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0 | 评论:2
近日,四川某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男子起诉一女子还钱,法院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驳回诉讼。为什么?
2018年的一天,李俊(化名)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叫秦望(化名)的同城女子。他们愉快地交谈着。时间长了,李俊开始迷恋她。表达了心意后,两人很快坠入爱河,经常一起出去玩。恋爱几个月后,李俊要求秦望搬到一起住。秦望看着李俊真诚的眼睛,觉得她不能再隐瞒下去了。她向李俊透露,她的真名是温琼(化名),她已经结婚了。听到这个消息的李俊仍然掉进了冰洞里,但他不愿意放手。据温琼说,她的丈夫常年在外地工作,很少关心她,他们的感情很淡,所以李俊想“偷偷溜进来”,让他们离婚。
于是,两人继续以恋人的身份相处。在此期间,为了赢得温琼的芳心,李俊为她花费并转账共计约4.5万元。到了2020年,因为疫情,温琼的丈夫不再外出打工,夫妻感情有所改善。经过慎重考虑,温琼决定和李军分手
李俊看到温琼的坚决态度,不得不同意。但是,人可以走,钱必须要还。2020年11月9日,李俊约好温琼,交给她一张事先写好的借条,上面写着:“今天,2020年11月9日,我向李俊借款人民币45000元,承诺2021年1月前全部还清。”李俊要求温琼签字盖章,否则她会告诉丈夫他们的婚外情。李俊还要求温琼在借条上签下“秦望”和“温琼”的名字。
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温琼未向李军偿还借款,经其催收,温琼于2021年5月转账12000元给他,剩余33000元由温琼偿还,但其一直未转账。多次讨债未果后,李俊将温琼告上法庭。
庭审中,李俊主张与温琼是借贷关系,并出示了微信转账记录、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还款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其借给温琼45000元,温琼已还12000元,尚欠33000元。
温琼不认可李俊的诉讼请求,认为李俊向其付款的目的是为了双方在情人关系期间的共同生活。转账频繁且金额较小,其性质应视为赠与而非借贷。温琼返还李俊12000元是赠与的返还,不是借款的偿还。
法院认为,李俊知道温琼有家庭,但他仍与她保持婚外关系。无论是赠与还是借贷,这笔钱都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因此而损失利益的,应当对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由被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认为,关于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行为的法律不应给予他们强制履行或提供其他补救措施。
综上所述,李俊的上诉与诉讼无关,法院裁定驳回李俊的诉讼。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序良俗,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婚外恋是社会伦理不允许的。在这种情况下,李俊看似富有空,但实际上,他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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