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3 | 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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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吗?这次推荐一个经典案例,法院的决心值得借鉴:这次推荐一个经典案例,法院的决心值得借鉴: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林敏钟艺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
上诉人李灌不服临猗罗庄人民法院(2013)临猗民一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庭审已经结束。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他们于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9月25日举行婚礼后同居,婚后未生育。
原、被告婚姻生活期间,因双方感情不和,被告患有男性疾病但不积极治疗,夫妻关系出现分裂。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离家与被告分居。2013年7月8日,袁向法院提出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原告张某某诉称,被告李某某患有性功能障碍,因被告不积极治疗,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提交了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10月23日在临沂市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及一张中草药费收据。门诊病历中主诉为阳痿早泄,收据中医保账户名为李某某。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仅同居一个月,原、被告产生矛盾,分居。到目前为止,双方还没有建立牢固的夫妻关系。现原告以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不能共同生活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应该认为原、被告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故依法应准许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因上诉人患有阳痿早泄,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患阳痿早泄的证据是诊所的主观诊断证明,诊断证明的真实性不明。另外,阳痿、早泄不是不治之症,不能等同于性功能障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张某某答辩称,上诉人阳痿早泄自被上诉人陪同其到临沂市人民医院诊断后一直未得到治疗,无治疗证据,最后未治愈。
上诉人还提交了2014年1月在医院体检,证明上诉人身体健康。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提交的检查是精液动态分析,只能证明精液正常,不能证明上诉人人体机能正常。二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婚前有共同感情,婚后短期同居,未建立牢固的夫妻关系。上诉人以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一审中,上诉人李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仅由其父母到庭说明情况,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分居时间较短,且分居后长期不联系。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无不妥。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标签: 起诉后可以过夫妻生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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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宠小新娘
2022-03-14 04:38:04 回复
被告产生矛盾,分居。到目前为止,双方还没有建立牢固的夫妻关系。现原告以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不能共同生活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应该认为原、被告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故依法应准许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李某某不服一审
清风素笺
2022-03-14 05:36:31 回复
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林敏钟艺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上诉人李灌不服临猗罗庄人民法院(2013)临猗民一
流年风月
2022-03-14 06:18:37 回复
,且分居后长期不联系。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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