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64 | 评论:2
关于个别债权人能否代表全体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赔偿,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破产法解释二》第9条、第33条、第32条所列其他类似类别中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起诉的原则,应当认为个别债权人也有权代表全体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赔偿,赔偿所得纳入破产财产。此外,管理人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未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与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并无区别,法院不得否定债权人就此不当行为提起赔偿诉讼的权利。
案情摘要1.龙川公司、岳峰公司、王明伟、赵永兰作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以其管理人宏远公司未勤勉尽责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一审法院以管理人处分资产是履行职责的行为,债权人只能通过债权人会议主张赔偿,债权人不具备应有的原告主体地位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诉讼。
3.原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不享有诉权,个别债权人无权直接干涉管理人履行职责,裁定驳回上诉。
4.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争议焦点个别债权人能否代表全体债权人对管理人的财产处置行为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至于本案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以下起诉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由被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龙川公司、岳峰公司、王明伟、赵永兰均为大理宏远经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与破产资产的处置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和诉讼请求。这个案件应该属于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关于四再审申请人能否代表全体债权人主张赔偿或者要求管理人向债务人支付赔偿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论债权人能否对管理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案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2019)第198号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九条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对方当事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使债务人财产受到不当损害,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其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虽已交付但能够与债务人财产相区分,债权人请求取回其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无法与债务人的财产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破产申请受理前财产毁损、灭失的,因债权人财产损失而产生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破产申请受理后,财产毁损、灭失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履行职责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作为互益债务清偿。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未获得相应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不足弥补的部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移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的,因损害他人而产生的债务视为共益债务,债务人的财产不随时清偿以弥补损失。权利人主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债务作为互益债务随时由债务人财产清偿后,债权人以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因不正当履行职责造成债务人财产减少的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管理人在实施处分前,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前十日向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不改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管理人应当补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
实务分析在破产程序中,对于个别债权人能否代表全体债权人就管理人不当处分财产、不忠实履行职责对管理人提起赔偿诉讼,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些问题涉及三个方面:1 .债权人是否有权就管理人处分财产不当和不忠实履行职责请求赔偿;2.部分债权人是否有权代表全体债权人行使该诉权;3.如果有,诉讼利益(抚养费)由谁享有,如何处理?
本文引用案例,一、二审法院仅考虑破产程序的效率,认为个别债权人与管理人不当处分财产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对管理人履行职责只有有限的监督权,只能通过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个别债权人没有资格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难免有失偏颇。最高法院从破产程序追求效率与公正兼顾出发,肯定了上述观点保证了破产程序的效率,指出一、二审法院忽视了破产程序对公正的追求。显然,破产程序应该兼顾效率和正义两大价值追求。管理人处分财产后,赋予个别债权人追偿权,将追偿所得纳入破产财产由全体债权人依法受偿,可以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不会影响破产程序的进行,还可以追究管理人在财产处置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实现公平价值目标。本文引用了案例法,充分论证了本文中的争议问题,值得推荐。
本文标签: 被债权人起诉影响信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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骄傲男人
2022-03-14 12:19:22 回复
关人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债务作为互益债务随时由债务人财产清偿后,债权人以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因不正当履行职责造成债务人财产减少的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英雄本色
2022-03-14 11:14:04 回复
停止处分。管理人应当补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实务分析在破产程序中,对于个别债权人能否代表全体债权人就管理人不当处分财产、不忠实履行职责对管理人提起赔偿诉讼,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些问题涉及三个方面:1 .债权人是否有权就管理人处分财产不当和不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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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2:53:21 回复
作者:初明峰律师团队铭源融信(苏州)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概述关于个别债权人能否代表全体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赔偿,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破产法解释二》第9条、第33条、第32条所列其他类似类别中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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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1:15:21 回复
付赔偿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论债权人能否对管理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案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2019)第198号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九条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提起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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