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0 | 评论:3
赌场罪无罪不起诉案件综述——以108个案件为样本
注:本文为原创,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简介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博设备和资金,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是司法实践中常见、高发的犯罪之一。
对赌场犯罪不起诉的研究,既能反映一般刑事案件中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普遍情况,又能反映赌场犯罪构成要件的特点。根据实际案例,总结赌场犯罪不起诉的情况,归纳论据,可以为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包括法院阶段检察院撤回起诉后的不起诉决定)实现有效辩护提供参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笔者通过公开渠道检索开设赌场罪的公开文献,查找了2021年上半年31个省份或地区的近500件不起诉案件,主要针对其中发现的108份不起诉决定书,总结出47条有效的无罪论据,以供参考。
目录
一、因证据不足不予起诉(存疑不予起诉)
(1)本案证据难以认定行为人赌场的赌资数额和获利情况,不符合起诉条件。
(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通过设立赌博场所并接受投注、设立赌博场所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代理赌博场所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场所利润分成等方式开设赌场的。,不符合起诉条件。
(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赌博网站账号的相关信息,涉案赌资、参赌人数、抽头利润数额不清。行为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不需要退回补充侦查。
(4)本案证据不足,缺乏涉案赌博机的关键物证,无法认定不起诉人的机器是赌博机,不符合起诉条件。
(5)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有开设赌场的犯罪故意,以及开设赌场所使用的赌博软件是否来自被告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六)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不起诉人参与期间赌博集团内赌资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参赌人员超过20人,不能认定不起诉人构成开设赌场罪,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7)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是经营赌场的共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8)现有证据既不能排除不起诉人行为的嫌疑,也不能证明不起诉人参与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不符合起诉条件。
(9)现有证据无法查明非被追诉人是否组织中国公民境外赌博,也无法查明非被追诉人是否在赌博大厅开户洗码,为中国公民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不起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0)能够证明不起诉人是岔路口赌博游戏店股东的证据只有同案被告人的证言,其他证人的证言为间接证据或个人推断。证言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且没有相应的账目、银行对账单等书证支持。所以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11)未采集APP电子数据,导致本案犯罪手段、参赌人数、赌博金额、获利、违法所得来源等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
(12)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他参与了赌场提成分红,不符合起诉条件。
(13)不被追诉人主观上是否与共同被告人有开设赌场的共同故意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4)公安局认定的不起诉人负责赌博、看现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15)目前证据不足以证明某网站是赌博网站,不起诉人的行为是开设赌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16)不起诉人受雇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事实不清,缺乏客观证据支持,仅有其供述难以定罪,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
(17)不起诉的被告人明知公司开发赌博游戏软件,仍接受公司安排从事推销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8)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不起诉人销售“私彩”的数额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达到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不起诉人涉嫌开设赌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9)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人与同案被告人合谋开设赌场与其参与赌场管理、持股、分红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
(20)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不起诉的人是赌场的出资人、经营者,或者是参与赌场利润分成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人,或者是POS机的提供者。
(二十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赌客账户与不起诉人支付宝账户之间的关联性,证明不起诉人代理收取22万余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2)本案中,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不被追诉人介绍给他人的平台是赌博平台,不符合追诉条件。
(23)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不被追诉人参与犯罪,不足以证明不被追诉人具有获取回扣的主观故意,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
(24)因被不起诉人抽头谋利的6万元,只做了自己的供述,未核实被不起诉人发展的初级合伙人或赌客。被告人未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5)本案仅有不起诉人的供述和部分证人证言,无相关客观证据支持,现有证据未形成完整链条,无法准确认定不起诉人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的时间、抽头获利数额和各自分赃数额,全案证据达不到真实、充分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26)不起诉人的供述与同案犯、他人的供述和辩解不一致,与证人证言不一致,不能相互印证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不起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因此,不起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
(二十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不起诉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国(境)外参与赌博的标准,且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28)赌场使用的场地是否由不被追诉人提供,不被追诉人是否收费尚未查明,不符合追诉条件。
(29)本案是聚众赌博的行为,不是开设赌场的行为。在聚众赌博中,不起诉人参与聚众抽头渔利,赌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无需再次退回补充侦查。
(30)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二。酌情不起诉
(1)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就是自首,认罪认罚,不用罚。
(2)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初犯、偶犯、犯罪中止、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不予处罚。
(3)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自愿认罪接受处罚的,可以免除处罚。
(4)作为从犯,仅提供轻微帮助,应属轻微犯罪,愿意认罪认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5)坦白、退赔、认罪悔罪,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6)犯罪情节轻微,有立功表现,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且犯罪人自愿认罪并从轻处罚。
(7)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情节轻微,有从犯、认罪、从轻处罚情节。
