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8 | 评论:2
中国法院网讯(张存春)法院工作人员:“王某甲,本院受理王某乙与刘抚养费纠纷一案。你作为王某乙的法定代理人,现在正在送达法院传票。”
王某佳:“法院传票?我还不知道起诉状的内容,你出示的民事起诉状上的人签名也不是我本人的。”
这不是生活中的笑话,而是近日发生在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法院传票时的真实一幕。
2020年4月22日,大足区人民法院受理王某义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在向原告王某乙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甲送达开庭传票时,他表示不知道起诉状的内容,需要起诉状准备开庭。法院工作人员向他出示卷宗中的民事起诉状进行核实后,他坚称本案的民事起诉状是证人签名,不是自己写的,并否认了民事起诉状中所列的诉讼请求,这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状上应当有当事人签名或者证人盖章,起诉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王某佳否认本案民事起诉状上的证人签名是其本人所写,否认民事起诉状中所列权利要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应驳回以原告名义提起的诉讼,依法驳回原告王某乙的诉讼请求。
[法官的陈述]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自然人的,起诉状应当由本人签名盖章。他人代做人签字的行为会导致原告资格被取消,从而导致案件被驳回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本案中,王某乙不具备诉讼能力,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王某甲代理。起诉状虽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诉讼的四个条件,但是起诉状上的签名不是本人的,足以说明诉讼不是本人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本文标签: 原告起诉书不真实会追究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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