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3 | 评论:2
本文由张志勇律师团队(张志勇: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执业25年,擅长代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新型网络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编辑整理。
以下摘自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
被告人周。
公诉机关指控,XX年5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郭某在枣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并于XX年7月13日生下一女。婚后孙某某在甘肃省临洮县服兵役,XX年12月退伍。从XX年开始,他们就一直不和。XX年4月后,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某交友网站认识了被告人周某,并以化名“赵某某”与周某相恋。2006年1月,孙某某退休回来后,与周某一起住在周某在襄阳高新区租住的房子里,1月底刚好过年前离开。2008年2月底,周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并告诉孙自己怀了他的孩子,他们决定生下这个孩子。2008年3月9日。孙某某与周某共同通过襄阳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购买襄阳高新区某某路怡园景观某小区二手公寓一套,用于结婚。两人都交了部分首付,两人都签了房产买卖合同。XX年3月,孙某某向枣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郭某离婚。同年4月4日,法院判决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同月底,周翻阅孙某某手机照片时,发现了上述判决书。他得知孙某某还没有离婚,于是和孙某某大吵了一架。孙某某告诉周,半年后可以起诉离婚。周某让孙某某自己选,让孙某某先走,然后孙某某回枣阳,住在父亲家。2006年6月,周某在怡园景观某小区物业办登记,填写家庭成员“赵某某”,与户主结婚,填写孙某某的年龄、籍贯、手机号码。2007年7月,孙某某提出到怡园景观某小区居住照顾周某,到襄阳学习开车,并承诺年底前与周某离婚结婚。周因孙某某怀孕无力照顾,同意孙某某过来共同生活。2008年7月至10月,孙某某虽明知孙某某未离婚,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8年10月1日,周某休产假,孙某某开车送周某回丹江口老家。在周老家呆了两三天,就回枣阳办理离婚。10月9日,孙某某第二次向枣阳市人民法院起诉郭离婚。同年10月21日,周住院分娩。孙某某和周的母亲在丹江口某某医院陪同,并以周丈夫和新生儿监护人的名义在相关医疗文书上签字。当日,周产下一女婴,取名赵某某1,后改名为周某某1,孙某某为周某某1的亲生父亲。两天后孙某某陪其回枣阳办理离婚、跳槽事宜。10月25日,周某出院后,在老家坐月子期间,孙某某来照顾周某。在周老家呆了十几天,就回枣阳继续办理离婚和跳槽的事情。2008年12月,孙某某到枣阳市宗教团体服务中心上班,但因疫情等原因,两人没有再见面。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郭的陈述;证人胡某、邵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周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记录;民政信息查询记录、房产交易中介合同、业主档案、病历、枣阳市纪委问题线索移送函、抓捕过程、案件出席过程、案件受理登记表、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周某在有配偶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周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周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已签字、陈述,庭审中无异议。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孙某某与周某同居生育子女,但未领结婚证,也未在公共场所设宴招待亲友,属于婚外情导致的非法同居关系,应区别于法律规定的重婚罪,可免予刑事处罚;刑事拘留前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并签署声明,悔罪表现真诚,无其他犯罪记录。又参加非洲、刚果维和,荣获维和勇士勋章和国防服务银质奖章,为做出贡献和贡献,放弃父母购买的汽车、房产等全部个人财产,取得父母给郭的赔偿金40万元,从而取得被害人身份。被告人周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周犯罪情节明显轻微,法益受侵害程度不深,有其原因。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孙某某轻,已投案自首。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化解社会矛盾,自愿认罪从轻处罚,并签署声明。他是初犯,偶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他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XX年8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枣阳市被办案民警抓获。同年9月15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周于次日到枣阳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调查。第二天8点,周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重婚的罪行。2000年1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郭某就财产归属及向郭某支付40万元抚慰金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孙某某得到了郭某的谅解。同日,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郭某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19万元,已履行完毕,周某取得了郭某的谅解。同年1月26日、1月29日,被告人孙某某、周某发表认罪悔罪书,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
以上事实已当庭质证,证实了被害人郭的陈述;证人胡某、邵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周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记录;证据确认,如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民事婚姻信息查询记录、房产交易中介合同、廉政档案、业主档案、病历、枣阳市纪委问题线索移送函、批捕过程、案件出席过程、案件受理登记表、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书、和解账单、谅解书、认罪悔罪书、两被告人户籍证明、讯问录像资料等。
注: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周某在有配偶或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孙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声明,悔罪态度诚恳,无其他犯罪记录,参加过非洲、刚果维和,获得过维和勇士勋章和国防服务银质奖章,为做出过贡献和贡献,放弃父母购买的汽车、房屋等全部个人财产,父母借给郭40万元赔偿金,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但孙某某与周某同居生子,却没有领结婚证,也没有在公共场合设宴招待亲友。这是婚外情导致的非法同居关系,应该不同于法律规定的重婚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因不符合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认罪态度较好的孙某某,在刑事拘留前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因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非主动投案,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故不采纳该辩护意见。被告人周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周犯罪情节明显轻微,法益受侵害程度不深,有其原因。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孙某某轻,已投案自首。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化解社会矛盾,自愿认罪接受处罚,并签署声明。他是初犯,偶犯,有法定和酌定情节。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所犯轻微罪行,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犯重婚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2.被告人周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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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标签: 重婚罪谅解书可以免于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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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小岛蠢熊
2022-03-14 09:00:16 回复
了,并告诉孙自己怀了他的孩子,他们决定生下这个孩子。2008年3月9日。孙某某与周某共同通过襄阳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购买襄阳高新区某某路怡园景观某小区二手公寓一套,用于结婚。两人都交了部分首付,两人都签了房产买卖合同。XX年3月,孙某某向枣
你像雾像雨又像风
2022-03-14 08:58:00 回复
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孙某某犯重婚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
回忆往事
2022-03-14 07:32:53 回复
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XX年8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枣阳市被办案民警抓获。同年9月15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周于次日到枣阳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调查。第二天8点,周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重婚的罪行。2000年1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郭某就财产归属及向郭某
我請客你買單
2022-03-14 13:17:07 回复
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周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周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已签字、陈述,庭审中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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