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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民事行政审判枉法罪是指司法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情节严重。一、注册标准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民事行政审判枉法罪是指司法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情节严重。


一、注册标准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案)》和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司法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民事、行政行为,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和证据,制造虚假案件,枉法裁判的;

5.与当事人串通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枉法裁判;

6、徇私舞弊、谋取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而予以采信的;或者故意拒绝采纳应当采纳的证据的;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者故意适用法律不当、枉法裁判的;

7.其他严重情节。

二。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枉法裁判,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导致明知自己无罪的人被追诉,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同时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邓某某民事枉法裁判罪

抗诉机关为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检察院,原公诉机关。

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男,1960年出生于陕西省洋县,汉族,大专学历,原系洋县人民法院法官。2011年6月2日,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民事诽谤罪对其取保候审;2012年3月23日,留坝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并于2012年5月18日被留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庭审: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2012年9月11日,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邓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某某未上诉,原公诉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12日向我院提出康(2014)刑事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马某某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参加了诉讼。审判现在结束了。

一审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2月,被告人邓某某受朋友委托,帮助办理洋县黄安镇某村华某某与陈某某(精神病人)离婚案,要求华某某向洋县人民法院立案。

2009年2月10日,华某某带着身份证和结婚证找到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告诉华某某离婚需要离婚协议书。2009年2月18日,华某某持被告邓某某要求的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向洋县人民法院立案后,离婚案件由被告邓某某办理。

被告人邓某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未告知被告人陈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应诉,也未告知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开庭,即伪造民事案件简易审判笔录,认定证据违背事实和法律。2月19日,邓某某安排书记员梁某某重新复印其伪造的民事案件简易审理笔录一份,并伪造(2009)杨民初字第号。根据庭审笔录制作民事调解书,然后将调解书送达原告华某某。同年3月,梁某某提起华某某诉陈某某离婚案时,邓某某安排梁某某代被告陈某某在庭审笔录和民事调解书上签字。

2010年2月25日,华某某与本村村民何某某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按农村习俗举办婚宴。此时,陈某某的亲属得知,法院已准许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陈某的亲属在未通知陈某及其监护人参加诉讼后,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允许华某与陈某离婚,并以法院办案不公为由,到有关部门办理。被告人邓某某违法办理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邓某某于2010年2月26日将华某某手中的(2009)384号民事调解书收回,并伪造了(2009)3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华某某撤诉,未签名的裁定书私自加盖洋县人民法院公章后,发给华某某、陈某某的父亲。

二审法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下列庭审证据和质证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2月,被告人受洋县住建局何的请托,帮助办理华某某与陈某某的离婚案件。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伪造庭审笔录。后为完善审判程序,他让书记员梁某某重新复印了庭审笔录,并让梁某某制作了该案的调解书,然后送达华某某,梁某某代陈某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华某某等人举行婚宴后,他让梁某某起草了一份民事驳回裁定书,在没有领导签字的情况下,将裁定书送达华某某、陈某某的亲属。

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没有参加庭审,没有见过原、被告人。他按照邓某某的要求复印了离婚案件的庭审笔录,并按照邓某某的口述起草了调解书,将准备好的调解书和完成的送达回执交给邓某某。后来立案时发现庭审笔录和送达回证上没有被告人陈某某的签名。按照邓某某的要求,我在庭审笔录和民事调解书送达回执上签了陈某某的名字,并在2010年春节后,让邓某某让她起草了一份允许华某某撤诉的裁定书,由邓某某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未发出。

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华某某诉陈某某离婚案立案后,该离婚案由被告邓某某办理。也证实了立案庭法官每个月都有办案任务,梁某某是立案庭7名法官中唯一书记员的事实。

4.证人何某佳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其老家镇何家村的邻居何某某找其谈与华某某结婚的事。华某某的丈夫患病多年,华某某想和丈夫离婚。他让他告诉法院帮忙快点处理离婚案。然后打电话给法院的熟人邓某某,让其帮忙快速办理离婚案件。后来邓某某告诉了他离婚案已经处理的事实。

