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2 | 评论:1
摘要:
张三和李四结婚后,因为李四害怕,一直没有发生关系。感情破裂后,张三起诉离婚,要求返还彩礼。会支持吗?
这里有一个小例子可以帮助你更好的理解。
李四,女,28岁,江苏人,和张三是情侣。
张三世,男,30岁,山东人,和李四一起上学,是李四的学长。他在大学期间疯狂追求李四,最后赢得美人归。
毕业后,两人关系稳定,双方父母都见过面,对孩子也很满意。
张三和李四自然结婚了。结婚时,张三主动给李四5元彩礼,给李四买衣服和化妆品。
但是李四的妈妈觉得5万元有点寒酸,找张三和他父母要了10万元。后来,他们登记结婚了。
结婚三年后,他们一直没有孩子。经过询问,原来他们从未发生过性关系。
刚开始的时候,李四因为没有经验,非常害怕。婚后,他几次试图和张三发生关系,都没有成功。
后来张三多次索要,李四却以各种理由要求。
这也成为了两颗心之间的鸿沟。
因为一直没有孩子,父母也一再催着要抱孙子,所以吵了很多次架,感情出现了分裂。
【/s2/】张三最终向法院提出离婚,称婚后没有关系,要求返还彩礼。
那么这个小案例中,张三主动给李四的5万元是彩礼,但是后来李四母亲给张三的10万元是通过婚姻取得的财产,不是彩礼,应该全额返还。
所谓彩礼,又叫“钱礼”、“嫁妆”、“聘礼”、“聘金”。
是一方(主要是男方)及其亲属按习俗付给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及其亲属的钱。
给付彩礼的行为,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
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物”。
有人得出结论,以后男方结婚,没必要给女方彩礼。
可以肯定的是,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
不等同于禁止彩礼通过婚姻索要财物。
通过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女方通过婚姻向男方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前提的行为。
禁止通过婚姻索要财物的目的是杜绝奢靡攀比,因为婚姻不是“卖女儿”,主要是防止一些心智不纯的父母向子女的婚姻幸福要钱。
【/s2/】但是按照当地的婚姻传统,结婚的时候想要得到一份好的彩礼,就要适当的给新娘一定的彩礼,这是法律允许的。
两者的区别在于是男方主动提出还是女方主动提出。
如果是自愿提供的,那就是赠与,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彩礼。如果是女方主动提出的,那就是索取,也就是通过婚姻索取财物。
那么,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彩礼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当事人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彩礼一般是男方为了在婚前娶她,按照习俗付给女方的钱。
所以,是婚前赠与女方的,在性质上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即使以后双方关系破裂,男方也不能要求正常情况下的返还。
但是,有三个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认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造成付款人生活困难的婚前付款。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案例中,张三与李四已经登记结婚,不符合第一条,且婚后同居三年,不符合第二条,彩礼也未造成张三生活困难,不符合第三条。
在这个规定中,并没有因为婚后没有关系就要返还彩礼的规定,所以张三离婚后不能要求返还5万元彩礼。
我们可以继续扩张。【/s2/】女方父母给的嫁妆是婚前她的个人财产还是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
要区分嫁妆是在结婚登记前给的还是结婚登记后给的。
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女方父母已经与她结婚,那么,属于婚前父母给予她的赠与,属于她的婚前财产,但如果是婚后父母给予的,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4款的规定[/S2 属于“继承或赠与的财产”
但婚后,女方父母在给女方嫁妆时签订了赠与合同,其中明确规定只给女方,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款“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只属于一方的财产”仍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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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起诉后可以过夫妻生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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