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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2021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医疗保险诈骗犯罪典型案例。笔者参与了案例2的相关案例“金罗诈骗案——社区定点医疗保险机构以开假药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相关的案例是

2021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医疗保险诈骗犯罪典型案例。笔者参与了案例2的相关案例“金罗诈骗案——社区定点医疗保险机构以开假药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相关的案例是金指控敲诈勒索巨额财物,最终被告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笔者在查阅案情的过程中,发现《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8期刊登了一则无罪的上海敲诈勒索案(案1:(2019)261号沪0112开头刑,案2:(2019)1287号沪01结尾刑),与上述案件颇为相似,现总结如下。

一.案例

(一)金敲诈勒索案

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金某,一直伙同该中心其他几名工作人员,利用社区居民社保卡虚假开药,套取社保资金。

北京市大兴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员工陈某,因工作期间多次发生矛盾,被该中心原负责人金某辞退。他在工作期间还参与了收缴社保基金的活动。

被解雇后,陈某有很长一段时间无事可做,所以他想回到中心工作。他找人给中心前负责人捎个信,却被严词拒绝。后陈某联系金某,称其工作期间,金某拖欠其提成20万元,要求金某返还。金某拒绝,并在电话中辱骂陈某。手里还有相关资料,于是本着“你不让我好过,我也不让你好过”的精神,在未告知金原负责人的情况下,写了举报信,连同材料一起邮寄至该中心上级卫生部门,意图将金投入监狱。

不久,金让其司机联系,要求撤诉,并提出给20万元。陈某拒绝了,并说报告已经发出,不能撤回。他的司机告诉陈某,你只需要撤回它,其他事情不需要你的注意。他还把一位上级领导的电话号码发给陈某,让陈某给这位领导打电话,说他的报告是捏造的。然后他写了一封信撤回报道,并再次邮寄。剩下的就交给金了。后来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要求金某给80万元,金某同意并支付了80万元给。转账完成后,金的司机告诉如何告诉主管部门自己编造了举报信息,以及如何写信撤回举报。陈某按照司机的要求一一完成。之后,陈某收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来信,称发现陈某的举报与其无关。

次年,故技重施,再次向主管部门举报金套取社保资金的行为。这一次,金没有联系,而是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敲诈勒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后,经过两个人民法院的审判,陈某因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处10年监禁。

(2)沈敲诈勒索罪不成立。

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沈宇与上海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沈宇受聘为上海某公司土木工程项目经理,月工资13000元,加班可安排休息休息或相应报酬。2018年8月8日,被告人沈宇通过钉钉管理平台向上海某公司人事总监云申请辞职,称合同将于2018年9月11日到期,不再续签。后来上海某公司因未能报销油费而撤回申请,并于8月13日向上海某公司发出书面申请,主要内容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要求上海某公司确认是否续签。8月15日,上海某公司向沈宇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为由终止与沈宇的劳动关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接到通知后,沈宇联系云,提出虚假的解约理由,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加班费,遭到拒绝。沈宇开始陆续向相关部门举报上海某公司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保,以及其客户公司在闵行区某项目存在违法建设(沈宇为该项目土建经理)。上海某公司董事长王从他人处得知沈宇的举报后,安排云采访沈宇。8月18日左右云与沈宇见面后,沈宇要求上海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等。,但是讨论失败了。8月20日左右,王主动邀请沈宇到其办公室私下讨论、记录。同时,沈宇表示上海某公司应支付解约补偿金、加班费、绩效考核、高温费、社保等。以及相关的支付依据,而王则逃避了沈宇所说的上述费用,直接问沈宇撤告需要多少钱,并表示如果沈宇撤告委托人公司的违法建设,就付给他6.5万元,撤告上海某公司社保并付给他7万元,共计13.5万元。同年8月27日前后,王主动再次约谈沈宇并私下录音,要求沈宇出具13.5万元的承诺书。沈宇亲笔书写复印件后,王对付款理由提出异议,要求沈宇在上海某公司打印的承诺书上签字,承诺书内容为:“本人沈宇,承诺收取付款人支付的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拾叁万伍仟元整),并在一天内到相关部门撤销对某项目的投诉”。我的离职补偿金,未发工资,各种报销,由上海某公司据实结算,在撤诉后一天内结清。结清所有辞职相关费用后,一天内去相关部门撤回对上海某公司的投诉。按照王的要求,沈宇在吧台填写了金额并签字,对打印内容提出异议,当场撕毁承诺书离开。几次协商未果,沈宇开始准备劳动仲裁的申请材料。9月11日,王以沈宇向上海某公司勒索巨额钱财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陆汇派出所报案。

