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5 | 评论:2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4第3658号民初民事判决书认为,我国对法律职业的收费标准既给予了指导性规范,又充分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民事诉讼案件为例,从全面实行政府指导价到部分实行政府指导价再到全面放开和取消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费、基层法律服务费全部放开,律师服务费取消政府指导价,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人民法院在审查律师诉讼代理费时,既要注意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注意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权。法院认定约定的风险代理费60%有效,判决被告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421560元[702600元(赔偿105.39万元-车款35.15万元)×60%]。
民事判决书全文如下:
附:判决书
原告: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平安路交叉口金泰华府南楼32号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784100942。
被告田。
被告:王。
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3234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罚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直至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和诉讼保全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被告田与被告王系夫妻。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8年5月出资35.13万元购买一辆豫A6L-2018奥迪轿车(车架号LFV3A24G1J3039184)。2018年8月1日,被告田在与案外人、青岛华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原告律师代理其诉讼请求,要求退还购房款35.13万元,承担三倍赔偿105.39万元。被告田(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风险代理协议》,约定本协议条款是在乙方依据律师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向甲方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基础上达成的。其中第五条约定,甲方按照风险代理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基本律师代理费3000元;或调解判决增加赔偿(除换车或退车外增加赔偿),分成四六份,甲方40%,乙方60%,甲方应在收到增加赔偿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第七条协议: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案件终结。协议中还规定了其他事项。
协议达成后,被告田支付原告基本代理费3000元,原告委托律师牛中原、纪川为被告提供法律服务。被告田与案外人、青岛华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发生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先后经过一审、二审审理。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312民初字第4355号民事判决:1。青岛华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田购车款35.13万元,并将田的赔偿金增加三倍至105.39万元。田还返还青岛华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一辆A6L-2018奥迪车(车架号LFV3A2018)一审法院完全支持田的诉讼请求。青岛华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不再要求田返还车辆。临沂中院作出(2019)鲁13第2829号民事判决书,其中第14页写明,田不再要求华诚公司返还车辆,实质上是不再主张返还车辆,要求华诚公司返还购车款,是田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这一处罚对华诚公司没有伤害,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田主张的三倍赔偿,因华诚公司欺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华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田不再主张返还车辆,本院改判一审判决。判断:1。变更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8)鲁1312民初第4355号民事判决:青岛华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田105.39万元。二、驳回田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青岛华诚汽车服务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田银行账户6228××××6119汇款1071345元(含诉讼费),案件得到执行。田收到赔偿金后,原告未能要求被告支付60%的律师费105.39万元,故原告上诉至本院。
本案的焦点如下:1 .2018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田签订的风险代理协议是否有效,原告主张支付代理费的条件是否满足;2.本案中介费应如何计算,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关于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对合同的效力附加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终止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满足时无效”。涉案风险代理协议不以不更换或不返还车辆作为协议生效的条件。协议第七条明确规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签订协议后,原告律师实际上代理了被告的诉讼案件,达到了诉讼目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的要求已经履行完毕。至于被告主张的“不符合风险代理协议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不换车、不还车,不应支付代理费”,违背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论风险代理协议中代理费用比例条款的有效性。发改委、司法部2006年4月13日发布的《律师服务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第四条规定:“律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在获悉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施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施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和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赔偿案件、群体诉讼案件中收取风险代理费用”;第十三条规定“实施风险代理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费合同,约定双方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金额或者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金额的30%”。上述《律师服务费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律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规定,民事诉讼等五种情形的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不限制收费比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是关于风险代理费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可以适用风险代理费的案件范围属于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
