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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杜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误伤了正在发销售传单的阿梅(化名)。随后,她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拿到工伤认定书后,阿梅的公司不干了...散发传单过程中的意外伤害“阿妹,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杜

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误伤了正在发销售传单的阿梅(化名)。

随后,她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拿到工伤认定书后,阿梅的公司不干了...

散发传单过程中的意外伤害

“阿妹,你去A村发传单。”2019年12月19日,阿梅受西宁市湟中区某电器商店经理李红(化名)指派,到A村散发销售传单。

阿梅搭便车到B村附近时,看着街上来来往往的人,阿梅以为这里人很多,就先送一部分到这里,再把剩下的拿到A村送出去...她拿起装有销售传单的手提包,下了车。

下车后,阿梅走到一个交通繁忙的地方。这时,意外发生了。阿梅不幸被一辆快速行驶的汽车撞倒。随后,在大家的帮助下,她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根据医院诊断,阿梅的脾破裂是继发性的,胃壁挫伤,肺挫伤等。之后经湟中区公安分局交管部门认定,阿梅无责任,肇事司机负全责。

2020年11月19日,阿梅向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西宁市人社局受理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某电器店不服,向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门维持了西宁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2021年5月20日,某电器商店将省人社厅和西宁市人社局告上法庭。

在不特定的地方工作可以认定工伤吗?

同年6月18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某电器店主张西宁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的事实认定存在偏差,阿梅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西宁市人社局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认定工伤的首要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有劳动合同、打卡考勤、领取劳动报酬等证据证明。但本案中,西宁市人社局在未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认定阿梅的伤害为工伤。而且李红指定阿妹在A村散发销售传单,而不是在事发地B村附近,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其次,西宁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混淆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误判导致工伤认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关系,而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时发生的社会关系。阿妹没有固定工作时间,没有固定工资,具有临时性和可替代性的特点,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西宁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和省人社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西宁市人社局辩称,电器商店是个体工商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阿梅是一家电器商店的雇员。事发当天,阿梅受店长指派派发销售传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这一事实得到了证实。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辩称,作为本省社会行政保障部门,对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合法的复议职责,有权受理行政当事人在其管辖范围内提出的工伤复议案件。本案中,电器商店是合格的复议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提交书面申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受理复议决定,并依法向案件当事人送达结果。程序是合法的。

经查,阿梅是一家电器商店的个体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双方关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阿梅在散发销售传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电器商店是个体工商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属于工伤保险调整范围。某电器店提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工伤认定是基于无过错原则,是否获得赔偿与工伤认定无关。综上,西宁市人社局、省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维持原判符合“三职”情况。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点是西宁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是否应当撤销。

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认定职工工伤时,应当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有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电器商店作为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阿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杜诗梅受雇于一家电器商店,从事销售工作,月薪1800元,外加提成。对此,有西宁市人社局提交的证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某电器商场未能提交与阿梅非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综上,阿梅与店家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通常是指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但也要从工作性质、具体环境、是否有利于单位等综合因素来判断。本案中,阿梅作为一家电器商店的销售人员,在B村下车派发销售传单,遭遇了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伤害。虽然她没有到达A村的指定地点,但目的是散发销售传单,所以事发地点应该算是工作场所的延伸。因此,阿梅所受的意外伤害符合工伤认定。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某电器商店的诉讼请求。

某电器店不服,上诉至西宁中院。

西宁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西宁中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阿梅在散发销售传单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的,还应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三工”情形。作为劳动者,她应该接受雇主的指派,完成自己的工作。阿梅与某电器商店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她主要负责电器销售。接受接线员李红的指派在a村派发销售传单是她的工作的一部分,阿梅此行的目的是完成单位指派的派发销售传单的工作。阿梅虽然还没到指定地点,但在B村下车,遭遇了意外。但某电器店作为雇主,在本案中未能证明阿梅在B村下车是出于散发销售传单的工作原因。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阿梅对本次事故无责任,应当认定她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

西宁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通事故走了工伤还能起诉吗(交通事故引发工伤纠纷,看法院怎么判?)

本文标签: 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五年后还能再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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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社会你爷爷

    社会你爷爷

    2022-03-14 02:02:05    回复

    证责任。”某电器商场未能提交与阿梅非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综上,阿梅与店家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通常是指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但也要

  • 迷雾森林

    迷雾森林

    2022-03-14 12:20:44    回复

    断,阿梅的脾破裂是继发性的,胃壁挫伤,肺挫伤等。之后经湟中区公安分局交管部门认定,阿梅无责任,肇事司机负全责。2020年11月19日,阿梅向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西宁市人社局受理后作出

  • 摁着强吻

    摁着强吻

    2022-03-14 07:57:46    回复

    销售人员,在B村下车派发销售传单,遭遇了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伤害。虽然她没有到达A村的指定地点,但目的是散发销售传单,所以事发地点应该算是工作场所的延伸。因此,阿梅所受的意外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某电器商

  • 山间闻鹧鸪

    山间闻鹧鸪

    2022-03-14 10:49:35    回复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杜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误伤了正在发销售传单的阿梅(化名)。随后,她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拿到工伤认定书后,阿梅的公司不干了...散发传单过程中的意外伤害“阿妹,你去A村发传单。”2019年12月19日,阿梅受西宁市湟中区某电器商店经理李红(化

  • 祁梅心鸣

    祁梅心鸣

    2022-03-14 01:44:47    回复

    wow

  • 景馨伟瑗

    景馨伟瑗

    2022-03-14 01:44:47    回复

    简直难以置信

  • 从俊瑗卿

    从俊瑗卿

    2022-03-14 01:44:47    回复

    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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