9月17日,沈宇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上海某公司赔偿其加班费、高温费、年休假费、单方解除合同赔偿金及克扣的工资等。,并列出了各类赔偿金额,共计143022元,并提供了劳动合同、考勤表、加班证明、社保中心通知等证据。9月19日,仲裁委受理此案,并将上海某公司的答辩状及证据送达沈宇。9月20日,沈煜接到的通知,云到上海一家公司领取退款单。王提出先支付部分款项给沈宇,与沈宇协商确定金额后,再以公司转账的方式支付3万元给沈宇。同时,在上海某公司打印出付款理由后,沈宇在收据上签字,上面写着:“今收到上海某公司款项人民币叁万元(大写)。收款原因:对上海某公司及其客户公司的撤诉费。?30000,收款人沈宇”。谈判和付款过程也被上海一家公司私下录了下来。10月19日,公安机关将沈宇抓获。原定于10月22日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因为沈宇被抓而中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海第一检认为证据不足后,撤回抗诉,最终宣判被告人无罪。

(三)两个案例的异同

上述两个案例有几个明显的相似之处。第一,被告的所有举报均经查证属实,并非来自空孔的恶意不实举报。二是被告人报案后,各被害人主动提出要求被告人撤回报案,以给付财物为撤回条件。

此外,这两种情况还有几个不同之处。第一,被告的权利主张是否客观合理,陈某的工资主张缺乏明确依据且数额很大,而上海的主张及数额相对客观。二、两案被害人给付财物的性质,、金是诈骗的从犯,不排除金给付的财物为诈骗钱财,而上案公司的钱款为正常营业收入。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和定罪的核心要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手段,多次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敲诈勒索财物的行为。其基本结构如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他人——对方有恐惧心理——对方(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与敲诈勒索罪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两个,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以后一个司法解释为准。发帖删帖敲诈,行为人自主可控发帖或删帖。如果愿意,演员可以发布或删除帖子。行为人自主可控的发帖、删帖也是威胁、胁迫受害人进而索要财物的关键因素。

刑法和两个司法解释对敲诈勒索罪入罪的核心要件是:行为人的威胁、胁迫对被害人产生了心理约束,被害人不得不通过处分财产解除行为人的胁迫。行为人取得财物与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胁迫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相反,如果被害人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下,支付的财物不是基于行为人的威胁、胁迫,那么就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三。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向媒体网络曝光,从媒体上删帖或威胁向司法行政部门举报,导致被害人心理受到约束,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敲诈勒索形式。但在众多案例中,举报完成后,被告人以给行为人一定的钱为条件,要求行为人撤回举报,行为人收到钱后按要求撤回举报。这种情况明显不同于报案前常见的威胁。那么,这种情况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其中,首先涉及的问题是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所有侵犯财产罪不可或缺的核心要件。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直接决定了能否构成相关的侵犯财产罪。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毫无考虑地占有他人财物。对于非法占有目的,本文认为有两个重要因素,一是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时间,二是占有对象的合法性。

结合以上两个案例,本文首先讨论占有对象的正当性,即如果财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赃物,是否属于非法占有?

金某伙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多人,常年骗取社保基金,总金额数千万元。金某从处购买的80万元撤诉款来自他们共同骗取的社保基金。很明显,这是赃款,不是金某的合法财产。同时,实际上是金等人骗取社保基金犯罪团伙的成员。那么,金给的80万元就相当于赃款在不同犯罪分子之间的内部流通。赃款不是金的合法财产,金没有损失,也就是本文所说的对象的正当性。综上,本案并未侵害新的法益。在法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本文认为很难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四,敲诈勒索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时间对罪与非罪的影响。

与发帖、删帖敲诈勒索罪不同的是,即使举报人想举报被害人,也当然不能想撤就撤,因为一旦受理举报,接受查证是机关的法定职责,不受举报人意志的控制,除非举报人与机关工作人员勾结。所以,对待行为人报案的情况,要比发帖或删帖敲诈更谨慎。虽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财产权,当事人不能利用揭发获利,但并不意味着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所有利润都是敲诈勒索。

