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6 | 评论:1
当有人用你的支付宝收款,付给你手续费,骗取信任后,不断以各种借口向你“借钱”,甚至给你一张欠条,让你对他的所作所为放心。最后你发现自己被骗了。这张借条有法律效力吗?今天,记者了解到,广州黄埔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基本案情:一男子骗钱并出具借条
2020年8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岑某在广州市黄埔区某便利店见面后,被告人张某多次使用被害人岑某的支付宝账户收款,并向岑某支付2%的手续费,以取得被害人岑某的信任。
同年同月23日至9月25日,被告人张某不断编造“挂账”、投资“百万额度”项目、解冻银行资金、疏通银行工作人员、疏通车库工作人员、请担保人吃饭、讨好父母、交通事故需要“落户”、修理车辆需要资金拿验车报告等事实。,并不断骗取被害人岑某向其转账20余次,共计108304元用于赌博。8月27日,为了骗取岑的信任,继续借钱给他,张给岑打了一张65000元的借条。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以增加“花呗”额度为借口,以收取2%-3%的手续费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刘宝兰(被害人岑某的同事)分三次向其转账共计1800元。
判决结果:构成诈骗罪
黄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借钱为名,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将部分赃款用于赌博违法活动,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随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另判令被告人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退赔被害人岑人民币108304元、被害人刘人民币1800元。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借条只是本案被告的诈骗工具
张是否构成诈骗罪?承办法官指出,首先,被告人张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且被告人张某以合作投资服装、解冻银行资金、疏通银行工作人员、疏通车行工作人员、请担保人吃饭、讨好父母、交通事故需要“摆平”、修理车辆、取验车报告等虚假名义,均为虚构事实,导致被害人岑陷入错误认识,向其支付钱款。
同时,被告人张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一方面,被告人张某出具“借条”骗取信任,继续行骗。事实上,张某在出具借条后,不断编造新的事实,诱骗被害人岑某继续向其转账。他开欠条的行为是诈骗手段,欠条是他继续行骗的工具。不能因为被告人张出具借条就否定本案的性质是诈骗。此外,被告人张利用被害人岑某急于挽回财物损失的心理,不断诱骗岑某向其转账。当受害人最终无法转账,要求张某还款时,张某以不接电话、逃离广州等方式逃避。此外,被告人张某将从被害人岑处骗取的钱款用于赌博、偿还个人债务等高风险活动。
故被告人张某以借款为名,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诈骗。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欠条上记录的6.5万元是否应该从诈骗金额中扣除?“借条”是被告人张某继续行骗的工具,但并不能反映真实的借贷关系。借据记载的金额应计入诈骗金额,不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另外,借条能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吗?法官指出,骗取他人财物后出具的借条本质上是借条,只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证明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与诈骗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借款时行为人的还款能力和真实用途进行综合判断。因此,骗取他人财物后单纯出具借条的行为,不影响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应该定性为诈骗,借条的金额不能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参与金钱交易的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遇到诈骗要及时止损,以免陷入恶性循环,造成更大的损失。
文/广州日报新华城记者:章程通讯员:黄华轩
图/广州日报新华城记者:莫为农
广州日报新华都市编辑:林
本文标签: 诈骗犯判决了可以起诉收款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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