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9 | 评论:1
一、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主要防御方向
1.盗窃金额。
案例:2014年6月,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德清县月城镇将一辆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深蓝色女式雅马哈牌摩托车卖给文某某。经查证,该摩托车系被害人冼某某于2014年6月9日盗窃。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684元。2014年7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跑到肇庆市区楼下,用随身携带的六角钥匙,将一辆车牌号为粤* *白牌的女摩托车停放在此处,盗为己用。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942元。该车于2014年8月5日取得,现已归还给受害人。
不起诉分析: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上述行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2.有返还财产、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
案由:2019年7月8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男,21岁)停放在该处的绿源牌72V20Ah铅酸蓄电池电动车一辆(评估价值人民币2394元)、固胜牌72V32Ah锂电池一组(评估价值人民币1950元)及电动自行车一辆。涉案财物已追回并返还。
不起诉分析:不起诉人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非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现涉案财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王某某对赵某某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不起诉的赵某某不起诉。
3.有自首、认罪、从轻处罚的情节。
案情:2021年10月9日10时许,夏某某在赫山区* *镇* *河段钓鱼时,在路边捡到被害人林某某的手机。夏某某查看手机时,发现林某某微信里有3000元。破译林某某微信的支付密码后,以微信二维码支付的方式,将林某某微信内的2990元盗入自己的微信。晚上22时许,夏某某将被盗的2990元及手机归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2021年10月13日,夏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不起诉分析:不起诉人夏某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谅解、自首情节,且已表示认罪,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本文标签: 多次盗窃可以做不起诉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一牛法经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网友点评
死撑硬抗
2022-03-14 04:58:43 回复
一、相关法律法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江湖惊叹
2022-03-14 03:31:07 回复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主要防御方向1.盗窃金额。案例:2014年6月,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德清县月城镇将一辆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深蓝色女式雅马哈牌摩托车卖
疯狂一夜
2022-03-14 12:06:53 回复
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主要防御方向1.盗窃金额。案例:2014年6月,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德清县月城镇将一辆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深蓝色女式雅马哈牌摩托车卖给文
本文已有1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