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5 | 评论:3
【/s2/】嫌疑人是否承认盗窃?检察官严把证据关“零口供”定罪!
——由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零口供”案件由法院判决[/s2/]
近日,东西湖区检察院依法公诉了一起“零口供”盗窃案。
2019年12月17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将其移送东西湖区检察院审查逮捕一起盗车案。受害人韩某某称其车内近两万元现金被盗。经公安机关侦查,根据车内指纹和停车场监控录像,确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曾到过案发现场。但王某某被抓后,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并否认去过案发现场。
面对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事实,负责此案的检察官认真阅卷,推敲细节,寻找案件突破口。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检察官收集了被害人韩某某的电话报警记录、韩某某的财产状况、韩某某妻子的询问记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案发前后的资金流向等证据。综合王某某在公安机关向其出示车内指纹鉴定意见书和视频监控,公诉人接受被害人陈述认定盗窃数额后,否认到过案发现场,并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2020年2月24日,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有多次盗窃前科的王某某在车内指纹、监控录像等铁证面前开始松口,承认自己进入了涉案车辆,但仍坚持只偷车内香烟,不偷车内现金近两万元,企图蒙混过关,逃避处罚。
为了锁定王某某盗窃现金近两万元的事实,检察官仔细比对了王某某案发前后的银行资金流向。与此同时,一条有价值的线索被检察官“挖”了出来,王某某的女朋友在讯问中供述,案发后王某某多次给他现金。然而,王某某在接受讯问时无法对现金的来源做出合理解释。
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后,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浮出水面。2020年9月16日,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东西湖区检察院提出的起诉意见和量刑意见,认定王某某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冯军、陈仕其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资料来源:Guangming.com
本文标签: 入室盗窃可以不起诉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法律搭配师main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