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4年至2010年11月在陕西省华阴市第二退伍军人医院接受治疗。2009年,妻子华某某来看望他,两人一起写了离婚协议书。但华某某当庭起诉离婚时,并没有回来,也没有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6.证人陈中文的证言证实,其子陈某某自2004年起因患有精神疾病一直在陕西省华阴市接受治疗,其儿媳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并不知情,并证实了其因不服法院对其子离婚的处理而前往洋县法院反映情况的事实。

7.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弟陈某某于2004年至2010年11月因精神疾病在华阴市第二退伍军人医院治疗。华某某起诉陈某某离婚。庭审时陈某某没有回来。他的父母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试验。2010年2月,他们才看到洋县法院准予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的民事调解书,因此到洋县法院等相关部门反映了事实情况。

8.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洋县法院(2009)384号离婚协议书是其本人于2009年2月在华阴市法律服务所为一男一女所写,且男方衣着、言语与当时正常人不同的事实。

9.证人王某某、丁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某自2004年至2010年11月10日一直在陕西省华阴市第二退伍军人医院接受治疗,陈某某从未离开过医院,并有严格的病人请假制度。

10.证人华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与陈某某的家庭情况及陈某某患有精神病的病史,并证实其于2009年2月向洋县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某离婚,审判长为邓某某。

11.证人梁某、何某、永某、颜某、任某、何某的证言均证实了的家庭情况及及其家属不服法院处理华某与离婚一案的事实。

12.被告邓某某的户籍证明、杨任县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等。,确认邓某某的身份及其是司法工作者的事实。

13.华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的民事起诉状、案件信息流管理表、诉讼费票据各一份,证实了华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的事实,被洋县法院受理。

14.1 .华某某、陈某某离婚案件庭审笔录、送达回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华某某、陈某某离婚案件伪造庭审笔录、被告邓某某在送达回证上“陈某某”的签名是书记员梁某某签名的事实。

15.阳县人民法院(2009)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裁定书确认,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一案,由被告邓某某出具调解书处理,后裁定准许华某某撤诉。

16.洋县人民法院(2010)鉴字第号的复印件。裁决和(2010)杨民在一字。民事判决书确认了洋县法院对华某某、陈某某离婚案的再审过程。

17.陈某某在治疗期间无出院记录的证明、陈某某的病历以及陕西华阴市傅蓉军二医院2011年3月9日出具的诊断证明复印件,证实了陈某某一直在华阴陕西傅蓉军二医院接受治疗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身为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办理原告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过程中,未告知被告陈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应诉,也未告知双方进行调解和审理,伪造庭审笔录,违背事实和法律认定的证据,根据伪造的庭审笔录,伪造(2009)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其处理华某某与陈某某的婚姻、子女、财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留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该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民事枉法罪论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和悔罪表现,庭审后写出的认罪悔罪书,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

请求重审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该判决有误,理由如下:留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邓某某进行了讯问,并收集了两份自拟的认罪悔罪书,期间未告知检察人员有该证据存在, 其中违反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的程序性规定,并可能影响其次,留坝县人民法院在收集邓某的供述和悔罪意见后,未经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核实即予采纳, 并将其作为对邓从轻处罚的依据,违反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量刑证据不成立。 因此,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量刑证据不准确,导致量刑不当。

原审被告人邓某某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维持原判。

辩护人提出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邓某某之所以写悔过书,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悟,建议法院综合考虑全案,维持原判。

我们医院发现了

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无误。本次庭审中,抗诉机关、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及17组证据进行了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我们认为:

原审被告人邓某某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伪造庭审笔录和裁判文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民事裁判枉法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

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为证据,其种类包括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片、图形等表示内容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材料。,而且范围很广。本案原审被告人邓某某所写的两份认罪悔罪书,形式上是书面材料,但其内容反映的是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的认识和悔罪态度,既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也与案件没有内在联系,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在审判实践中,此类材料收集后综合考虑,不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在本案的审理中,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邓某某所写的悔过书并未作为定罪量刑的新证据,仅作为悔罪情节予以认定。同时,这两份悔过书不在一审法院判决书所列证据之列。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民事案件中枉法裁判,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法院虽然在原审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述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证据的采纳。本案审理过程中,抗诉机关、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原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判决书使用的其他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故抗诉机关关于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对被告人邓某某量刑证据不准确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起诉状与事实不符要承担什么责任(伪造庭审笔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认定证据,构成枉法裁判罪)

