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4 | 评论:3
编辑|小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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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齐和林于2007年结婚,两人都是二婚。齐与前妻育有一女齐小某,林与前夫育有一子张。双方结婚时,齐肖某将满16周岁,齐肖某一直住在齐婆婆家。齐、林无再婚子女。肖毕业后在一家公司工作,收入稳定。2020年,齐去世。林一直一个人生活。林患有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每个月要花1500多元医药费。林找到齐肖某,说自己也是齐肖某的母亲。齐肖某有义务支付赡养费,齐肖某不承认。他认为林从来没有扮演过母亲的角色,他没有义务养活自己。林某将齐肖某告上法庭,要求齐肖某承担每月抚养费500元。
II 试验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孩子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其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考虑到林某与齐某的父亲登记结婚时,齐某尚未成年,可以认定双方形成法律上的继母女儿关系。林要求获得赡养费的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参照当地生活水平、双方收入及原告另一赡养人张某,判决齐肖某每月承担赡养费200元。
一审判决后,齐肖某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齐肖某提交了自己的居住信息和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其从初中开始一直住在奶奶家,齐某和林某未提供生活费,其生活费一直由其生母每月支付给800元和奶奶。
二审法院认为,林某与齐某父亲结婚时,齐某即将年满十六周岁,齐某从未与齐某、林某共同生活过。林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对原告的抚养教育义务。林每月退休金2700元,有医保。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目前缺乏劳动能力导致无生活来源,或者现有收入不能支持其生活和医疗费用,导致其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支付赡养费的条件,不应予以支持。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072条【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歧视。
或者继父、继母和由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的赡养义务和子女的抚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父母对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
四普法小贴士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继子女对继父母的抚养费有两种:一是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教育;二是继父母缺乏劳动力或生活困难。上述案件中,林某与齐某结婚时齐某虽未成年,但林某并未真正抚养齐某,林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故齐某不能承担抚养义务。然而,尊敬老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传统美德。齐肖某收到判决书后表示,将尽自己所能,适当给予林赡养费。
关于支付赡养费,法律也有相关规定:
1.关于赡养老人的对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定义为年满60周岁的人,因此请求起诉要求给付赡养费的当事人应当在60周岁;
二是赡养费不溯及既往,法院只会在起诉之日后对赡养费作出判决,而一般不会支持起诉之日前的赡养费;
第三,赡养费的支付标准与当地的生活费用、被赡养人的工资收入、被赡养人的子女数量直接相关。从司法实践来看,大部分赡养费在1000元以下。
本文标签: 女儿能为父亲起诉并辩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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