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1 | 评论:1
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解读
(公安部2007年1月8日发布(2007年第1号))
为了正确有效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就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为了避免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停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事先挑衅、故意挑逗他人侵害自己,再以制止不法侵害为名侵害他人的,以及相互打架斗殴的,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二。论违反治安管理未达到目的的法律责任
人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自愿放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阻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的人,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已经着手违反治安管理,但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三。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受刑事处罚的人能否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问题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不受刑事处罚,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育。
四。减轻处罚的适用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法定刑只有一种,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减轻处罚的;
(二)法定刑只有一种,在法定刑幅度以下不能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三)规定拘留并处罚金的,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分别或者同时减少拘留和罚金,或者在法定刑幅度内分别拘留;
(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金的,应当在拘留的法定刑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法定的拘留处罚幅度以下不能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五、“首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S2/]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首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第一次违反治安管理”:
(一)已经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期限内的;
(二)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未被行政拘留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四)被收容劳动教养的;
(五)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六。扰乱居(村)委会秩序、扰乱居(村)委会选举秩序行为的法律适用
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应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坏财物等进行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扰乱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处罚。
七。殴打、伤害特定物体的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知道殴打、伤害的对象是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八。“一伙”、“多人”和“多人”的识别[S2/]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合伙”是指两人以上(含两人);“多次”指三次或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以上(含三人)。
九。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吸食、注射毒品的法律适用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吸食、注射毒品的行政处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再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禁毒的决定》。
十、住所与经营场所一体化检查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场所为一体的,在营业时间内按照经营场所检查办理相关手续;非营业时间检查时,按公民住宅检查办理相关手续。
XI关于受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问题[/s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本文标签: 不予刑事起诉对子女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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