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1 | 评论:1
一、基本情况
2019年2月8日,原告李某某(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骑电动车受伤,到被告X卫生院就医。他出院了,被诊断为胫骨骨折。因病情恶化,于2019年2月9日转入医院就医。出院诊断为:1。左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左小腿筋膜室高血压伴部分肌肉坏死。2019年2月12日转入骨科医院就医。出院诊断为:1。左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左小腿骨筋膜室高压切开减压后;3.左大腿下部截肢后。
第二,病人的观点
原告的伤势较轻。根据原告的病情,如果能按照正常措施治疗,X卫生院可能很快就会恢复。由于治疗措施不当,被告最终在X骨科医院进行了大腿下段截肢手术。现在原告生活不能自理,妻子和女儿伤势严重。原告神志不清,妻子终日哭闹,女儿离开高中两个多月,在亲戚和老师多次劝说下才重返校园。至今,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三。医院的观点
病人跌倒造成骨折和挤压伤,这是截肢的主要原因。诊疗上没有原则性错误,他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病人转院,病人一直拖到下班。患者于2019年2月28日截肢,间隔20天。病人从我们医院出院的时候,他的四肢还没有坏死。3.医院规定曹某鑫不能收住院病人。这个诊疗属于个人行为,与医院无关。
四。医院的景色
被告辩称,从程序上讲,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适合原告起诉,如果原告没有起诉甲医院,甲作为被告应该是程序错误;被告增加了一家医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是违法的;实体,X交大的鉴定,主要责任在X医保中心,没有A的责任,A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鉴定中已经出示了某医院的病历,不能说某医院没有参与鉴定。
五、骨科医院观点
程序和医院的一样;原告当庭明确责任主体为X卫生院,故认为本案骨科医院不应承担责任;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骨科医院的行为得到了充分的考虑。在鉴定结果中,没有显示骨科医院的过错,骨科医院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六。评估意见
X县X镇卫生院对患者李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左下肢截肢”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的大小是主要原因,医生应负主要责任。李某某左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属于伤残6级。
七。试用意见
关于被告X卫生院能否追加某医院、骨科医院为被告的问题:被告X卫生院以原告李某某曾在某医院、骨科医院治疗为由,申请追加某医院、骨科医院为本案被告。我院通知某医院、骨科医院到庭后,原告李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7月1日两次开庭明确表示不起诉某医院、骨科医院。
我院认为,被告X卫生院可以申请追加被告。但由于原告李某某在两次庭审中都明确表示不起诉某医院和骨科医院,是原告李某某放弃权利。如果被告X卫生院仍然认为某医院和骨科医院在诊疗中存在过错,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能处理。
关于被告X卫生院的重新鉴定申请能否得到支持:被告X卫生院于2020年1月8日提交的重新鉴定申请中,主要理由是X卫生院不存在过错,某医院和骨科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未予以考虑和评估,金XX认为鉴定结果不客观、不充分。但这些理由不符合《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关于被告X卫生院认为甲医院和骨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是否可以成为重新鉴定的理由的问题,我院认为,第一,原告李某某不起诉甲医院和骨科医院;二、X交大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在审查原告李某某全部病历资料后,认定X健康中心应承担主要责任。第三,医院在之前的焦点问题中已经为被告X卫生院留有救济渠道。所以本案我院不能再次委托鉴定。
八。法院判决
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762779.47元,被告X卫生院占70%。判决被告X县X镇卫生院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33945.62元。
[声明] 司法案例。#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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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野马
2022-03-14 02:43:30 回复
鉴定过程中,骨科医院的行为得到了充分的考虑。在鉴定结果中,没有显示骨科医院的过错,骨科医院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六。评估意见X县X镇卫生院对患者李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左下肢截肢”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的大
甜宠小新娘
2022-03-14 01:51:14 回复
筋膜室高血压伴部分肌肉坏死。2019年2月12日转入骨科医院就医。出院诊断为:1。左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左小腿骨筋膜室高压切开减压后;3.左大腿下部截肢后。 第二,病人的观点原告的伤势较轻。根据原告的病情,如果能按照正常措施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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