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6 | 评论:3
情况
原告林毅与被告张三是高中同学。2019年5月1日,张三以生意周转为由,通过微信向林怡借款5万元。当日,林总将5万元转入张三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账户。2019年6月20日,张三通过微信聊天再次向林义借款6万元,林义当天分两次向张三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2万元、4万元。2020年8月17日,在林义的催促下,张三偿还了林义1万元,但林义未能收回剩余的10万元。2021年1月8日,林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三偿还借款10万元,并按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利息,自2021年1月8日起至付款日止。
法院判决
被告张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林怡借款10万元;驳回原告林毅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析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息借贷,贷款利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无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确利息支付方式,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视为无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对借款利息的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本案中,被告张三向原告林毅借款。林毅同意并实际转账11万元至张三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双方借款意思表示真实,林毅实际履行了借款义务,双方借款关系成立。虽然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但林毅多次催促张三还款,并给了张三一个合理的期限,但张三未能偿还欠款。林义有权起诉张三偿还剩余未偿还贷款本金。但因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认定为无利息,故法院未支持原告林毅的利息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律师
赵凤仙律师:云南丁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广东培正学院,法学学士;自加入云南丁琪律师事务所以来,我一直参与处理婚姻家庭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努力以专业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资料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编辑:陈定才
编辑:傅
编辑:王志宏
本文标签: 起诉借款可以追加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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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抱熊掌
2022-03-14 01:14:24 回复
有约定借款期限,但林毅多次催促张三还款,并给了张三一个合理的期限,但张三未能偿还欠款。林义有权起诉张三偿还剩余未偿还贷款本金。但因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认定为无利息,故法院未支持原告林毅的利息
总有贱人想害朕
2022-03-14 08:12: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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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3:37: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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