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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云南法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精选(2021年版)典型案例1李某梅、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关键词:民事|交通事故|工伤|第三方侵权|竞合[案例索引]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

云南法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精选(2021年版)


典型案例1


交通事故怎样起诉全责方(鹤庆律师郜云交通事故责任纠)

李某梅、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


关键词:民事|交通事故|工伤|第三方侵权|竞合


[案例索引]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云民审第177号


【判决目的】本案中,李某梅向侵权人钟主张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劳动仲裁调解中的赔偿费用部分重叠。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受害人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故一、二审均未支持钟主张李某梅在劳动仲裁调解过程中获得的相应费用应予扣除,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妥,故钟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典型案例2


梅西等人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交通事故|投保|第三者|身份转换


[案例索引]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云民审第127号


【裁判目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车辆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能否成为交强险和商业险中的受害第三人。本案涉案车辆的被保险人是席某琼,陈某是被保险人席某琼许可的驾驶人。陈某倒车时不慎将车外的席某琼撞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造成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在车上的除外。”本案情况符合这一解释,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席某琼并非本车成员,保险人平安西山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平安西山支公司主张席某琼是被保险车辆的被保险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缺乏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论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一审法院判令平安产险西山支公司在购买保险前提交投保人声明处席某琼的签名供法院核实,但平安产险西山支公司拒绝提供,且未抗辩席某琼的签名是其本人签名。在此基础上,原审确认平安财产西山支公司未将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席某琼,免责条款对席某琼不产生法律效力,判决认定事实和证据并无不当。


典型案例3


李等人诉朱某权、云南迪庆康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交通事故|二审终审制度|再审利益


[案例索引]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审第3537号


【判决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根据“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裁判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给予当事人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比如,当事人在用尽常规救济手段后仍认为生效判决有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19)云0702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李某清等人未上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07第24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申请人对一审判决未提出上诉的,视为申请人接受一审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等人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十五日内未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李等人的再审申请因缺乏再审利益,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4


李某专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交通事故|再审期限|六个月


[案例索引]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审第3606号


【判决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李某专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李转账收到二审判决书的时间是2017年12月15日,申请再审的时间是2019年10月22日。距离李调取申请再审已过去半年多。


典型案例5


石某刚、梁某波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交通事故|危险告知义务|逃逸


[案例索引]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审第3678号

【裁判要点】本案中,平安财保曲靖支公司主张,梁某波在涉案事故发生时未报警也未向保险公司报案,存在故意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故意隐瞒事实、逃避相关检验的可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梁某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首先,关于平安财险曲靖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的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不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本案中,梁某波、史某波对2018年6月2日凌晨2时许梁某波驾驶小巴与史某邦、案外人王某兵相撞,造成史某邦、案外人王某兵受伤的交通事故无异议。平安彩报曲靖支公司只是通过假设石某刚医院的诊断书所述事故发生时石某刚处于“复杂醉酒”状态,来认定被害人石某刚存在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这一观点没有证据支持,无法成立。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平安财保曲靖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其次,关于平安财保曲靖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或者故意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难以确定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保险事故的,对未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本案中,梁某波虽未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并及时告知保险人,但仅于2016年6月2日14时许报警,并于当日15时41分通过平安财保曲靖分公司公众服务平台向保险公司报案。但根据石某刚对一审涉案交通事故事实的陈述及梁某波对涉案事故的自认,结合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证明中“住院日期为2018年6月2日2时40分”的记载及相关医疗费用收据中载明的支付时间,可以证明梁某波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并未逃逸, 但主动履行了救治伤者的义务,不存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告知平安财保曲靖分公司的情况。 结合平安财保曲靖分公司接报后派员到事故现场勘查拍照并到医院看望伤者的情况,在平安财保曲靖分公司怀疑梁某波在事故发生时有饮酒、吸烟、注射毒品等违法行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 二审法院认定,平安财保曲靖分公司对石某刚在涉案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梁某波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其余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6


