往往会采取“偷拍”、“偷录”等手段作为辩护律师:
1.首先要看“偷拍”“偷录”等手段是否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一般来说不违反,但是如果违反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是不能直接作为证据采信的。
2.其次,我们应该仔细阅读论文。
(一)初步认定录音录像资料是否有被编辑或者篡改的可能。
(2)检查录音录像的文字版本是否与录音录像的音频完全一致。
有时,虽然对方没有篡改录音录像,但笔录中删除了一些有利于被告的陈述。所以一定要认真复习课文。
(3)根据录音录像内容总结质证要点。
①无法证明被记录人的真实身份(但如果证人出庭作证,如何处理?)
(2)音视频内容是否涉及或确认“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区分有效内容和无效内容,筛选优劣)
③对方与证人谈话时,是否以引诱方式提问?(从证明力的角度)
......
最后,如笔者开头所述,配偶与他人有非婚生子女的情况,对案件不利。笔者搜索到这样一个案例【曹某某重婚罪案(2018)晋1025刑日第4号】,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医院公共场所与被告人刘某某以夫妻名义相处,刘某某出院后居住在曹某某租住的房屋内,曹某某经常前往探望,其行为具有公开性和连续性,已构成重婚罪。”在无法根据其他情况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突然出现这样的案件判决,可能会动摇法官之前内心的信念。总的来说,“开放性”和“连续性”是不应该触碰的雷区。
田帅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办理刑事案件。在全国各地办理刑事案件,取得了很多案例,如法院无罪判决、二审减刑和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
叶韵: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郑达中心17-25楼。
本文标签: 重婚罪取保候审期间能起诉民事诉讼抚养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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