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5 | 评论:3
晚报、安徽网、安徽新闻阜南县一男子在市场交易中不按常理出牌,而是采取“老千”的方式,通过正常交易渠道盗走了自己已售出的车辆。最终被智取,被判刑,被追究刑事责任。
25岁的石某是阜南县某镇的农民。2018年11月,石某以6.3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名下的一辆黑色大岳起亚轿车卖给余某。后余某以6.8万元的价格将车转卖给张某,张某将车卖给陆某。
2019年6月底,当新车主陆某通知石某其携带车辆登记证协助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时,石某觉得自己的机会来了。原来,石某向朋友借了20万元,将车辆抵押给朋友,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眼看还款期将至,自己却无力偿还,灵机一动,我开始关注已售出的车辆。于是石某赶到现场,不仅不帮忙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还借机与陆某发生争执,并故意撕毁车辆登记证明。因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陆某将车辆交还给原车主张某,张某将车辆临时停放在县城某小区。当他在车辆附近等待时,他终于找到了张停放车辆的准确位置。
2019年7月,石某雇了一个开锁的人给车开锁,然后将车偷走。当一辆被盗车辆得手后,他既不敢公然开车,也没有成功还清朋友的债务。
2020年10月,石某主动到派出所供述了其盗窃车辆的事实,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59000元。涉案汽车由办案机关及时返还被害人张。石某及其家人诚恳道歉后,张某出具谅解书原谅石某的行为。
在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石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悔罪,并签署声明。法院认为,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认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故采纳了检察院的全部意见。近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本案涉案机动车在依法抵押、过户期间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车辆买卖转让合同虽然只要双方协商签订就有效,但只在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作为购车者的合法权益,二手车的购买者也应在购车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车辆所有权的设立或转移登记,避免发生产权责任纠纷。
晚报新安安徽网大仙讯记者
编辑:唐娜
本文标签: 盗窃取得谅解书可以不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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