三。法定不起诉
案例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二: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案例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
案例四:不起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没有犯罪事实。
案例五: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少量财物输赢从事娱乐活动,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且只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等。,不应以赌博论处,被追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六:被聘用的不起诉人通过微信在赌场接受赌博,替换同等数额的现金进行赌博并领取一定报酬的行为,不属于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七:不起诉人对同案被告人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开设赌场的事实“不知情”,不符合开设赌场罪共犯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案例八:不起诉人因病死亡。
案例九:未被赏识的人明知赌博者在其店铺内未停止赌博,未组织赌博,为他人提供临时赌博场所,未从赌博中获利,未形成专门的、习惯性的、长期的开设赌场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或者其他罪。
案例十:不起诉的人是专职司机,没有参与赌场经营活动,没有犯罪事实。
由于篇幅有限,仅分享法定不起诉案件:
案例一:不起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理由:2016年12月29日,* *公司与* *科技有限公司以* *公司原有的“棋圈”游戏软件为基础,结合* *麻将的特点,共同开发了“* *麻将软件”,并开始推广该软件。2017年6月起,邹某某成为该平台推广人员,组建微信朋友圈,利用棋牌圈软件销售打麻将的虚拟“* *”房卡开房,赚取买卖钻石差价。法院认为,邹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
(选自:清检刑不起诉一部[2021]33号)
案例二: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理由:被告人赵某、朱某某在废品收购站等地开设赌场,以“数字竞猜”等方式组织赌客聚众赌博,赌资一百余万元。朱某某、赵某组织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废品收购站赌博时被当场抓获,缴获赌资。赵某每次给赌场内负责抽奖和兑换现金的匡某某、胡某某一两百元。他们没有参与赌场利润分成,也没有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犯罪情节轻微。我院认为,匡某某的上述行为明显轻微,不具有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来自:孟建刑一不起诉庭[2020]12号)
类似案例:绥检一刑不诉字(2020)第102号
案例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
不起诉理由:郭某某(已起诉)在* *县* *街(* *街)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并雇佣未被起诉的王某某帮助其维修赌博机。王某某明知郭某某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直接帮助,非法获利。非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公安局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王某某的犯罪行为至2014年7月1日止。他的法定最高刑罚是三年监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诉时效已过。
(来自:检察署刑事检控二部字[2021]第36号)
案例四:不起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没有犯罪事实。
不起诉理由:不起诉的被告人陆某某到郑某某、马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帮助庄家理角,即整理吃输的钱,帮助庄家交接钱,以便庄家在庄庄获利后从庄家处得到报酬。至2018年* *时,不起诉人陆某某在赌场已有十余天,共获利约2000元。法院认为,陆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存在犯罪事实。
(来自:临检公诉字[2018]第212号)
案例五: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少量财物输赢从事娱乐活动,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且只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等。,不应以赌博论处,被追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理由:林某某经营棋牌室,仅按人数收取少量场地费和服务费。根据高亮2005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以少量金钱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的经营活动,不应以赌博论处。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来自:侯健刑一不起诉科[2021]4号)
类似案例:博罗县〔2021〕9号、琼海县〔2020〕92号、吴〔2021〕32号。
案例六:被聘用的不起诉人通过微信在赌场接受赌博,替换同等数额的现金进行赌博并领取一定报酬的行为,不属于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不被追诉人尤某受雇于尤某,通过微信* * * *在赌场接受赌博,替代同等数额现金进行赌博并收取一定报酬的行为,不属于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
(来自:E&E检刑一不起诉字[2021]第21号)
案例七:不起诉人对同案被告人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开设赌场的事实“不知情”,不符合开设赌场罪共犯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不起诉的龚某某对姚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开设赌场的行为“不知情”,不符合开设赌场罪共犯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来自:河检刑事不起诉一部[2021]4号)
案例八:不起诉人因病死亡。
(选自:穗天[2019]67号。
同类案件:渝刑检终字(2020)第103号梁刑事不起诉
案例九:未被赏识的人明知赌博者在其店铺内未停止赌博,未组织赌博,为他人提供临时赌博场所,未从赌博中获利,未形成专门的、习惯性的、长期的开设赌场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或者其他罪。
(来自:财检刑不起诉〔2020〕17号)
案例十:不起诉的人是专职司机,没有参与赌场经营活动,没有犯罪事实。
不起诉理由:2011年至2015年,张某某通过用电脑登录境外网站* *并实时转播赌场图像的方式开设“* *”网络赌场,每场抽5%或10%的水。2013年至2015年,赌场开业时,张某某雇佣刘某某为司机接送张某某。本院认为,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张某某的专职司机,未参与赌场经营活动,不存在犯罪事实。
(来自:汉区检察院刑不起诉一科〔2020〕97号)
注:本文完成于2021年7月2日,首发于微信官方账号(全文),后在其他自媒体平台发布。图片来自网络,如侵犯您的权益,请告知。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如果您有兴趣就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交流或讨论,请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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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小熊历险记
2022-03-14 08:30:31 回复
安局认定的不起诉人负责赌博、看现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15)目前证据不足以证明某网站是赌博网站,不起诉人的行为是开设赌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16)不起诉人受雇领取高
回忆往事
2022-03-14 10:55:16 回复
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存在犯罪事实。(来自:临检公诉字[2018]第212号)案例五: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少量财物输赢从事娱乐活动,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且只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等。,不应以赌博论处,被追诉人的行为不构成
亲爱的早上好吖
2022-03-14 02:57:47 回复
等。,不应以赌博论处,被追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起诉理由:林某某经营棋牌室,仅按人数收取少量场地费和服务费。根据高亮2005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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