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1 | 评论:2
施工合同中有建设单位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虽然实践中很少执行,但当甲乙双方无法就工程价款达成一致,甚至进入司法程序时,施工承包商一般会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款延期支付的利息。这里分享一个老师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的方法。百度搜索关键词“祖国建材”可以下载造价信息的电子版扫描件。如果有急需信息价格又拿不到纸质期刊的朋友,可以先下载使用。让我们回到主题。
以下截图是作者负责的一个成本鉴定案例。总承包商对施工单位的利息索赔,可见数额非常巨大。因此,造价人员根据的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快速准确地计算出利息的数额,以便在协商或起诉时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涉及三个方面。第一是未付工程款数额的确定,第二是计息的时间节点,第三是计息应执行的利率基准。
确定未付项目资金的数额
至于工程款的多少,承包商要好好研究合同,工程款是按里程碑事件支付,还是按月产值支付,还是按其他条件支付。当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成立时,要及时行使其权力。即使建设单位暂时没有资金支付,也要按照合同要求的流程,完成项目申请的相关手续。以下是一个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说明承办人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和保留证据的必要性。
计息时间节点
法释[2020]25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计算时间和起息点: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支付。当事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视为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日期;
(2)建设工程未交付使用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日期;
(3)建设工程尚未交付,工程价款尚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从上面可以看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注意过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保留好工程实际投入使用的时间,或者竣工结算文件的接收记录等证据材料。
利息计算的利率基础
法释[2020]25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如何使用利率: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未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人纪要)第三部分《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借款合同明确规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进行借款合同延期
所以要区分时间节点,考虑利率是否在法律约定的标准之内,也就是
1.合同对利率有明确约定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约定为准;
2.没有明确约定的,截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以xx元本金为准,按照X年10月X日至2019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对于跨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应以该日为时间节点单独计算:以xx元本金为基数,按照X日至2019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按照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4.起点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息日至实际履行日计算利息。
从上述案例的判决中也可以看出计算过程。
其他相关问题:预付利息的计算
法释[2020]25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预付款及其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预付款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预付款支付时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的除外。对预付款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未约定预付款利息,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利率约定还应符合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约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按照每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LPR)牌价的4倍确定,而不是原规定中的24%和36%。
逾期支付项目利息的计算涉及的点很多,要考虑的情况也很复杂,尤其是已经停工的项目。所以需要我们造价人员熟悉法律法规,熟悉工程合同,熟悉基于过程数据的综合分析判断,可以说是一念之差,千里之差。处理这个问题时我们必须谨慎。
本文标签: 欠银行利息不还会被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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