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28 | 评论:2
一、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案例分析
1.案例:2019年11月13日3时许,被告人邵某勇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维也纳酒店门前停放的本田奥德赛轿车内,盗窃现金70070元、澳门币2010元、美元150元、香烟7盒、太阳镜1副、水杯1个。被警方逮捕后。2019年11月30日,被害人崔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邵某勇表示谅解。
2.辩护观点:
(1)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案发后不久,被告人邵某勇主动在被害人车辆上留下联系电话,并坚持在现场等候,直至被返回现场的民警带走。回到现场后,他发现涉事车辆的车窗已经被关上,受害人应该已经报警。
(3)公安机关在本案中提到被告人轻微抗拒,与前案矛盾,希望法院进一步核实,故认为被告人邵某勇有自首情节。
(4)是初犯或者偶犯,母亲患有严重疾病,建议减轻处罚的。即使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勇的自首情节不充分,希望向最高法院申请特别减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3.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定罪。至于辩方被告人邵某勇系初犯,自愿认罪,案发后主动返回现场归还财物,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邵某勇犯罪后返回现场归还财物,在现场等候明知他人报警,犯罪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建议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邵某勇因后悔与朋友返回现场归还财物,发现被害人车辆窗户已关无法归还,遂在现场等候。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邵某勇当时知道他人报警,警方在调取监控的过程中发现了被告人。在随后的辨认过程中,被告人邵某勇辩称不是盗窃,而是帮助他人保管财物。可以看出,其目的只是为了返还财产,并不是为了自首,也不是自愿自愿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管控之下,随时准备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所以他并不具备主动、自愿自首的条件。依法不承认自首。因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首,建议减轻处罚、缓刑的意见,我院不予采纳。最终,被告人邵某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中一项)。
4.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邵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邵某勇系初犯,自愿认罪。案发后,他主动返回现场归还财物。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邵某勇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有关意见,我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根据邵某勇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性质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故法院改判。改判:邵某勇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文标签: 盗窃谅解书可以不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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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撩妹导师
2022-03-14 07:43:02 回复
物,发现被害人车辆窗户已关无法归还,遂在现场等候。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邵某勇当时知道他人报警,警方在调取监控的过程中发现了被告人。在随后的辨认过程中,被告人邵某勇辩称不是盗窃,而是帮助他人保管财物。可以看出,其目的只是为了返还财产,并不是为了自首,也不是自愿自愿
抱熊掌
2022-03-14 01:12:52 回复
涉事车辆的车窗已经被关上,受害人应该已经报警。(3)公安机关在本案中提到被告人轻微抗拒,与前案矛盾,希望法院进一步核实,故认为被告人邵某勇有自首情节。(4)是初犯或者偶犯,母亲患有严重疾病,建议减轻处
野鹿眠
2022-03-14 02:18:13 回复
主动返回现场归还财物,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邵某勇犯罪后返回现场归还财物,在现场等候明知他人报警,犯罪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建议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邵某勇因后悔与朋友返回现场归还财物,发现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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