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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守民事诉讼规则,诚实守信。对虚假陈述、虚假诉讼、伪造证据、扰乱法庭秩序、干扰人民法院审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事实证明,几乎每一个申诉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守民事诉讼规则,诚实守信。对虚假陈述、虚假诉讼、伪造证据、扰乱法庭秩序、干扰人民法院审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事实证明,几乎每一个申诉案件都与行为人虚假陈述、虚假诉讼、伪造证据,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导致诉讼疲劳有关,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阻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一、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的伪证罪,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证人、鉴定人、询问人、翻译人员,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某种目的,故意伪造、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时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销毁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责令保管的财产,转移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和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

二、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与责任

1.伪造证据的定义

伪造证据是指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

包括:通过模仿真实证据伪造证据,或者通过空伪造虚假证据,伪造真实证据以增强自己证据的证明力或者使自己证据丧失、削弱对方证据的证明力。

2.在民事诉讼中,行为人伪造证据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或者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第三百零七条虚假诉讼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如果行为失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查明,或者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或者推翻,最差也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前提是:有证据反驳和支持,足以推翻行为人伪造证据的案件。

三、伪造证据,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可能构成侵占罪。

1.侵占罪的概念可以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将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返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这里的侵占罪被理解为狭义,是指除盗窃、诈骗、贪污、抢劫以外的侵犯财产的特定犯罪行为。

2.侵占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侵占罪的客体是私人财产所有权,具体而言,是行为人本人持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或者与所有权人的占有相分离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返还或者交出的行为。

(3)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是他人合法所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有义务将财产返还他人(财产所有人),但故意不予返还。

法律依据:

刑法第270条侵占罪

将他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伪造证据与虚假诉讼之间的关系

(一)伪造证据的形式包括伪造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证据形式。

(2)虚假诉讼的行为必须包括伪造证据的各种形式和手段,但伪造证据不一定构成虚假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假诉讼只能由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编造民事纠纷,以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

因此,虚假诉讼的关键要件是:编造民事法律关系,编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在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为了打赢官司,分享利益,在证明中伪造证据,一般不能以虚假诉讼罪论处,对伪造证据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训诫、罚款或者拘留。

(3)虚假诉讼的案件诉讼主体主要是双方当事人串通达成共同恶意,假借法院、法官的名义,利用民事诉讼程序非法取得民事裁判文书的支持,以实现侵害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其他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

(4)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也有很多区别:恶意诉讼是一方的恶意,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是虚假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恶意。

五、构成虚假诉讼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行为构成虚假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编造债权债务关系和债转股协议;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编造公司、企业的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虚构的债权;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虚构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债权或者优先权或者担保权的;

(七)单方或者恶意与他人串通,编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

(八)隐瞒已清偿全部债务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九)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十)以捏造的事实致使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十一)干扰人民法院审理,干扰正常审判活动的;

(十二)以捏造的事实致使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文书、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或者以捏造的事实立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的;

(十三)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十四)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而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刑事侦查的;

(15)扰乱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六、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的,如何处罚?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伪造证据骗取法院占有他人财物民事判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关于占有他人财物的民事判决的行为,主要侵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伪造证据时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教唆他人作伪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2)公安部《关于如何适用法律伪造证据骗取法院占有他人财物民事判决书的批复》指出:

伪造证据骗取法院占有他人财物的民事判决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对此类案件已作出诈骗罪的有罪判决,因此是否构成犯罪应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方法,则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使他人作出错误认识,交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或者利用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构成诈骗罪。

由此可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在法院收集证据时提供虚假材料,都构成伪证罪。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触犯刑律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当事人应当善意提供真实的证据,决不能弄虚作假。


案例:

徐某诉讼中隐瞒部分事实,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查明真相,依法作出司法惩戒书给予通报,并罚款10000元。

2020年10月,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查明,原告隐瞒债务已部分清偿的事实,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诉讼中伪造证据构成诈骗罪吗(民事诉讼活动中行为人伪造证据的情形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许在限期内依法缴纳了罚款。


2020年11月13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刘某提供借条上的部分内容系其伪造,遂驳回其诉讼请求,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鉴定费用由刘某承担。


魏都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刘某以赵某未支付轮胎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刘某出具借条及电话录音,证明赵某出具借条系因其未向刘某支付轮胎款的事实。借条上“赵”的名字是赵签的。庭审中,赵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借条是假证。赵认可电话录音,但不认可其欠刘轮胎钱的事实。赵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后,魏都区法院依法委托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花费鉴定费1000元。

得知赵某申请鉴定后,刘多次向法院申请撤诉。赵明确表示,刘是否撤诉,要等鉴定结果出来,还原事情真相。最终,司法鉴定中心给出的鉴定意见是,借条中的签名笔迹“赵”并非赵所写,双方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经河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提供的借条上“赵”的签名并非赵所写。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刘的证明目的。且刘提供的电话录音不能证明双方真实有效的合同关系。故刘要求被告偿还轮胎货款46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赵申请鉴定费1000元,由原告刘负担。

本案中,刘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无法开庭审理,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刘某作出处罚1000元的决定。


诉讼当事人诚实守信,遵守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履行职能,依法查明事实真相,依法打击和惩治不诚信诉讼行为,必将塑造诚信诉讼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建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诉讼中伪造证据构成诈骗罪吗(民事诉讼活动中行为人伪造证据的情形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诉讼中伪造证据构成诈骗罪吗(民事诉讼活动中行为人伪造证据的情形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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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伪造证据构成诈骗罪吗(民事诉讼活动中行为人伪造证据的情形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本文标签: 捏造事实提起诉讼是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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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诡秘之人

    诡秘之人

    2022-03-14 07:14:27    回复

    人财物,应构成诈骗罪。由此可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在法院收集证据时提供虚假材料,都构成伪证罪。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触犯刑律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当事人应当善意提

  • 挡刀子

    挡刀子

    2022-03-14 07:42:48    回复

    供虚假的证据材料。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时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

  • 吧唧一个抱

    吧唧一个抱

    2022-03-14 10:01:08    回复

    据与虚假诉讼之间的关系(一)伪造证据的形式包括伪造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证据形式。(2)虚假诉讼的行为必须包括伪造证据的

  • 得陇又望蜀

    得陇又望蜀

    2022-03-14 03:05:33    回复

    00元。得知赵某申请鉴定后,刘多次向法院申请撤诉。赵明确表示,刘是否撤诉,要等鉴定结果出来,还原事情真相。最终,司法鉴定中心给出的鉴定意见是,借条中的签名笔迹“赵”并非赵所写,双方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经河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提供的借条上“赵

  • 禄发莲君

    禄发莲君

    2022-03-14 01:19:54    回复

    有趣

  • 惠彦豪彩

    惠彦豪彩

    2022-03-14 01:19:54    回复

    好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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