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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如果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然后取保候审再起诉,因为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该申请赔偿? 首先我们来看看刑事拘留错误的依据是什么?(一)赔偿法

如果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然后取保候审再起诉,因为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该申请赔偿?


刑事拘留不起诉(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不起诉,刑事拘留要赔偿吗?)

首先我们来看看刑事拘留错误的依据是什么?

(一)赔偿法

第十七条【侵犯人身权利罪】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被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公民,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拘留公民,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然后决定撤案、不起诉或者决定宣告无罪,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市[2015]24号

第五条【非法拘禁罪】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被终止刑事责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罪: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

(二)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拘留公民,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的。

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从拘留之日起计算。

(三)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

(二)被害人或者现场证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脱逃的;

(五)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的;

(六)不说出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四)《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作者:陈卫东、游晶晶文章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13期

文章提到:

司法实践中,法官还应注意,对于非法拘禁罪,是采用行为违反标准,还是采用结果违反标准,解释中似乎没有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从有利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应采用结果非法认定标准,即只要结果造成非法拘禁,就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但在司法实践中,似乎更倾向于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这显然更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决策,也避免了大量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起诉的案件面临赔偿的问题。

刑事拘留不起诉(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不起诉,刑事拘留要赔偿吗?)

其次,看两个典型案例

1。张因违法刑事拘留、非法拘禁申请房山分局赔偿


审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京02委补偿11号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向房山分局报案,称张、董、常殿飞、张庆恒等人与公司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其过户费、代理费430万元。同日,房山分局受理了张红军的举报。房山分局经调查认为,常殿飞、张等人涉嫌合同诈骗。2016年5月18日,张到房山分局投案自首。同日,房山分局决定对张刑事拘留,并扣押张主动退还的80万元。2016年5月20日,房山分局决定将张的拘留期限延长至7日。2016年5月24日,房山分局将扣押的80万元返还给张红军。2016年5月25日,房山分局决定将张的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2016年6月14日,房山分局决定对张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7日,房山分局将张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移送房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7月7日,房山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考虑到张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张不起诉。

结果:本案房山分局办理常殿飞、张等合同诈骗案。根据被害人陈述、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张本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张涉嫌合同诈骗,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对张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本案通过法定程序延长了羁押期限,不存在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限的情况。因此,房山分局对张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不属于《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赔偿的情形。房山分局扣押张主动退还的80万元,并及时退还,也不属于《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非法扣押。

启示: 不构成犯罪,不起诉,不能直接推断刑事拘留错误,需要根据情节具体判断。因此,可以看出,在实践中,法院坚持的是违法行为理论

2。常因违法刑事拘留向通州分局申请赔偿


审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京02委赔8号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1日21时许,通州分局焦王庄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西潞苑小区西上1号棋牌室查处非法赌博活动。在对涉嫌赌博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常不配合民警工作,并对民警进行拖拽。在此过程中,警察王玮摔倒在地,肘部受伤。同一天,常被传唤到通州分局永顺派出所接受讯问。同日,通州分局对常妨碍公务一案进行调查。2016年10月22日,北京市红十字紧急救援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损伤程度检验初步意见》。初步意见是,王伟的伤情暂定为轻伤。同日,通州分局决定对常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5日,通州分局决定延长常拘留期限至7日。2016年10月28日,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伟伤情为轻伤。同日,通州分局提请通州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常。2016年11月4日,通州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认为常涉嫌妨害公务,但无逮捕必要,决定对常不批准逮捕。2016年11月5日,通州分局决定对常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2日,通州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常主观上没有妨碍公务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妨碍公务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对常不起诉

结果:本案通州分局办理常妨碍公务一案,根据常的供述、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司法鉴定、现场录像等证据,认为常的行为涉嫌妨碍公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对常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本案通过法定程序延长了羁押期限,不存在羁押期限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限的情况。故本案不符合《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予以赔偿的情形,本院不能支持常的赔偿请求。

启示录: 同例4。法院不构成犯罪不起诉,不能作为认定刑事拘留违法的依据。

综上所述,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不起诉,是否应该赔偿拘役?

答案是:不一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要根据当时的刑事拘留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如果是这样,就不应该支付任何赔偿。如果没有,那么就需要赔偿。[/s2/]

本文标签: 交警只有权拘留没权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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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拳拳杀气

    拳拳杀气

    2022-03-14 10:19:32    回复

    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对常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本案通过法定程序延长了羁押期限,不存在羁押期限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限的情况。故本案不符合《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予以赔

  • 扛不住你的诱惑

    扛不住你的诱惑

    2022-03-14 07:17:36    回复

    ,那么就需要赔偿。[/s2/]

  • 吃一堑长一智

    吃一堑长一智

    2022-03-14 09:16:23    回复

    公司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其过户费、代理费430万元。同日,房山分局受理了张红军的举报。房山分局经调查认为,常殿飞、张等人涉嫌合同诈骗。2016年5月18日,张到房山分局投案自首。同日,房山分局决定对张刑事拘留,并扣押张主动退还的80万元。2016年5月20日,房山分局决定将张的拘留期限延长至7日。

  • 侧目不屑

    侧目不屑

    2022-03-14 03:31:25    回复

    自由赔偿金从拘留之日起计算。(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二)被害人或者现场证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

  • 莫晨清蓝

    莫晨清蓝

    2022-03-14 01:10:22    回复

    是吗

  • 荣蓝磊香

    荣蓝磊香

    2022-03-14 01:10:22    回复

    这人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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