发展改革委2014年12月17日发布的《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NDRC价格[2014]2755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赔偿案件代理除外)。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含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中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代理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补偿(赔偿)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群体诉讼案件;3.代理公民的赔偿请求”。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于2017年8月7日发布的《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费发〔2017〕70号)第四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主要实行市场调节,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代理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补偿(赔偿)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群体诉讼案件;3.代理公民的赔偿请求”。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家费发〔2017〕70号)第四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主要实行市场调节,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五条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的范围与《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范围完全一致。
2019年6月26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鲁发改成本[2019]613号)《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进一步简政放权。为促进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决定放开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费、汽车技术鉴定费、律师服务费、基层法律服务费、数字电视机顶盒更换IC卡工本费、新安装有线电视一次性建设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第三条规定:“上述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技术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价韩非〔2016〕54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收费发〔2017〕70号)同时废止”。可以看到,2019年7月1日起,全部放开律师服务费和基层法律服务费,取消律师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律师行业的收费标准是引导性和规范性的,同时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以民事诉讼案件为例,从全面实行政府指导价到部分实行政府指导价再到全面放开和取消政府指导价。具体来看,《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所有民事诉讼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有条件允许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适用风险代理费,对《发展改革委关于解放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NDRC价格〔2014〕2755号)规定的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涉及民生保障的部分民事诉讼代理行为适用政府指导价。然后到《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取消政府指导价。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律师诉讼代理费时,既要注意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注意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权。
具体来说,本案中,首先,《律师服务费管理办法》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范,属于行政规范而非有效规范,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直接导致民事合同相关条款的效力。其次,根据《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第一条第(四)项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家发〔2017〕70号)第五条的规定,涉案风险代理协议签订于2018年8月1日。根据《合同法》确定的“合同自由原则”,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田提出的“风险代理费不能超过30%,超过本案风险代理协议约定的支付比例部分条款无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第三,涉案风险代理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分成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本协议于2018年8月1日在《风险代理协议》中签署后,田从未对该协议内容提出任何异议。田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合同的签订存在其辩称的“隐瞒、欺骗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风险代理协议中写明“乙方按照律师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在向甲方(田)告知风险的基础上,履行了所达成的协议条款”。因此,涉案风险代理协议中约定的代理费比例的规定是有效的。田的辩护主张“在未告知相关法律风险的情况下,仍与被告签订风险代理协议,不仅存在隐瞒、欺诈行为,而且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实际上损害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原、被告田签订的风险代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
关于焦点2,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自己的义务履行义务。原告与被告田签订本案风险代理协议后,原告委托律师牛中原、纪川提供代理服务,参与诉讼,并协调青岛华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至此,合同目的已经达到,案件已经终结,原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被告田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的义务。
关于赔付标准问题:风险代理协议第五条规定“调解或判决增加的赔偿金额(除换车或退车外,均为赔偿增加额)应分成四六份。即原告获得60%,被告获得40%。临猗中院(2019)鲁13 282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正文只有一条,即判令青岛华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田105.39万元,不涉及换车、还车。故应考虑本案被告获得赔偿105.39万元及涉案车辆;终审判决增加70.26万元(赔偿105.39万元-车辆款35.15万元)和被告未更换的质量问题车辆价值。故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终审增加部分的代理费。本案因原、被告未对涉案车辆价值进行评估,款项不清,不予审理。
本案是因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赔偿比例支付代理费105.39万元而引发的纠纷。如争议未解决,原告主张的“被告违约,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王虽与田有婚姻关系,但王并非《风险代理协议》所涉合同的相对人,也非本案相关当事人,即(2019)鲁13民中2829号,王不是本案被告的适格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告王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告对王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1.被告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支付律师代理费421560元[702600元(赔偿105.39万元-车款35.15万元)×60%]。
二、驳回原告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法安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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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美男
2022-03-27 20:33:09 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自己的义务履行义务。原告与被告田签订本案风险代理协议后,原告委托律师牛中原、纪川提供代理服务,参与诉讼,并协调
锦鹿
2022-03-28 03:30:12 回复
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十一条规定:“
熊猫侠
2022-03-27 23:59:51 回复
辩护主张“在未告知相关法律风险的情况下,仍与被告签订风险代理协议,不仅存在隐瞒、欺诈行为,而且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实际上损害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缺乏事实依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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