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38 | 评论:2
来源:民事和商事裁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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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出借人可以请求法院保护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最高金额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阅读提示:在合同中,民间借贷的当事人不仅约定了逾期利息,还约定了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费用。这个协议有效吗?出借人可以一起向法院索赔吗?有上限吗?针对这些问题,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已经明确:“出借人与借款人不仅约定了逾期利率,还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贷款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选择主张两者,但对全部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资金占用费、违约金、逾期利率由双方自愿约定,且上述费用之和不超过年利率24%(现为LPR4的4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1.2010年6月30日至2013年12月1日,甲公司多次向孙借款,共计27809万元。
2.2013年12月1日,甲方A公司与乙方孙谋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1。确认还款总额为27809万元,月利率为2%,利息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20日;2.甲方偿还乙方全部本金后,还应向乙方支付2210万元资金占用费;3.如不能按约定还款,甲方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还款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仅向孙偿还借款3910万元,余款未还。
4.孙将A公司诉至山西高院,要求A公司履行还款协议,偿还贷款本金、资金占用补偿费及利息。
5.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孙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支持了孙关于资金占用款部分按利息计算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资金占用费及相应利息为无效协议,提起上诉。
6.最高法院认为,资金占用费及相应利息之和未超过法定上限,A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鉴于上述争议的焦点,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判决要点归纳如下:
第一,根据还款协议,甲公司在偿还孙谋全部本金后,还需支付2210万元作为资金使用奖励和耽误商机的补偿。该协议是甲公司长期使用孙资金的自愿补偿,应由甲公司支付,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第二,经计算,A公司应偿还的本息之和也小于按年利率24%计算的本息之和,符合《民间借贷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甲公司辩称,还款协议中约定的2210万元资金占用费因违反《民间借贷条例》第三十条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实践经验总结
北京市听云律师事务所唐庆林律师和李殊律师的专业团队处理和分析了本文涉及的大量法律问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办理了大量案件,总结了办案经验,出版了《听云法律实务》丛书,从中摘录了本文。本部门的作者均为北京听云律师事务所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本系的选题和写作风格主要以实际案例分析为主,试图从实际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找到最直接的解决方法。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今后类似的诉讼,提出以下建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最新规定》(2020年12月29日发布),民间借贷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之和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的四倍,部分法院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之和不予保护。
2.在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民间借贷的利息已经构建为“两线三区”,也称“三分法”。具体来说,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如果利息超过年利率的36%,这部分无效。对于超出部分,债务人有权要求返还或冲抵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对于24%至36%之间的利息由债务人自愿履行的部分,未履行部分不能再履行,已履行部分不能返还。2020年,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采用“二分法”。具体而言,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的4倍,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关于新旧司法解释的适用,对于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2020年8月20日至还贷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利率保护标准。
(中国不是判例法,本文引用和分析的判例法不是指导性案例,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没有约束力。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的细节差异很大,一定不能直接引用本文的判决意见。北京听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不同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了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的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角度。不代表北京市听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同和支持本案的判决意见,也不代表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必须引用或参照这些判决规则。)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了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贷款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选择主张两者,但对全部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三十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对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均有约定。贷款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选择主张两者,但年利率合计超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以下是庭审阶段裁判文书“法庭怎么看”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还款协议中约定的2210万元资金占用费是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部分无效。《民间借贷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除约定逾期利率外,还约定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贷款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选择主张两者,但年利率合计超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甲公司在签订还款协议后归还了3910万元,故应从借款总额中扣除,即初始本金为23899万元。根据一审判决,“1。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孙借款本金23899万元,并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二。甲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支付资金占用补偿费2210万元,并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全额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即使截至2019年6月20日,A公司应偿还的本息之和小于以23899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的本息之和,也符合要求。
案例来源
山西A公司与、山西B公司、山西C公司、山西D公司、太原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人民法院第1348号】
延伸阅读
听云律师在检索大量类似案例的基础上,将相关裁判规则总结如下,供读者参考:
判决规则一: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之和已达到24%的,贷款人不能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案例一:贵阳A公司与张某、冉某、石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人民法院第3220号]认为“本案所涉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公司为实现债权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但根据公司提供的银行付款凭证、代理合同、收据等证据材料,结合贵州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中履行代理职责的事实,应认为A公司为实现本案所涉债权支付了相应的律师费,一审法院仅以其未提供完税发票为由不予考虑,确有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或者两者兼有,但年利率合计超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律师费属于“其他费用& # 34;。原审判决中,张按年利率24%偿还A公司贷款利息及违约金,并无不当。甲公司要求张承担涉案律师代理费,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二:安A公司与陕B公司、陕C公司、陕D公司、何某正、何某奎、聂某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在275号】认为,“关于诉讼保全保险及诉讼费问题,如前所述,本案基于转让合同解除产生的纠纷。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甲公司和乙公司主张诉讼保全保险、律师费和利息之和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不成立。《备忘录》第五条规定:‘因借款人、担保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提起法律诉讼追偿债权的,借款人引起的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公告费、评估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担保人分别承担。’何某政、何某奎主张的诉讼保全的保险费、律师费,属于前述协议中实现债权的支出,一、二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规则二: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之和超过24%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年利率调整为24%。
案例三:北京市甲公司与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人民法院民66号】认为“甲公司还主张涉案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涉案借款协议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和违约金。约定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即年利率3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或者两者兼有,但年利率合计超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乙公司在其诉讼请求中将利息及违约金减少至年利率合计24%,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一审判决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合计24%计算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并无不妥。法院不支持a公司的诉求。”
案例四:王某、苏某与兰州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人民法院第3901号]认为,“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约定利息及如何计算利息的问题,王申请再审,认为双方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原审判决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是错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关于利益是否双方约定。经审查,王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苏某出具还款协议,承诺于2015年4月30日前还清全部借款及利息。同日,A公司向苏某出具了保证函,内容包括保证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息、费用索赔等。因此,虽然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利息,但结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实际约定并履行利息并无不妥。利率怎么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由于王承诺的每日5%的违约金过高,一审法院认定将王应得的利息和违约金调整为年息24%并无不当。故王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文标签: 买卖起诉判决后可以追加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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