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5 | 评论:2
附案例:被告人是电业局职工,但在判决书中成为“无业人员”,导致单位7年仍发放137万工资和奖金,审核并签署判决书的副总被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刑事强制措施和刑事处罚告知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安全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安全局:
为确保在本单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到刑事处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得到及时规范处理,有效预防和纠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偿羁押”问题,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精神,结合办案工作实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受到刑事处罚后向所在单位通报的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范围
1.本通知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和工人。
二。告知情况和例外条款
2.办案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役或者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的,应当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五日内通知其所在单位。
办案机关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予以释放、解除,或者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在刑事强制措施解除后五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不再另行通知:
3.办案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终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的,应当在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十日内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无罪或者终止审理的判决、裁定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4.有下列妨碍调查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不予告知:
(一)可能导致共犯脱逃、自杀、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可能导致同案犯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三)本单位其他人员参与犯罪的;
(四)其他妨碍调查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告知的,办案机关不予告知:
(一)办案机关未确认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受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阻碍;
(3)其他不能告知的情形。
6.可能危害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办案机关不予告知。
7.不告知情形消失后,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受到刑事处罚的所在单位。
三。通知程序
8.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批准、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告知;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申请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撤销案件的,由安全机关负责告知;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告知;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或者作出生效刑事判决的,由人民法院负责告知。
9.办案机关一般应当采取送达通知书的方式告知。或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办案机关应当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采取/解除刑事强制措施通知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安全机关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由涉嫌犯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填写《撤销案件通知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应当填写《涉嫌犯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撤销案件/终止侦查通知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和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不再另行送达通知书。人民法院作出有罪、无罪或者终止审理的判决、裁定的,应当将生效裁判文书送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不再另行通知。
10.一般由办案机关直接送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通知应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并在通知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办案机关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通知书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告知。通知以传真方式发送的,通知原件应及时送达。通过邮寄或者传真方式告知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签收后,应当将告知回执送交办案机关。
11.办案机关应当将收到的通知书归入工作卷,作为工作资料归档备查。
四。问责制
12.办案机关或上级办案机关负责人应督促办案人员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未按上述规定告知,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偿扣留”,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纪律责任。
五.补充条款
1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收容教育或者行政拘留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送达通知书。
1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通知格式样本(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2015年11月6日
被告是电业局的员工,但在判决书中他是“无业人员”
审核并签署判决书的副总统被起诉
察后旗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
2011年12月30日,时任集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的云某在审理郝过失致人死亡案时,作出(2012)朱记6号《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将郝的职业在集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列为“乌兰察布电业局职工”,错填为“无业”
检方指控,李作为当时集宁区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分庭的副庭长,对郝过失致人死亡案刑事判决书把关不严,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乌兰察布电业局损失137万元。
检方认为,李身为机关工作人员,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对所分管的工作未严格把关,致使某电业局损失137万余元。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对李判处拘役的,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书未送达被告电力局。
在过去的7年里,公司仍然支付了137万元的工资和奖金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曾任该院副院长的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有认罪、悔罪表现,希望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的辩护律师提出,李自愿认罪,依法应当从宽处理。李某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真诚认识自己的错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愿意重新做人,且李某系初犯、偶犯。希望法院对被告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法院查明,2009年12月22日,李任集宁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刑事审判工作。李未认真审阅刑事判决书,致郝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致使郝某领取2012年至2019年企业缴纳的工资、奖金、福利(企业年金)及五险一金共计1374960.01元。
法院认定其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认为,李作为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履行出具法律文书职责时,未认真核对、把关,致使乌兰察布电业局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发后,李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所涉及的损失是由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的。李不是该案的直接承办人,其未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只是乌兰察布电业局遭受重大损失的原因之一。
法院认为,李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司法局的评价,李在其管辖范围内生活良好。辩护人提出李系初犯、偶犯,真诚悔罪,愿意重新做人,建议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本院采纳李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李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可以免除处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李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李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微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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