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7 | 评论:3
肇事逃逸是指车辆驾驶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刑事追究,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违法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指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刑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在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处理:当事人应当采取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警等措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一定财产损失。当事人对损害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的,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解决损害赔偿事宜。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其先行行为将负有七项义务:(1)立即停车;(2)必须保护现场;(3)抢救伤员和财产;(4)移动时应标明位置;(5)迅速向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报告;(6)等待治疗;(7)对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的,可以先行离开现场,经协商后方可离开。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这七项义务,但故意回避,最终未能履行。这七项义务不仅仅是自己之前的行为所带来的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因为这七项义务已经被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从性质上看,其实属于一种逃避应尽义务的不作为行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面临的处罚[/s2/]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将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其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备案。
二。刑事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第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是“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事故后逃逸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不能只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事故发生后不逃离(或者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伤者被送往医院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后逃逸的,也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一)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60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导致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教唆驾驶人逃逸,因得不到救助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藏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人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来源:长沙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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