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71 | 评论:2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民事判决书。
四川石棉人邓和刘离婚后又再婚两次。婚姻期间,刘背着罗,转账买房买车。刘死后,其妻邓两次请求第三人返还其夫给予的107.7万元。对此,成都中院于今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罗返还邓48.64万元。
裁判文书网
两个人分分合合,
已婚男人对第三者不忠。
邓和刘出生于20世纪60年代,于1987年6月29日登记结婚。在结婚20年后,他们同意于2007年4月11日离婚。
后双方于2009年9月16日复婚,并约定于2017年3月23日再次离婚。两份离婚协议中,写明“现金存款归各人名下。”2018年3月29日,双方再次复婚,而这次复婚后,几个月后(2018年7月27日)刘因病去世。
令人惊讶的是,在邓和刘多次结婚离婚的过程中,出现了第三者罗某。两年时间里,刘将巨额款项转给1987年出生的女方,用于买房、买车,全部归女方所有。
法院确认,邓某与刘某结婚期间,2015年4月13日至2017年2月17日,刘某先后向罗某银行账户转账74.7万元。不仅进行了婚内转账,2018年3月14日,邓某与刘某离婚期间,刘某还向罗某转账10万元。
同时,2015年6月12日,罗某购买了一辆价值20余万元的丰田汽车,刘某用信用卡支付了5000元(该车余款22.1万元现金支付)。但在罗买车之前,在刘某的银行交易明细中,刘某分两次从该卡中取走现金20万元。
关于两人的关系,刘在世的时候,罗给他出具了一份承诺书,上面写道:“我,罗,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是刘的女朋友,刘在这两年里给了我很多生活上和物质上的帮助。现在我罗已经和刘绝交了。为答谢刘这两年的帮助,我愿意在三年后出售后(如果按政策改变现有政策的话)取得产权。
刘某死亡后,邓某认为罗某是其与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第三者,罗某本人不具备支付大额购车款的经济实力。购房、购车款均为丈夫刘出资,丈夫过户支付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返还婚内外转账款共计107.7万元(购房款64万、手机银行转账款10.7万、还债款10万、临时车辆赠与款23万)。
重点:
转让给第三方算不算赠与?而且有效吗?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刘转给罗的全部款项是否属于赠与,赠与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配偶一方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另一异性婚外同居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同居关系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故刘某与罗某的同居关系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罗某称,刘某转给他的钱,是他们同居期间用于共同生活和购买共同生活用的房产。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现有证据,罗无偿收受刘的转账款项,故本案应认定为赠与合同纠纷。
论赠与行为的效力。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未选择其他财产制度的,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所有权,权利平等。一方无权以单独赠与他人的方式处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刘转给罗的74.7万元发生在刘与邓第二次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邓、刘虽约定各自名下现金存款归各自所有,但离婚时只能处理现金存款。婚姻存续期间,刘某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罗某,邓某不知情,未予追认,离婚时未对该财产进行处理。故刘给予罗的钱款中,邓某应享有并分割,即罗某应向邓某返还37.35万元。
对于邓要求返还的购车款,仅有刘某转账凭证5000元,其余凭证均不足以证明刘某支付罗某购车款,故一审法院仅支持罗某返还邓某购车款2500元及上述37.35万元,共计37.6万元。
妻子不服判决,再次上诉:
觉得几百万的礼金应该全额返还。
邓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认为,丈夫刘在婚姻存续期间送给罗现金84.7万元(购房款64万元、手机银行款10.7万元、还债款10万元)、价值约23万元的汽车一辆,共计价值107.7万元。
她认为,虽然丈夫只有5000元的购车证明,但在罗与丈夫的录音中,罗曾说过“你给我的东西,我却没有借给你,我对你真的没话说”,充分证明了车是丈夫刘出钱的事实。罗某自称是借现金买车,但未提交相关取款记录,且证人与罗某有关联,证人证言证明不足,通过大额负债买车不合理。
此外,邓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在婚姻关系期间,丈夫和妻子拥有100%的婚姻财产,而不是只有50%。“你不能处分其中任何一部分,而罗在明知刘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刘交往,并取得财物,违背公序良俗和主流价值观,是不好的。”故应全额返还其丈夫刘给予罗的107.7万元。
二审改版:
再次确认刘实缴现金出资。
二审法院认为,在一审提交的刘某与罗某的谈话录音中,可以清楚地听到刘某向罗某表达了其认为涉案车辆全部由他出资并要求罗某返还车辆的意见,而罗某在答辩中不仅没有明确否认这一意见,还作出了“是你给我的,不是我借给你的,对你真的很无语”的表述。二审法院认为,刘某与罗某的谈话录音与邓某的主张有关,具有证明力,故确认了涉案车辆为刘某购买的事实。故对一审认定刘仅捐赠5000元购车款予以纠正。
其次,刘某于2018年3月14日向罗某转账10万元时,刘某与邓某不存在婚姻关系,且该转账为处置个人财产,与邓某无关,故确认刘某向罗某捐款金额为97.28万元(购车22.58万、购房64万、手机银行10.7万)。
其次,罗是应当将赠与金额的50%返还给邓,还是应当全额返还?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将涉案款物送给罗某后,同意于2017年3月23日与邓某离婚。刘某与邓某协议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已不处于共同所有状态,应依法分割。虽然后来再婚,但名下应分割的财产属于自己婚前财产,性质不会因为再婚而改变。因此,邓无权要求罗全额返还共同所有案中的礼金。
对于刘某的这部分是否应当返还,法院认为,刘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违反公序良俗与他人发展恋爱关系并赠与他人,属于违法原因给付,无需对其本人的部分财产给予司法保护,否则会对罗某造成新的不公平结果。故一审认定罗应向邓返还赠与金额的50%并无不妥,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判令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486400元返还邓。
红星新闻记者张玲
编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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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丈夫去世还能起诉小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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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最强无敌熊孩子
2022-03-14 10:38:01 回复
未提交相关取款记录,且证人与罗某有关联,证人证言证明不足,通过大额负债买车不合理。此外,邓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在婚姻关系期间,丈夫和妻子拥有100%的婚姻财产,而不是只有50%。“你不能处分其中任何一部分,而罗在明知刘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刘交往,并取得财物,违背公序良俗和主流价
夏日奇遇
2022-03-14 03:26:09 回复
元。妻子不服判决,再次上诉:觉得几百万的礼金应该全额返还。邓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认为,丈夫刘在婚姻存续期间送给罗现金84.7万元(购房款64万元、手机银行款10.7万元、还债款10万元)、价值约23万元的汽车一辆,共计价值107.7万元。她认为,虽然丈夫只有5000元
最强无敌熊孩子
2022-03-14 07:38:33 回复
点主要在于刘转给罗的全部款项是否属于赠与,赠与是否有效。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配偶一方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另一异性婚外同居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雨林沐风
2022-03-14 11:28:39 回复
7万元。二审改版:再次确认刘实缴现金出资。二审法院认为,在一审提交的刘某与罗某的谈话录音中,可以清楚地听到刘某向罗某表达了其认为涉案车辆全部由他出资并要求罗某返还车辆的意见,而罗某在答辩中不仅没有明确否认这一意见,还作出了“是你给我的,不是我借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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