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5 | 评论:2
大家好,我是法猴。很多人给我留言说网上很多主播讲法律,听着就懂,实际维权的时候不知道怎么做。
从这个视频开始,我不仅会给你讲遇到的法律问题,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还会给你找一个最近的类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从头到尾给你讲一遍,这样既有理论又有实践,同时我还会告诉你,你向法院要求维权赔偿应该要求什么样的赔偿,应该要求多少钱。在这段视频中,我将告诉你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维权。今天找到了民国初年309号2021年甘7102的判决书。通过看判决书来告诉你会更直观,因为判决书一般都是几千字,我就一边在电脑上看判决书一边给你解释。
首先我先给大家说一说交通肇事赔偿的法律规定,如果我们个人被车撞 了后,我们先报警,让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这里大家不要怕责任多少的问题,哪怕是行人大部分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只要全部费用在12万以内,车辆也要全部赔偿,因为法律规定车辆必须买交强险,交强险规定车辆只要有一点责任就要在大约12万范围内进行全额赔偿。(1)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根据保险合同承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
(3)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好了,我们来看一个2021年甘肃法院的真实判决,是一起交通肇事案。行人承担50%责任,但可以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最后被撞的行人要求赔偿?能拿到多少赔偿?
2021年甘7102民初309号法院判决书原告唐某,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被告李某,男,汉族,1972年5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
被告:兰州利宾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
原告唐某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唐某各项损失共计26.7万元。其中医疗费13000元,误工费27000元,护理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270元,营养费900元,残疾赔偿金70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鉴定费1600元,均为26.7元。
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4日19时29分,被告人李某驾驶XXX自卸车由东向西行驶至XXX区松树建材厂时,与原告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XXX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唐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李对本次事故负同等责任,原告唐对本次事故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2021年10月13日,经甘肃军平法医鉴定所鉴定,原告唐某肋骨骨折伤残十级,左颌面部多发性骨折塌陷畸形伤残十级,延期180天,哺乳期60天,营养期90天。被告李驾驶的XXX自卸车以被告兰州利宾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注册登记,并向被告兰州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
被告李某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在预付款方面,被告PICC兰洲支行支付了1万元,其预付医疗费83381.98元。
被告兰州立彬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辩称首先,其公司与本案交通事故无法律关系,原告的损失应由事故责任人李承担。公司的非侵权人、非车辆所有人、李均非公司员工。肇事车辆仅在其公司运营,与李签订的《机动车扣押合同》明确约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其次,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最后,原告的各种赔偿要求虚增,部分赔偿项目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李应当按照同等责任承担合理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被告人保财险兰州分公司辩称车辆由交强险公司投保,公司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调查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我院提交了证据,我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两原告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明、门诊发票、甘肃君平法医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被告李提交的急诊预收款转账记录、住院预收款凭证及收据;被告PICC兰州分院提交的医疗费用支付凭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予以记载。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外购药品、医疗器械、护理用品的发票、票据。被告兰州利宾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PICC兰州分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部分发票与发票抬头不符,所购药品、医疗器械无相关医嘱、证明未经审批;没有正式发票的护理产品将不被接受。我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各种票据均发生在原告住院期间,所购买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与伤情有关,在病历的长期和临时医嘱中已注明“自备”,住院还需要护理用品,故对原告提交的这组证据的证明作用予以认可。
2.原告提交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三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及鉴定费发票。被告兰州利宾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辩称,门诊收费票据产生于2020年9月28日,不能证明与交通事故有关;鉴定发票不是甘肃军平法医鉴定所出具的,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43医院门诊收费票据是第二原告在鉴定中发生的必要检查项目费用,与交通事故有关,应予认定;甘肃军平法医所与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943医院为同一单位,故认可鉴定费发票的证明效力。
3.被告兰州立彬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机动车挂靠合同一份。原告认为,本合同是被告兰州利宾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之间签订的,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况且合同约定车辆保险由甲方管理层统一投保,事故车辆未投保商业险,兰州利宾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无论被叫方与被叫方之间的内部关系如何约定,该约定都不能对抗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因此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5月14日19时29分左右,被告人李某驾驶XXX低速翻斗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唐某驾驶的XXX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唐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王某受伤,车辆受损。根据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第622301520200005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李对本事故负同等责任,原告唐对本事故负同等责任,原告王在本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两原告被送往武威市人民医院,住院27天。
