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8 | 评论:2
据媒体报道,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纠纷案件:男子戴某下班时接送同事王某,行驶至某路段时撞向路边墙壁,致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戴负事故全责,王不负事故全责。戴和王的家人对此没有异议。王的家人要求戴赔偿130多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肇事车辆为非营运机动车。戴没有指控他载王,事故认定书也没有发现故意或者明显的重大过失。判决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余万元。
“90多万赔偿太高”“戴全责,赔偿90多万没问题”...网友评论很多。也有网友认为,和朋友一起搭车前,签订免责协议可以避免这种情况。
对此,江苏法德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律师认为,法官对赔偿的比例和数额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判决戴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家属90余万元,是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北京市康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告诉记者,从法律效果上看,假设戴承担70%的赔偿责任,从社会效果上看是“较重”的,调整为50%以上较为合适。
他还指出,网友所说的所谓“免责声明”的内容是违背法律的,“即使签署了“免责声明”,也是无效的。”
①观点
免费携带应减轻赔偿责任。
承担70%是分寸的体现。
江苏法德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未付费乘客损害的,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蓝律师认为,在此事件中,男子戴某驾驶的车属于非营运机动车,纯属免费搭车帮助接送同事王某。这个行为是好的,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但无论车辆是否运营,驾驶员都负有必要的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
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戴负事故全责,王无事故责任。因此,蓝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戴应当承担责任,但考虑到是无偿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律师蓝也表示,法官对赔偿的比例和金额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判决戴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家属90余万元,是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当然,毕竟这是一起由无偿帮助行为引起的事故。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角度,从引导社会向善的角度,可以考虑减轻赔偿责任的幅度更大。”律师蓝天斌说。
至于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蓝律师表示,这要看车主投保的险种和保额。
②观点
70%的责任“较重”
调整到50%或更好。
北京康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告诉记者,“善意分享”作为一种积极的善良助人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积极倡导和坚定。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戴对王的死亡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酌情决定戴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90余万元。
“但根据公平原则,调整赔偿比例可能更合适,因为这样会更有利于这种互助善意的良好社会氛围的维护和发展。”吴律师说:“一个好的判决结果应该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效果上看70%(赔偿责任)是合适的无可厚非,但从社会效果上看,考虑到70%的赔偿责任对于善意来说确实是‘较重’的,那么调整为50%是否更合适呢?每个人都值得商榷。”
吴律师说,根据《民法》第1217条规定,在驾驶过程中,善意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未付费同车乘客人身损害的,属于交通事故,应当依法减轻善意人的赔偿责任,但减轻不等于免除。“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督促和约束善意的人在驾驶时履行高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遵守交通规则。”
就保险责任而言,吴律师介绍,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机动车商业保险仍不足或者未投保的,由侵权人赔偿。
对于“可以通过免责协议免除相关责任”的观点,吴律师认为,“善意分享”本质上是受到道德规范的约束,而所谓的免责协议或免责声明本质上是合同性质的,订立合同是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506条的规定,无论合同有偿还是无偿,都不允许约定人员造成人身损害的免责事由,否则约定无效。
来源:黑龙江交通广播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调解不行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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