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9 | 评论:2
炎炎夏日,满大街都是西瓜摊。一辆载着西瓜的三轮车后面挂着的小横幅引起了我的注意。上面写着:“正宗宁夏瓜,骗人的买卖不长,长久的买卖不骗人”。
自古以来,诚信就是商人和现在的公司管理者不变的信条。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无奸不商,无商不奸,成了一种信条,成了生活中的常态。不管是商人的问题还是监管的问题,我们就提出来,不要过多探究。
说到车险行业,说到事故赔偿,之前大家说的都是,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是“这个不赔,那个不赔”。这两年比前两年好多了,可能是因为法院的支持,当事人更容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
在交通事故中,交强险是比较正规的。所以,现实中还是有一些保险公司在当事人承担责任时,按照主次责任不同的比例进行赔付,这是不对的。交强险时,只有责任限额,没有责任限额。在有责任的事故中,无论你是全责、主要责任、连带责任还是次要责任,强制保险承担的赔偿金额都应该是一样的。
但是,商业保险不一样。理想情况下,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协议。合同有明确约定和明确表示的,应当严格履行。这既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提高大家依法维权思想的有效途径。
在交通意外险案件中,经常看到法官判决保险公司败诉的情况,但原因是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格式条款尽到了说明义务。
事实是,买保险时,很多保险公司并没有把保险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告诉当事人清楚。对于当事人来说,由于不可能掌握更多的保险知识,听了之后也不一定能理解。大部分人都是靠所谓的盲目信任,以为既然是格式条款,那么多人都签了,应该没什么大问题。即使保险公司免责,也应依法免责,这样会兼顾各方利益。另外,商业保险本来就是一份幸运合同,更多的人是为了保障、安心和预防而购买。购买后不出意外估计没几个人会仔细看。
大多数人只有在发生意外后才会拿出保险合同,才会真正体会到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逐字逐句的解释,才会真正感受到某个字的力量和汉字的博大精深。
这个时候,愚钝的人会更吃亏,而能言善辩的人会受益更多,看似睿智,其实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法律迟认为,保险公司拟定的格式条款应当公平合理,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对相应格式合同的内容进行实时监管,防止保险公司利用优势地位欺诈或强制拟定不合理的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非标准内容,保险双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在合同中单独记载。这种情况下,格式条款和双方约定的条款会非常明确,对格式条款有固定的解释。如果非格式条款双方没有约定,将做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
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应该是全国统一的格式和解释,而不是某个地区或某个保险公司私下制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如果有调整,也应该是统一的调整。
这种做法可能涉嫌行政机关对民商事活动的过度干预,但对于解决保险公司的不诚信问题,尤其是在市场自律能力较弱的今天,应该是有一定作用的。今后这种行为应该由达到诚信基础的保险行业协会来监管。
比如下面这个案例,特种作业车辆驾驶员在驾驶特种车辆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不属于作业过程中的作业事故。但保险公司以车辆驾驶人未取得,或交通部门或安监部门相关资格证已过期为由,拒绝赔付。
2017年1月3日16时许,赖某驾驶粤R****重型专用结构货车在清新区西沿阳山往广州方向行驶。因超车与前方同方向驾驶的粤R*****摩托车(该车载有王)相撞,造成摩托车上2人受伤、2辆汽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清新分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赖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林承担次要责任,王不承担。赖某系某混凝土公司员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超过有效期。事故发生时,是他履行职责的行为。粤R****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案源τ】。
【/s2/】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工作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到期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商业三重险项下的赔偿责任。
诉讼中,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赖的道路运输资格证已经过期,符合商业保险的免责事由,在商业保险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从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规定来看,对格式免责条款效力和适用的审查应从两个方面把握:
(1)从程序上看,提供格式免责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已尽提示和澄清义务,未对免责条款的内容进行提示和澄清的,免责条款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②从实体上看,首先,免责条款不应是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法律上无效,也不应是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无效。其次,不得存在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加重对方的责任和义务、排除对方依法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的情形。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法官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对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承担举证责任”。可知,被告保险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已向当事人告知了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三项说明义务,即保险凭证内容的说明义务、注意内容的义务和条款说明义务。然而,被告保险公司既没有提供申请人的签名。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满不免除保险公司承担商业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车主在购买保险时无意中在相关声明上签字,甚至写上“以上事项已明确告知我,我已经知道”之类的话,他可能就委屈了。
按照一般人的正常理解,从业资格证其实指的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由运政部门颁发。主要管理车辆的经营活动,即车辆能否参与运输运营。从业资格证是对从事相关交通行业驾驶员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并不决定驾驶员是否具备该类型车辆的驾驶资格。无相关资质证书从事运输行业活动的,由运管部门进行处罚。
驾驶资格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中的准驾车型确定。驾驶证是驾驶机动车能力的证明。取得车辆驾驶证与是否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无关。无驾驶证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驾驶员的事故与车辆驾驶资格有关,则应以驾驶资格为判断依据;特种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应以资格证作为判断依据,而不是不分青红皂白。而且资格证,在车辆通行中,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因果关系。
如果要求弱势方在商业活动中装傻不签字,法官问时尚是否表现出无知,问了三个问题能不能得到赔偿?
所以,在这场官司中,保险公司虽然败诉了,却让人不高兴。
普通人就是普通人,不能要求我们的人什么都是专家,各行各业都精通!专业人士和专业公司不要拿自己的专业特长骗人。
虽然想法很理想,但至少我们要有这个理想![/s2/]
资料来源(1):(2017)粤1803民初字第1974号(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牟林与赖某、某混凝土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出版的《黑龙江省法院审判参考丛书道路交通案件审判参考》。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免于起诉能保住驾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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