驳回抗诉,维持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12)陕刑一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

这是最终裁决。

2015年11月24日


庭审笔录又称庭审笔录或庭审笔录,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或缺的书面材料。它是书记员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所做的书面记录,同步反映了所有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庭审笔录反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的重要依据,也是今后审判监督的重要材料,其重要作用和意义显而易见。庭审笔录应当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地反映庭审的全部活动。


法庭笔录的重要作用:

1、上诉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因为二审法官不参与一审庭审,只能通过庭审笔录了解一审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和看法。了解一审法院调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提供证据和质证的活动、法官的提问和当事人的回答;了解一审法官的审判思维、本案争议的焦点、相关事实及其依据,了解一审审判程序的正当性。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的法官可以确定审判思路和案件的焦点,从而正确裁判。一审、二审的庭审笔录也是审判监督法庭的依据。

2.固定当事人的证据。当事人向法庭提供了大量证据来支持他们的主张。根据法律和相关解释,只有经过当事人当庭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满足证据的可采性,否则可能被排除在本案证据范围之外。法庭质证的唯一依据是相关证据的质证活动是否记入法庭笔录。如果没有记录在案,无论实际是否经过认证,在法庭上都不会被认为是经过认证的,更不要说已经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3.固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和鉴定人的问答。在当今的诉讼中,由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原有的自认,否则一方当事人的自认是不能被推翻的。因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作的陈述(包括问答)一旦记入法庭笔录,即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

4.固定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的具体用词,包括告知诉讼权利、引导举证、诱导争议焦点、对某一事实的质疑、对某一申请的裁定、调解等事项。

5.作为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案件的依据。

6.审判监督的基本依据。法律保障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回避权利、获得本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的权利、陈述、申辩、质证、辩论、向法院申请调取和保全证据、保全财产和申请证人出庭的权利。但是,法院是否对这些权利给予了及时、充分的保护,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是否偏袒一方,都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这就是法庭笔录。不服判决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再审、抗诉或申诉时,受理机构往往会先参考庭审记录,以此为依据,结合其他情况,作出是否再审或再审的处理意见。


因此,完整、详细、真实的庭审笔录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同时,法官秉公办案,不徇私情,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表现。




原告起诉状与事实不符要承担什么责任(伪造庭审笔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认定证据,构成枉法裁判罪)


原告起诉状与事实不符要承担什么责任(伪造庭审笔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认定证据,构成枉法裁判罪)



原告起诉状与事实不符要承担什么责任(伪造庭审笔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认定证据,构成枉法裁判罪)

本文标签: 起诉错了被告就不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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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爷就是这么霸气

    爷就是这么霸气

    2022-03-14 02:36:40    回复

    证据不准确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少年痴货

    少年痴货

    2022-03-14 02:35:05    回复

    有经过当事人当庭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满足证据的可采性,否则可能被排除在本案证据范围之外。法庭质证的唯一依据是相关证据的质证活动是否记入法庭笔录。如果没有记录在案,无论实际是否经过认证,在法庭上都不会被认为是经过认证的,更不要说已经向法庭提交了相关

  • 山野的霧

    山野的霧

    2022-03-14 10:38:46    回复

    等法庭调查程序核实即予采纳, 并将其作为对邓从轻处罚的依据,违反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量刑证据不成立。 因此,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量刑证据不准确,

  • 我的傻白甜老婆

    我的傻白甜老婆

    2022-03-14 07:29:14    回复

    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4年至2010年11月在陕西省华阴市第二退伍军人医院接受治疗。2009年,妻子华某某来看望他,两人一起写了离婚协议书。但华某某当庭起诉离婚时,并没有回来,也没有在庭审笔

  • 神明替我护你

    神明替我护你

    2022-03-14 07:42:49    回复

    了本案。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马某某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参加了诉讼。审判现在结束了。一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2月,被告人邓某某受朋友委托,

  • 彭翠光燕

    彭翠光燕

    2022-03-14 01:26:53    回复

    这叫啥事啊

  • 广晨楠美

    广晨楠美

    2022-03-14 01:26:53    回复

    笑死

  • 路秀悦世

    路秀悦世

    2022-03-14 01:26:53    回复

    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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