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2 | 评论:3
[案情介绍]
2010年7月至今,陈某一直在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从事环卫工作。2010年10月21日,陈某在其负责路段清扫路面时,被陕DJ8501面包车撞上,致其死亡。由于渭滨街道办事处没有给陈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未能协商赔偿事宜。后来陈某家属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最终陕西省人社厅作出复议决定,认定陈某为工伤死亡。
庭审中,双方对本案中是否扣除用人单位支付的商业保险和第三人支付的赔偿金存在严重分歧。
[法院判决]
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渭滨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某家属269721.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咸阳中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向陕西省高院提出抗诉,终审判决如下:撤销咸阳中院、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渭滨街道办事处支付陈某家属丧葬费19521.5元,一次性死亡补助金43.62万元,共计455721.5元。
[判断理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老陈家应该获得的第三者赔偿和商业保险赔偿是否应该扣除。陕西高院认为不应扣除,理由如下:
论第三人支付的赔偿金是否应从工伤赔偿金中扣除。本案工伤保险赔偿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义务。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由不同的赔偿主体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受害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两者权利齐头并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告知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赔偿权利人主张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第一款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救济途径;第二款界定了工人或其近亲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也规定:“职工因第三人原因遭受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医疗费用的除外。”据此,本案一、二审判决将对第三人的赔偿从陈某家属应得的工伤赔偿中扣除,依据不足。
论商业保险赔偿是否应从工伤赔偿中扣除。人身意外险具有选择性和自愿性,其商业性质决定了无条件赔付。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应享有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人身意外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两者之间不存在替代或包容关系。对于受害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主张保险赔偿和工伤赔偿都应支持。本案一、二审判决将申诉人已获得的商业保险赔偿从其应得的工伤赔偿中扣除,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72条:
社会保险基金根据险种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赔偿权利人主张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赔偿。人身损害是由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劳动者也有权向第三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取得民事赔偿为由,拒绝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未获得民事赔偿,诉讼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人造成职工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律师的建议]
在我们办理的很多案例中,由于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缴纳社会保险,尤其是在“社保所得税”的环境下,企业不仅面临行政制裁的风险,尤其是劳动者工伤后,很多企业可能面临巨额赔偿,给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极大困扰甚至破产。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经营,合规经营。如果你对社保所得税背景下的就业模式和风险防控分析感兴趣,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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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控场男帝
2022-03-14 05:22:00 回复
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告知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赔偿权利人主张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第一款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救济途径;第二款界
晴朗的天空
2022-03-14 09:47:01 回复
除,理由如下:论第三人支付的赔偿金是否应从工伤赔偿金中扣除。本案工伤保险赔偿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义务。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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