2020年9月1日,经原告申请,双方协商选定,我院委托甘肃军平法医学鉴定所对原告唐、王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哺乳期鉴定。2021年10月13日,经甘肃军平法医鉴定所鉴定,原告唐某肋骨骨折伤残十级,左颌面部多发性骨折塌陷畸形伤残十级,延期180天,哺乳期60天,营养期90天。原告王肋骨骨折,伤残十级,延误工期评定为180天,哺乳期评定为60天,营养期评定为90天。
另查明,被告人李驾驶的XXX翻斗车登记在被告人兰州利宾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被告人李与兰州利宾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为挂靠关系。该车由PICC兰州分公司投保。保险期间为2020年2月26日11时至2021年2月26日11时。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支付医疗费83381.98元,被告兰分公司支付医疗费1万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第622301520200005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认定程序合法,并据此认定李某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50%。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当事人请求被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自卸车是以被告兰州利宾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注册的,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被叫方是车辆名义上的所有人,是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主体。打电话只是被叫者和被叫者之间的内部关系,受害者作为第三方对此并不知情,也没有必要知道。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要求被叫方承担责任,符合民法的外观原则。对道路运输经营设立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减少车辆运输经营活动给他人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经营主体有承担风险的能力,第三方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救济,所以《道路运输条例》明确禁止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综上所述,对被告兰州利宾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投保强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根据保险合同承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
(3)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本案中,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应按照以下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是PICC兰洲支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如仍有不足,由被告兰州利宾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李赔偿。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被告的辩护意见及法定赔偿标准,本院认定原告唐的合理损失如下:
1.医药费142476.97元。以原、被告提供的票据为准;
2.住院伙食补助1080元。请到原告诉;
3.伤残赔偿金71111.48元。
因此,原告的交通事故构成两个十级伤残。根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条,伤残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根据2020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323.40元,伤残赔偿计算为:32323.40元/年× 20年× 10年。
4.误工费27718.20元。
根据《甘肃省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农林牧渔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208元/年,根据鉴定意见、人身损害误工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标准、住院病历等确定误工费为180天,即误工费计算为56208元/年× 365天。
5.护理费9239.40元。
根据《甘肃省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208元/年,根据鉴定意见、人身伤害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确定护理期为60天,即护理费计算为56208元/年,365天× 60天=
6.交通费270元。10元/天× 27天=270元;
7.精神损害赔偿酌情确定为3000元;
8.鉴定费1600元。以原告提供的账单为准;
营养费包含在残疾赔偿金中,不再单独赔偿;后续治疗费将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综上,原告唐各项损失共计26.7元,减少被告兰分院支付的医疗费用1万元。还需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唐、原告王11万元,被告李、兰州利宾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需赔偿原告其余费用14.7万元、7.3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判决如下:
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1万元;
2.被告李、兰州利宾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共计73500元;
三、驳回原告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1元,其中原告唐1015元,被告李、兰州利宾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10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复印,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X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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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2:33:20 回复
机动车扣押合同》明确约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其次,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最后,原告的各种赔偿要求虚增,部分赔偿项目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李应当按照同等责任承担合理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兰州分公司辩称车辆由交强险公司投保,公司
社会你爷爷
2022-03-14 13:20:17 回复
、医疗器械无相关医嘱、证明未经审批;没有正式发票的护理产品将不被接受。我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各种票据均发生在原告住院期间,所购买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与伤情有关,在病历的长期和临时医嘱中已注明“自备”,住院还需要护理用品,故对原告提交的这组证据的证明作用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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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3:04:06 回复
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1)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根据保险合同承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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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2:22:21 回复
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1万元;2.被告李、兰州利宾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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