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0 | 评论:1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投诉书
镇平刑事诉讼法[2021]第3号
被告人刘某佳,男,汉族,1962年* * *月* * *日出生,身份证号6124281962 * * * * * * *,小学,陕西省镇平县人,现住陕西省镇平县* *镇* *村* *组,2000年涉嫌盗窃。2021年3月3日被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没有犯罪记录。
被告人黄某某,女,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4281963 * * * * * *,文盲或半文盲,陕西省镇平县人,现住陕西省镇平县* *镇* *村* *组,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2021年3月3日被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没有犯罪记录。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7年* * *月* *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81977 * * * * * *,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镇平县人,现住陕西省镇平县镇* *街,因盗窃于2020年3月3日被镇平逮捕。2021年3月3日被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没有犯罪记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李某某于2021年3月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21年3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对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表示认罪,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此案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在高速公路* *段捡拾废铁。他们在隧道口发现路边堆放着一堆钢模板,他们商量晚上在平针高速公路* *段盗窃钢模板。他们到家后,被告人黄某某告诉来家中玩耍的被告人李某某,他们将在夜间盗窃高速公路* *段隧道口的钢模板。李当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GG*****长安轻型普通货车带着刘某某、黄某某至高速公路* *标段隧道口,盗窃长150cm、宽70cm的红色钢模板30块,后以每斤0.8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乙3840元。2021年3月1日,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确认,3名被告人盗窃。案发后,被盗钢模板已全部返还平针高速公路* *段项目部,被告人上缴全部赃款,并取得平针高速公路* *段项目部谅解。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 .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户籍资料、案件登记表、到案流程、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检查记录;3.鉴定记录;4.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钢模板的价格鉴定结论;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取证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犯罪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佳、黄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理。建议判处三被告人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此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我在此传达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查员:洪娟
公诉人:于俊平
2021年3月24日
附:1。被告刘某佳,现住。镇平县XX镇XX村XX组XX;
2.被告黄某某现居。镇平县XX镇XX村XX组XX;
3.被告人李某某现住镇平县* *镇社区;
4.三卷档案;
5.十张CD;
6.三份罪与罚的保证书。
本文标签: 盗窃有谅解书可以不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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