李某提等人诉王某芬、任某聪、云南贵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某富、李某革、李某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交通事故|驾驶资格|注意义务|过错


[案例索引]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审第3743号


【判断目的】大型工程车辆运输是关系道路公共安全的高危行业。工程车辆托运人和承运人有义务谨慎选择承运人和车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任某聪经营一家挖掘机修理厂,是机动车行业从业者。他应该知道机动车不得超载、超载对机动车制动性能的损害、巨大的安全隐患等交通法规常识。同时,任某聪与贵溪公司因买卖涉案挖掘机而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运输挖掘机的驾驶人“需要具备机动车B证或者工程机械专用驾驶证,按照道路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因此,任某聪在办理挖掘机托运时,应仔细检查驾驶员资质和承运车辆性能是否符合相应要求。根据任某聪的陈述,在涉案事故发生前几个月,他委托李某月运输挖掘机,还看到了李某月的驾驶证和行驶证;运输合同签订前,曾电话联系李某月沟通运输事宜。运输合同明确规定了运输货物的内容和重量,以及李的驾驶证号码和承运车辆的车牌。基于上述事实,任聪应当知道李某月本人驾驶的是涉案运输车运输案中的挖掘机,并有充分的机会详细了解和咨询李某月的驾驶资格和运输车的核载,但未尽到基本注意义务,仍在李某月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且挖掘机质量远远超过运输车核载的情况下将挖掘机交给李某月用于运输车。此托运行为违法,存在重大过错,是造成涉案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任某聪根据其过错、违法托运行为及所涉事故的致因程度,应对李某提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7


宋祁与任某江、任某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元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交通事故|酒驾|提示义务


[案例索引]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审第3710号


【裁判要点】PICC元谋支公司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够的提示,以引起被保险人的注意,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该条款的内容;没有提示或明确的解释,该条款将不会生效。”但经我院审查,PICC元谋支公司未能提交与任某江或任某辉签订的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及保险单复印件,不能证明其已对保险条款的免责事由进行了充分提示或告知。即使任金某属于醉酒驾驶,PICC元谋分局主张免除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典型案例8


王某兵、梁某波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交通事故|危险告知义务


[案例索引]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审第2842号


【裁判要点】关于本案交通保险责任承担问题。首先,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梁某波报警,13小时后报了险。2018年7月3日,事故双方向麒麟区交警支队提交了撤案申请,并于当日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即在这起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没有进行事故责任划分。根据道路交通法规,车辆驾驶员在通过车辆时应注意道路安全。根据庭审笔录和交警部门询问笔录,驾驶人梁某波负事故全部责任。其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平安曲靖支公司未向法院提交事故系王某兵故意行为所致的证据,以证明平安曲靖支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主张。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平安曲靖支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并无不妥。论本案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或者故意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难以确定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保险事故的,对未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本案中,梁某波作为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报警和报告险情,是本案事故责任不能认定的主要原因。平安曲靖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60%的责任并无不当。


典型案例9


鲍某章等人诉何、李某芬、李某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交通事故|无证驾驶|禁止性行为|提示义务


[案例索引]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审第2735号


【裁判要点】关于CPIC昆银分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够的提示,以引起被保险人的注意,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该条款的内容;没有提示或明确的解释,该条款将不会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典型案例10


程某平等人诉河口国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唐某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交通事故|工伤|侵权赔偿|雇主


[案例索引]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审第1247号


【判决目的】在一审庭审中,亿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芳当庭陈述,死者李系公司员工,被借调到国丰公司工作,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国丰公司委派出差期间。一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述与其他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死者李的实际用人单位是国丰公司,没有过错。同时,在二审庭审中,高某梅也承认收到了工伤保险赔偿金765050元。再者,二审判决未支持程某平、高某梅等人主张国丰公司在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并无不当。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直接起诉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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