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0 | 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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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劳动者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之一。为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根据2020年5月开始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也就是俗称的“黑名单”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是根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近日,人社部发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三个案例,以案例陈述的形式,对用人单位的哪些失信行为会被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后会面临怎样的处罚,以及这些失去的信用能否追回,做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一】哪些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会被列入黑名单?
包括徐某东和市民在内的22名农民工在一家电力公司工作。公司有支付能力时,欠其工资46.1万元。2022年1月5日,经员工投诉,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该公司逾期未予改正。
这种情况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能否将该公司列入“黑名单”?
[说]
《管理办法》明确了将用人单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的条件。《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缴纳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纳入决定。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者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上述规定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条件是“数额较大”。什么是“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劳动者一方劳动报酬超过3个月,数额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累计数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本案中,涉案公司无故拖欠22名农民工工资共计46.1万元,已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标准,且在人社局责令的期限内拒不支付,完全符合上述条件。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决定将该公司列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当然,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纳入决定前,企业已经改正并作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纳入黑名单。
【案例二】用人单位被列入黑名单后会面临哪些惩戒措施?
2021年11月16日,某市人社局接到多名农民工投诉,反映某建筑安装公司拖欠其工资。经查,该建筑安装公司拖欠103名农民工工资661万元。因此,人社局先后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即《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然而,该公司未能在期限内履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涉案公司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的决定,同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将面临哪些惩戒措施?
[说]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作出纳入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其门户网站和其他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被喻为《管理办法》的“牙齿”,对于失信对象的惩戒教育、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人社部门一旦作出决定,将用人单位名单传输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将在政府财政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进行限制。,联合处罚的期限最长可达三年。可见,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是一种管理强度很高的信用监管工具,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很大,可以说是“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本案中,针对涉案建筑安装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违法失信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其列入“黑名单”后,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政府财政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运输等方面受到限制和处罚。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受到如此多的限制和处罚,无疑会对其业务发展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甚至可能到了寸步难行的地步。
【案例三】用人单位被列入黑名单。失去的信用还能修复吗?
肖和其他农民工长期在工地上从事建筑工作。到2021年底,他的建筑公司拖欠16名农民工工资280万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后,该公司未能在限期内支付工资。因未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巨大,2022年1月7日,人社局作出决定,将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期限两年。
此后,该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意识到了后果的严重性,于是于2022年1月28日结清了拖欠的280万元工资,并向人社局提交了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信用承诺书,向人社局申请将其从黑名单中除名。
那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批准建筑公司的申请吗?
[说]
为了鼓励违法失信者主动改正错误,重建信用,《管理办法》规定了信用修复制度,给当事人一个改过自新、提前搬出的机会。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纳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前解除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已经纠正的;(二)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三)作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信用承诺。”
上述规定不仅要求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还将纠正时间与解除时间挂钩。一方面可以使违法失信者受到至少半年的联合惩戒,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可以鼓励违法失信者积极解决欠薪问题。
本案中,建筑公司虽已自行更正并作出书面信用承诺,但在更正时申请从“黑名单”中除名,明显不符合自更正之日起六个月的规定,人社局不予核准。
值得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欠薪都能靠信用来修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迁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间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二)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只要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就不允许提前迁出“黑名单”。
(据劳动晨报潘律师)
编辑:姚一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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