“同归于尽”是举报金骗取社保基金的本意,并不知道该举报可以撤回。金某知道这篇报道对她伤害很大。为了不被揭发,他与上级有关部门的人员合作后,要求陈某撤回报道。他提出给陈某20万元,只要陈某按照他的要求撤回报道。按常理推断,这时陈某发现这份报告可以撤稿换钱,于是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加价的想法,双方最终达成80万元的成交价。

金某破财消灾,问题随之而来。是什么驱使金某向支付8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金是基于的举报引起的恐惧,还是他愿意付出代价来掩盖罪行?这时候就要思考非法占有目的发生的时间。只有行为人在非法占有目的下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才能认定为“开始”。

举报金并非故意勒索钱财,只是为了泄愤“同归于尽”。那么,即使他的举报对金造成了内心的恐惧,但因为他没有故意拿钱,所以金提出撤诉并给他20万元之前的这段时间,并不是刑事评估的范围。

进一步延伸,金某得知陈某举报她后,按照自己的要求主动联系陈某撤诉,撤诉时给了他20万元,陈某把加码推到了80万元。这个环节能否认定陈某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陈某在这个环节开始敲诈勒索?

本文认为,这是金为了不使其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暴露,自愿且以较低的成本实施的严重犯罪,是在没有任何外部压迫的情况下,购买财产的自主行为。虽然金某最初提出的20万元与双方最终达成的80万元存在巨大差异,但在提出加价时,金某实际上是确信可以按照其要求撤诉的。此时,金某内心的恐惧已经消除,其处分行为不受任何胁迫,金某对其财产的处分完全自由。增加金额只是数量的问题,并不能改变金购买的性质。

另外,金支付给的80万元不是金的合法收入,而是金骗取社保基金的款项。本案中,金甚至不能说是“自我损失”,她“损失”的不是自己的财产,即不存在犯罪结果。


诈骗收款人有什么责任(行为人被被害人收买撤回报案能否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诈骗收款人有什么责任(行为人被被害人收买撤回报案能否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5.刑法不保护被害人本人非法占有的财物。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拘禁他人索取债务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如何定罪的解释》规定,为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都包含了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行为人索要合法债务,显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当他索要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时,由于债务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更谈不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上述两种情况都不认为是侵犯财产罪,而只是从基本的行为手段上以非法拘禁处罚。

出于同样的原因,和沈在他们的个人要求得不到满足后,都出于愤怒和报复而报案。两案被害人报案后,积极联系并给予经济资助。其中的80万元是其与金共同犯罪的赃款,而沈所得赃款是其索要的工资等费用内的合法所得,一是根据司法解释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二是合法债务。在主动查封、扣押的情况下,均不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举重若轻”,即使被害人主动给予,也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不能构成相应的侵犯财产罪。

不及物动词结论

是否构成侵犯财产罪是非法占有最重要的构成要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何时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是侵犯财产罪防卫的首要意义。本文引用的两个案例是受害人在报案后自愿给予财物,与传统的尚未显露恶害的敲诈勒索案件不同。达摩克利斯之剑造成的恐惧和心理上的束缚,迫使受害者献出财产。应充分考虑案件情况,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谨慎定罪。

本文标签: 诈骗可以起诉收款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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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小猪崽子

    小猪崽子

    2022-03-14 07:41:19    回复

    是金为了不使其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暴露,自愿且以较低的成本实施的严重犯罪,是在没有任何外部压迫的情况下,购买财产的自主行为。虽然金某最初提出的20万元与双方最终达成的80万元存在巨大差异,但在提出加价时,金某实际

  • 等我变优秀

    等我变优秀

    2022-03-14 12:23:26    回复

    及证据送达沈宇。9月20日,沈煜接到的通知,云到上海一家公司领取退款单。王提出先支付部分款项给沈宇,与沈宇协商确定金额后,再以公司转账的方式支付3万元给沈宇。同时,在上海某公司打印出付款理由后,沈宇在收据上签字,上面写着:“

  • 骄傲男人

    骄傲男人

    2022-03-14 10:20:54    回复

    后,金的司机告诉如何告诉主管部门自己编造了举报信息,以及如何写信撤回举报。陈某按照司机的要求一一完成。之后,陈某收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来信,称发现陈某的举报与其无关。次年,故技重施,再次向主管部门举报金套取社保

  • 满裕峰秋

    满裕峰秋

    2022-03-14 01:00:20    回复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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