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39 | 评论:3
近日,一女子向他人提供POS机收取电信诈骗犯罪所得并转为现金,被瑞金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1年4月15日,被告人罗某某经朋友介绍,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某宾馆房间内,将一张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和一台与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账户绑定的POS机提供给他人收款进行现金转账,罗某某每收款1万元可获得好处费40元。经查,上述三个账户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诈骗,境外电信诈骗分子利用罗某某提供的账户,将被电信诈骗的张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等22人的被骗资金进行归集、转移,共计51.1万元,其中罗某某共获得利益1071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钱款,通过向同案被告人提供POS机、银行账户等方式,帮助转移赃款51.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资料来源: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本文标签: 被诈骗起诉收款人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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