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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报记者实习生程吉林省吉林市居民张女士因涉嫌诈骗当地一开发商,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26天。但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张女士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捏造事实隐瞒真相

本报记者实习生程

吉林省吉林市居民张女士因涉嫌诈骗当地一开发商,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26天。但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张女士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决定不起诉他。

原因是曾借钱给涉事开发商的张女士,在借款期间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现金收据,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张女士据此以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将开发商诉至法院,并胜诉。但开发商称涉案房产为贷款抵押,并非真实房屋买卖,以涉嫌诈骗罪将张女士起诉至警方。

本报讯(www.thepaper.cn)3月24日从张女士的代理人、北京市张铁岩律师事务所张新宇律师处获悉,其已接受张女士的委托,向吉林市永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赔偿。

女子被控诈骗,检方经审查认定不构成诈骗

蓟县公安局出具的《拘留通知书》显示,2019年7月4日,该局对涉嫌虚假诉讼罪的张女士刑事拘留。

被起诉诈骗会怎么样(女子起诉开发商履行购房合同胜诉后被指诈骗,检方决定不起诉)

张女士的律师宋树国介绍,永吉警方在将案件移送起诉时表示,2012年11月和2014年1月,张女士以高息将款项借给吉林尚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家公司)、尚家公司永吉分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刘先生,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与刘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现金收据,到房产部门办理预先登记,作为借款抵押物。在追回大部分借款本息后,张女士于2014年5月以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永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法院判决,意图将市值3318万余元的房屋据为己有。

吉林市检察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2019年9月,永吉警方以张女士涉嫌诈骗罪将该案移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蓟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移送吉林检察院审查起诉。吉林市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根据不起诉决定书,该院审查后查明,2011年,张女士经他人介绍认识了刘先生。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张女士多次向刘先生借款,用于永吉县尚家锦园小区建设,刘先生借款后偿还了部分本息。借款期间,张女士先后与尚佳公司永吉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尚佳公司永吉分公司分别出具收据710万元、1323万元,并到永吉县房产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

2014年5月19日,张女士向永吉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尚佳公司及其分公司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更名过户。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得到永吉县法院判决的支持,经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2018年7月,刘先生将涉案房产的部分钥匙交给张女士,涉案房产至今未更名过户。

刘先生认为涉案房产是贷款抵押,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并指控张女士欺诈。后侦查机关将张女士涉嫌诈骗一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吉林市检察院认为,综合现有证据,张女士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女士不起诉。

宋树国表示,刘先生和永吉警方均不服上述不起诉决定,分别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和复查。经吉林省检察院复查复核,维持吉林市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吉林省高院: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该报注意到,在张女士2014年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还是商品房买卖成为案件的焦点。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吉林中院于2015年12月作出的判决书显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张女士向法院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房款收据及《预购商品房登记成立申请书》,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尚家公司及其分公司辩称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提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是抵押合同,并提供了刘先生的银行对账单,但未提供借款合同、借据等相关证据。针对其抗辩主张,我院多次询问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等相关情况,尚佳公司及其分公司均无法解释清楚。刘先生提交的2011年5月至2014年4月在银行的账户对账单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大量款项往来,但不能证明其关于房屋买卖实际是民间借贷的抗辩主张成立。

吉林中院认为,综合分析双方提供的上述证据,张女士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尚佳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法院确认双方关系应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尚佳公司及其分公司不服吉林中院判决,向吉林省高院申请再审。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吉林省高院2016年12月作出的裁定书显示,经审查,尚佳公司及其分公司主张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提交了2012年8月8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4份,金额共计300万元。四份借款合同均未约定以购房款的形式作为抵押物,合同第四条约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上述抵押物办理他项权利后,甲方、尚佳公司及其分公司未提交双方办理他项权利、张女士履行合同支付借款的证据。此外,尚家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银行往来明细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大量资金往来,而不能证明这些资金往来与双方于2012年8月8日签订的四份借款合同相对应。因此,无法确认2012年8月8日签订的四份借款合同与涉案购房合同之间的关联性。原审查明,尚佳公司在原审中未提供借款合同,无法明确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没有任何问题。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双方法律关系为房屋买卖合同,不违背常理。尚家公司及其公司再审申请提出的几项理由均为单方分析,尚家公司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张女士出具购房发票的事实不一致,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吉林省高院认为,尚家公司在再审时提供了7份证据,但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尚家公司及其主张双方之间的关系为民间借贷。

据此,吉林省高院驳回了尚佳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张女士的代理律师、北京张铁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宇介绍,张女士自2019年7月4日被羁押至2019年11月7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羁押时间为126天。近日,他接受张女士委托,向永吉县检察院申请赔偿。

编辑:崔璇

校对:丁晓

本文标签: 诈骗犯被起诉了她会害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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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疯狂一夜

    疯狂一夜

    2022-03-14 04:09:18    回复

    4日被羁押至2019年11月7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羁押时间为126天。近日,他接受张女士委托,向永吉县检察院申请赔偿。编辑:崔璇校对:丁晓

  • 烈焰刀光

    烈焰刀光

    2022-03-14 05:50:12    回复

    院认为,综合现有证据,张女士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驱魔少年

    驱魔少年

    2022-03-14 11:26:26    回复

    吉警方在将案件移送起诉时表示,2012年11月和2014年1月,张女士以高息将款项借给吉林尚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家公司)、尚家公司永吉分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刘先生,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与刘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现金收据,到房产部门办理预先登记,作为借款抵押物。

  • 徐离忠妍宜

    徐离忠妍宜

    2022-03-14 01:12:29    回复

    w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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